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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非法集资行为相关问题
来源:互联网 qikanw | 吴晓
【分  类】 经济与管理科学
【关 键 词】 非法集资,认定,规制缺陷
【来  源】 互联网
【收  录】 中文学术期刊网
正文:

  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非法集资活动一直呈现出高发性态势,由于该行为涉及面广,涉案金额一般较大,因此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秩序稳定的一大因素。通过对非法集资行为存在原因,认定,规制等问题进行研究,能够从目前存在的问题中找到合理的规制途径,以更好减少,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我国经济的稳定安全平稳发展。

  关键字:非法集资,认定,规制缺陷

  非法集资行为是指不具有合法融资资格的行为人采用各种手段从各种途径获得融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直接骗取被融资人财物的行为。非法集资不仅是我国也是世界其他许多国家的多发性常见性犯罪行为,近期又由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经济繁荣时期所掩盖的各种资金矛盾由隐性走向显性。近几年来,非法集资活动手段花样翻新,形式隐蔽,屡禁不止,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所以,研究非法集资行为相关问题并进行有效合理的规制显得特别重要。

  一,我国非法集资行为现状及原因

  我国近年与集资有关的犯罪案件频频发生,涉案值超过亿元的集资案件屡见报端,态势严峻。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已经立案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达到了2000多起,涉及金额数千亿元。据统计,我国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2007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此类案件2059起.涉案总价值156.5亿元。若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治理整顿,势必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缘何生生不息?

  (一)人们的投资需求旺盛

  近年来,人民群众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大量增加,整个中国大陆可用于投资的民间资本规模巨大。然而我国市场经济尚处初级阶段,社会投资品种少、渠道单一,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加上我国银行存款利率低、收益小,而股票证券行业、银行个人理财行业业务门槛高,品种少,又需要较高专业业知识,而民众的投资理财能力普遍处于较低水平,这就导致大量民间资本滞留在群众手中,游离于金融系统之外,难以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追求高回报是资本的本性,在正当投资渠道太过狭窄的情况下,就迫使一些人去寻找其他投资渠道,这在客观上为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二)我国金融制度使然

  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我国金融立法采用了窄口径的立法方式,给金融创新留下的空间很小,民间金融的尴尬生存处境及其合法性困境一直未能在金融制度层面得到解决,金融权特别是融资权仍然集中予政府控制的大型金融机构的手中。结果,一方面,很多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难以从金融机构得到合法融资;一方面,由于存款利率低、理财产品收益低、品种少,导致大量民间资本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双方的互补性需求导致了集资行为大量涌现,其中也给不法分子极大可乘之机,犯罪几率大大增加。

  二,现行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问题

  根据现行制度,认定非法集资,主要考虑下面三个因素: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这种认定方式与1998年国务院发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一脉相承,从筹资对象的范围、投资目的、经济实质三个方面来界定非法集资活动。

  事实上,集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定是比较困难的,之所以难以控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合理民间金融和非法集资的界限没有明确。所以从实践来看,适用这些标准认定非法集资活动,导致了相当的混乱,并不能清晰界定哪些是民间借贷的合法集资行为。尤其是目前出现的公司企业融资用于企业自身发展但具有违规不违法的行为,不加区分的一律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会引起巨大争议,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中小企业的发展,从而影响国民经济发展。

  三,我国现行制度对非法集资行为规制的缺陷

  (一)金融制度缺陷

  我国长期以来以宏观调控为政策主线,市场自由之手发挥作用有限,金融创新的空间很小。相比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非法集资的情况非常少见,在我国却屡禁不止。金融体系结构的不合理,资本市场不甚发达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主要原因。非法集资引发的犯罪的一再重现,正是这种时代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我国对企业发行债券融资一直是比较严格的控制状态。可是,严格限制企业债券发行的做法,不但没有实现初衷,反而造成企业直接融资艰难、企业融资渠道不仅单一而且凝滞的现象。

  (二)法规制度缺陷

  我国目前现有的框架之下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理采用的是“一刀切”的方法: 绝大多数的非法集资活动最终都被认定为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种处理非法集资的现有制度,实际上混淆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以间接融资的方式统领了所有非法集资活动。集资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不同的模式。在直接融资的情况下,资金需求者直接向多个资金供给者发出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在给定条件下,请求资金供给者提供资金。但是直接融资的成功,依赖于供求双方的信任,但现实社会中,这种信任关系往往很难建立。在交易成本过高和信息不对称严重的情况下,金融中介机构可以起到减少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的功能。这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的融资方式,被称为间接融资。

  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这类间接融资制度的安排,但多数民间非法集资往往是集资者自己使用资金,更类似于直接融资安排。这种简单粗略的认定方式,当然具有容易理解也容易操作的优点,但也可能带来简单粗暴的后果。1.它不能提供罪与非罪的准确界定,导致对于非法集资活动不能实行精确打击;2.此罪彼罪认定不清楚,处理手段不符合法律逻辑,法律处理后果差异很大。3.不能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留下适当空间,实现对合法融资需求从“严打”到“引导”的转变。

  四,合理规制非法集资行为的构想

  (一)改变单一的金融制度,适度开放金融领域

  在没有正确认识证券的范围情况下,国家无法真正提供合法与违法边界界定标准,只有用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活动的大口袋管制打击。要有效解决制度性的非法集资问题必须确立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标准,扩张合法融资途径。还要适度放开对金融领域的限制,在政府的严格监管下,引导并构建民间金融合法、规范的成长空间,正是目前解决非法集资背后金融难题的思维方式。宽松合法的融资渠道,调整非法集资之认定口径,寻找合适的法律去规制,才能准确的界定合法与非法融资,商业活动与集资活动之间的关系,并准确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活动,支持民营企业的合法融资,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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