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必须成为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农村社会养老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必须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的第一责任。依据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 具有一定正外部性。因其准公共产品的特性,人们在消费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搭便车”心理, 商业保险公司不愿介入。所以,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市场失灵问题。正如奥尔森所言的“集体行动的逻辑”—— “尽管集团的全体成员对获得这一集团利益有着共同的兴趣, 但他们对承担为获得这一集体利益而要付出的成本却没有共同兴趣” [3]。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 政府必须以一种积极的姿态介入社会保障领域, 提供满足广大人民需要的社会保障服务,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4]。
总结: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理论上必须确认四个问题,一是“为什么”要建设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要性),二“怎么就能”建设建设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行性),三是“谁来建”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责任主体),四是“如何”建成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成四大问题。
参考文献
[1] 陈佳贵.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1997-2001)[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2] 王国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行性探讨[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02,(4):11 -15.
[3] (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 三联书店, 1995。
[4] 胡 佳.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定位与现实选择[J]. 党政干部学刊,2007,(3):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