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目前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尚处在探索阶段,土地产权、经济利益关系尚未理顺,客观上造成一些个人和集体通过抢建、抢种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更多的利益,使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受到严重影响。另外,建设用地审批周期长,到实施征地时,不少附着物情况已发生变化,难以实现群众对地上附着物清点100%签字认可,从而增加了征地拆工作的难度。
(十二)征而未供、供而未用情况突出
从征、供、用三个环节来看,批而未征在部分地区少量存在,征而未供普遍存在,供而未用比较严重。部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缴纳不能及时到位,无法取得合法土地手续而不能动工建设。城市批次供地程序较单独选址复杂,用地者对所供土地位置等不满意,因此存在较多的征而未供土地。土地供而未用的原因主要有:土地使用者对自身实力和市场风险判断不足,融资无法及时到位,资金短缺导致不能按期开发,也有个别开发商为等待更好的市场机会而推迟开工。部门间协调不够,供地、规划、开工许可等环节衔接不畅,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开工。
总体来看,审批层级多、审批环节复杂、时间长、部门协调配合不够、重复审查是制约审批效率最为突出的问题。土地征收中补偿标准不完善、群众对地上附着物确认难、征地拆迁难度大、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二、改革征地审批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土地规划,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加快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统筹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合理调整各类用地布局;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性,使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科学、合理,增强其实际操作性,确保土地利用的图、数与实地一致,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要落实到地块,城市规划、能源、交通、水利等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尽量减少规划调整。加强基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统筹新农村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
(二)协调指标与项目间关系,少调规,多供地
为了避免用地指标与项目捆绑较紧,省厅年初下达指标时,可在指标总量不变的情况下,给各类指标规定一个范围,包括省、市重点项目,经济适用房等各类住房项目、扩内需项目各占比例,只要在比例范围内,不再限定项目和区域,指标分配形式、时间上可以灵活一点,在用途管制制度控制下,指标区域和数量可以置换,按照指标比例进行核减。
(三)理顺部门间审批关系,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制定涉及征地审批程序的国家级规范性文件;明确各部门的审批职能和部门间审批顺序,对各部门审查时间进行严格限定并规定相应责任,逐步推行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征地并联审批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落实部门共同责任。
(四)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简化审批环节
明确划分预审阶段、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阶段的审查内容,预审通过的内容,在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阶段不再审查。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农用地转用审批合并,简化审批环节。如山东省把预审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矿产资源储量压覆评估意见三个文件合并,把后两个并入预审申请中,简化审批程序,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
(五)实施差别化管理,建立项目快速审批通道
建立项目快速审批通道,对重点项目和占地规模小的项目,精简审批材料和程序,为项目用地与供地审批提供保障。对纳入用地快速审批通道的项目用地不受批次限制,可单独组卷报批;对省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减少报批材料,由市、扩权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报批相关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提交审查报告。
(六) 适当下放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合理划分中央、省、市、县级政府土地管理权限,按项目实施建设用地审批。 国务院只负责国家批准的事关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不再审批城市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省级政府负责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以及除国务院审批外的单独选址项目的审批。市、县政府负责实施土地征收和土地供应。市、县国土部门拟定供地方案不再报上级政府审批。
(七)改进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
对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取消省级政府审批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环节,缩短审批周期。同时予以城市建设用地报批更大的灵活性,考虑到地方用地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批次。
(八)改革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方式,建设占用补充耕地指标实行省内平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弹性管理,弹性幅度控制在计划的20%以内。允许节余指标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结余指标的使用不再另行审批,并不影响下一年度指标的下达。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允许建设占用补充耕地指标在省内平衡,在经济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之间实行耕地保护指标调剂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如廊坊市地处京畿腹地,近年来经济迅猛发展,项目众多,但建设用地指标甚少,基本农田划定比例高,耕地补划数量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这严重制约了本区域的经济发展,如能占用省内其他耕地数量多、经济不太发达地区的耕地保护指标,并给予其相应的补偿,来增加本区域建设用地指标,将加快本区经济发展速度。
(九)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实行征地补偿方式多样化
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范围,对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分类,逐步缩小征地范围;统一征地补偿计算方式,逐步实现同地同价,对地价差距大的相邻地块按照征地区片价格的平均数补偿,利于群众接受;明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方式及计算方法,减少纠纷;实行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前置制度,确保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发放、农民安置等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控,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利益行为;研究建立征地补偿协调裁决机制,授权独立的监督检查机构承担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工作;探索以经营性资产安置为主,包括货币安置、就业安置、住房安置、社保安置等多种安置途径,妥善解决群众的长远生计问题。如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就业,烟台开发区规定50岁以上失地男性和45岁以上失地女性按年发放生活补贴100元/月。并且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为年老者、无业者寻找合适岗位,将其安置到用人单位工作,既增加了失地者的收入,又减少了社会闲杂人员,此制度受到当地农民的一致好评。
(十)广泛宣传土地征收审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做好群众工作
大多数农民缺乏法律意识,对土地征收审批相关知识了解的少,因而对征地有抵触情绪,往往不配合工作,影响工作进度。国土人员在加强自身知识学习的同时,也要做好法律法规以及土地征收审批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土地征收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积极配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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