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与被征地人协商,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与相应补偿的行为,具有公益性、强制性、有偿性、合法性的特征。土地审批是指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依法供地的一种审批方式,土地审批中,绝大多数是以征地审批形式出现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流通量和需求量与日俱增,土地征收行为也从数量少、范围窄逐渐呈现出数量多、范围广的特点,土地征收使被征地农民失去了生产资料——土地,农民生存权受到很大程度的威胁。我国土地征收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诸多问题,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减少征地纠纷,提高征地审批效率,促进土地合理高效利用,需加快推进征收审批制度改革。
一、土地征收审批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河北省保定市、廊坊市、邯郸市和山东省济南市、淄博市、潍坊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分析其征收审批程序以及征收审批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归纳如下:
(一)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
“公共利益”一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条文中屡次被使用,但究竟何为“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在任何法律文件中均未有说明。在很多情况下,公共利益被扩大、泛化解释,很多商业项目都可以与公益联系起来。比如旅游度假村、经济开发区的建立也可以将之称之为带动经济发展,提高民众生活水平,保障公益的目的。从而导致了各种打着公共利益名义,滥用征用权现象的出现,使我国耕地数量不断减少,土地供需矛盾日益加深。
(二)土地利用规划基础较差,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效率形成制约
目前各地正在进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大多地区仍在执行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受当时技术手段、人员素质等的限制,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普遍不足。交通、水利、产业布局等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期上不一致,对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速度预计不足,导致各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不够。由于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基本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修改规划,甚至要调整基本农田,而且涉及的部门较多,一般完成时间需要几个月,影响了预审的速度和效率。
(三)政府审批层级多,审批时间长
完成整个征地审批程序涉及县、市、省、中央四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相关文件逐级上报审查,各级政府间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查重点未严格区分,审查责任未分清,由此造成对同一报件材料重复审查的情况比较多。基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着整个征地报件基础材料准备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量大、审查责任重,加之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不足,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等,造成审批效率普遍低下。
(四)涉及土地管理以外的审批条件过多,政府部门间协调不够
土地审批中涉及各部门的审批要件多,如城市规划、环保、林业、社会保障等,用地单位不清楚到各部门办理的先后关系,往往绕很多弯路,拉长了办理时间,再加上各部门间工作协调配合不够,致使组织相关报批材料周期较长,制约了预审效率的提高。
(五)重复审查较严重,降低了审批效率
预审和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大致需要相同的时间,两个阶段在审查内容上存在大量重复,无形中增加了工作量,降低了审批效率。由于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预审的重视程度不够,有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在前,国土资源部门预审在后,预审成了“走程序”,预审的权威性还需加强。
对城市建设用地必须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如石家庄、保定等),除向国务院上报审批材料外,还要报省级政府审批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需向国务院和省政府各报一份,延长了审批时间。且城市建设用地报批每年只能上报一次,大大限制了用地的灵活性。
(六)对不同性质项目用地审批程序要求一致,时效性差
现行征地审批不论项目规模大小、轻重缓急,都执行同样的审批程序。须经国土资源部用地审查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在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核准,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者确认工程建设后,一般项目工期比较紧,留给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的时间少,有的甚至立即要求动工建设。而重点项目往往占地面积大,跨地区用地情况普遍,在基础资料准备、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向被征地农民做工作等方面需花大量时间。一些占用耕地面积较小的项目,由于必须完成所有程序,审批周期不比重点项目短。
(七)报件资料复杂且政策变化频繁,既费时又耗财
报件材料要求比较复杂繁琐,既有文字、图表,又有数据、图纸,还有各种证书、申请、批复文件。几乎涉及所有政府、职能部门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材料都要上报,且要提供多份分送相关部门。由于各地对上报报件要求不同,一旦效果不理想,就重新下发新的报件要求。申报部门需重新上报材料,既浪费时间又耗费资源。
(八)城市建设用地需求预测难
城市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对全年用地需求难以准确预测,为了保证地方经济发展用地计划,只有多列项目、多报用地面积。但实际中,全年所上项目数目、占地面积、占地位置等与年度计划偏离较大。
(九)“重审批、轻监管”现象普遍存在
现行土地审批制度的重心仍是审批,缺乏批后监管力度,对于批后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估未能严格进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没有建立,“重审批、轻监管”现象普遍存在。项目用地通过繁琐复杂的审批程序批下来后,由于缺乏监管力度,往往产生批少占多、批东占西、改变用途、闲置土地等问题,影响土地的合理利用,降低土地的利用效率。
(十)补偿标准不完善
首先,对土地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规定不明确。其次,补偿范围窄,补偿的范围仅限于一部分可量化财产的损失,一些不能量化的非经济损失的补偿尚处于缺位。另外,政府已公布的征地区片价格实际操作起来存在困难,有些相邻地块征地价格差距大,群众不认可,影响工作进度。在社会保障方面,对农地和住房均被征收的群众,农用地征收与集体建设用地征收均涉及到缴纳养老保险金,只缴一次还是两次均缴纳尚无具体规定。
(十一)征地拆迁工作难度大,进程缓慢
随着国家征地惠民政策的不断完善,农民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农民提高了对征地补偿安置的预期。为保证被征地农民现有生话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各地通过实行提高补偿标准、社保政策、房屋拆迁优惠政策等,普遍提高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但仍不能满足群众要求,致使征地拆迁工作进度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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