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对民营化的概念研究相对而言比较充分,但也存在很多的分歧和争议,使用者在各自的研究重点与范围中赋予其不同的含义,本人认为可以把民营化理解为某种私有化或者市场化。此外,政府和市场以外的第三部门力量来提供公共范围,也可以看成是民营化。
二、“公共服务民营化”的观点之辩
(一)拥护民营化改革
萨瓦斯(E·Savas)(2002)对从民营化的理论、背景、实践三个方面论证了“民营化是改善政府的最佳途径”这一基本理念,认为公共物品的供给应该从“公营”转为“民营”,它还结合了年来,在个国家民营化实践中的亲身经历,深刻分析了民营化运动中所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了切实有效的解决之道。[26]新公共管理运动以后,鼓吹民营化和总结反思成为那一时期理论研究的重点内容。盖伊·彼得斯(2001)进一步提出政府未来治理的市场化模式,把民营化改革系统化为一种新的公共治理方式,政府部门的全部工作都应当采取某种形式的竞标,以让私人部门也有机会投标,从而决定私人部门能否更好、成本更低地完成这些工作。[27]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1996)大力提倡民营化,提到的企业化政府的十大原则。起催化剂作用的政府是一种把政策制定掌舵同服务提供划桨分开的体制,而权力转移、公私联合、伙伴关系等是起催化剂作用政府的主要手段。社区拥有的政府、竞争性政府、受顾客驱使的政府、有事业心的政府、以市场为导向的政府等原则,都是与市场化紧密联系的。[28]
国内许多学者对西方国家民营化改革进行分析评价,探讨对我国的启示。李彬认为,西方国家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行政改革,对我国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我国政府可以在市场化进程中不断明确政府职能,在公共服务供给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培育社会力量来弥补政府之不足。[29]丁煌,定明捷(2003)认为,任何改革都离不开政府的有力支持,要求政府通过各种方式鼓励企业进行制度创新,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民营化的推行必须建立在完善的制度保障机制基础上,不得损害民间机构和公众的利益。由于我国和西方国家相比,在私营部门和第三部门实力、公众对民营化的认可程度以及政府管理民营化的能力等方面仍存在不小的差距,这就决定了我国的民营化进程只能采取分领域、有步骤的渐进改革方式,而不能实行激进式的改革。[30]梅继霞(2005)认为,我国公共服务民营化的推进可以从西方国家的民营化实践中获得一些启示,应该使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政府公共服务中引入竞争机制,对公共服务进行绩效管理,以经济、效率、效能、公平为绩效指标对公共服务进行管理,可以使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得以落实,增强对顾客需求的回应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运作和管理对成本——效益的考虑,从而有效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并且做好各项配套制度的改革。[31]袁屹(2004)认为,一,公共服务市场化要有竞争完善的市场和良好的社会组织作为基础;二,必须具有充足的知识和战略,需要有强烈的愿望和组织协调,在方法和策略上必须具有重要性;三,成功的公共服务市场化都是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的;四,应以公众的利益要求为重,充分尊重民众的意见。[32]
我国的民营化改革过程中还存在种种难以克服的各种障碍借鉴西方民营化改革中具有共性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无疑会减少我国在改革过程中犯错误的机会和改革成本, 推动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以经济学界的专家学者为代表,主张在国内大力推进民营化改革,认为民营化是改变当前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不高、政府财政负担过重的最佳选择。以茅于轼、张曙光、盛洪、樊纲等主持的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为依托,于2003年初成立中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研究中心,并相继发表一些提倡民营化改革的文章,如盛洪的《开拓市场经济的边疆》、张曙光的《体制转型与公用事业民营化》等。他们以公共服务民营化改革最集中的公用事业领域为研究对象,探讨了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必要性与必然性,民营化改革的积极意义等。他们还与该领域内的政府官员合作进行实证研究,追踪分析案例,写出了相当好的研究报告。但是,他们更多地强调民营化的正面意义,相对忽略必要的政府管理与制度设计,缺乏系统的研究。[33]毛寿龙(1998)认为公共服务市场化对于实现从无限政府走向有限政府的治道变革,是非常重要的。没有这一领域的改革,就不可能实现政府职能的治道变革,也不可能改善公共服务。[34]马敬仁(2003)认为公共服务社会化是中国行政改革的必由之路。早期的这些学者为我国市场化的启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35] 哈特、施莱弗和维什尼(1997)从私人生产和公共生产的成本差异角度提出公共服务的私人生产。他们认为公共事业私有化可以节省公共产品的成本,主张引入市场竞争,由于私人部门的成本比公共部门的成本低,政府可以通过签订完备的合同将公共服务交由私人生产,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加大公民的选择权利,抛弃劣的服务等。[36]
国外从理论到实践都说明了公共服务民营化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美英等国受到理论界的普遍关注,学术界开展了广泛研究并产生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这些学者也应看到中国在制度、体制还存在问题,必须得逐步推行改革服务民营化改革,不能心急,以免出现大的风险。
(二)批评民营化改革
ChanghWan Mo(2000)提出,民营化不仅带来了效率,他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践研究,认为民营化是对公共责任与民主的削弱。[37]国内相当数量学者们认识到民营化改革的大趋势的同时,对我国公共服务民营化问题的分析,指出我国推行公共服务市场化运作的有效途径。钟明霞(2003)在分析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性质的基础上,揭示了特许经营的市场准入及其风险、特许经营中的定价及其风险。[38]王俊豪(2002)认为,我国民营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必须得有相应的制度相配套,不能盲目的民营化,民营化还需要政府承担起重要责任,如监督、鼓励、引导等。[39]陈干全(2008)指出,市场化会带来经济性损失、公平性问题、腐败与垄断问题、公共责任缺失、新的社会稳定问题,并且有可能引发政府管理危机。因此,要对市场化进行科学分类并采取有效的对策。[40]这也是大多数学者的一致观点。王刚,刘武(2004)认为公共服务市场化是政府失灵的解药,但并非整个社会的解药。公共服务市场化在实际操作中能够衍生众多问题,诸如:公共责任缺失问题、特权与贪污问题、公共服务的不公正问题。主张先为公共服务市场化奠定基础,而后再逐步推行市场化。[41]刘军,沈志强(2007)认为,民营化引发经济利益受损、公共价值危机、政府职能缺位和新的社会问题。[42]林梅湘(2008)认为民营化存在制度风险、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制度风险,主要包括市场进入机制存在缺陷,消费者对公共服务的价格和质量控制的制度不完善,招投标制度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完善。市场风险主要表现在市场开始在资源配置和经济活动调节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市场风险作为市场经济的伴生物,其对经济活动的作用不断升级和强化,并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风险。所谓道德风险就是人们利用市场的不成熟或者市场的被扭曲,进行背离道德准则的经营活动,从而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和制度约束软化是道德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43]刘厚金(2007)认为我国的公共服务市场化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意识淡薄,对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认识不足;二,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单一,缺乏竞争环境;三,公共服务的总量不足,内容残缺不全;四,公共服务的成本过高、投入不足,质量低下;五,市场化导致公共服务产品分配不均衡,引发社会公平问题;六,公共服务市场化导致公共责任缺失,引发腐败问题。[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