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寿险业以个人保险为主,团体保险滞后
与其他许多亚洲国家相似,印度寿险市场的发展主要得益于个人保险业的驱动,团险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其原因一方面是很多保险公司将重点放在向个人推销储蓄类的产品,另一方面,印度很少有公司向员工提供寿险福利。在印度,人们更多地把寿险看成是一种储蓄工具而不是一种风险防范的产品。因此,风险比率(即风险溢价占保费总额的比重)仅为2%。[11]
二、印度保险业的改革
(一)印度保险业改革的背景
如前所述,印度保险业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开放的自由竞争到国有化、然后又重新回到自由竞争市场的辨证回归过程。19世纪,印度保险业在没有监管的自由市场状态下自由发展,由少数几家英国人创办的保险公司在大城市地区开展保险业务。独立后,印度政府对保险业实行国有化,先是在1956年对寿险公司实行国有化,后是在1972年对非寿险公司实行国有化,所有非寿险业务由印度财产保险公司(GIC)及其四家分公司独家经营。在印度保险公司国有化以后的25年中,印度保险业一直处于缓慢发展阶段。由于缺乏市场竞争,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单一,服务质量低劣,客户索赔经常被保险公司拒赔,因此,除部分中产阶级以外,保险基本上无人问津。直到1999年,印度政府才逐渐允许私人保险公司进入保险业,并且允许外资在最大持股不超过26%的前提下入股印度保险公司,国营保险公司的垄断局面和对国内私营公司和外资公司的限制终于打破。[12]
印度保险业的改革可以说是一波三折。尽管印度政府1991年开始逐步实行了以自由化、市场化和私有化为特征的经济改革,但在保险领域的改革异常谨慎,采取了稳步推进的策略。1993 年,面对反对党的压力,执政的国大党决定成立一个由前任印度储备银行行长和财政部保险管理局领导人R.N.Malhotra 牵头的曼哈特委员会(Malhotra Committee),以对印度保险业发展状况进行科学评价,并对印度保险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作出合理预测。该委员会在1994年向政府提交的报告中正式提出了对印度保险业进行自由化改革的建议,主张将保险市场向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开放,并将改革的目的定位于:“创造满足经济发展要求的更高效、更富有竞争力的金融体系;关注目前正在进行的结构变革,明确‘保险是整个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金融业进行相应改革的必要性作出说明。”。[13]就在曼哈特委员会的报告发表后不久,印度政府又成立一个新的慕克吉委员会,以便为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制定更详尽的规划。虽然该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至今没有公开,但从内部文件透露的信息来看,它建议政府要规定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上纳入几个关键性比率,以确保会计的透明度,但这遭到了财政部长的反对,认为这将影响到新成立保险公司的发展前景。[14]
曼哈特委员会的报告甫一发表,人们都以为保险业的改革就近在眼前。但是由于当时印度政局不稳,使保险自由化改革方案的通过充满了曲折:1999年3月16日,政府批准了《保险监管授权法案》(IRA),在送交印度议会等待批准期间,印度人民党政府却在1999年4月下台,保险自由化改革被迫再度推迟。直到1999年12月7日,重新当选的印度人民党政府最终通过了《保险监管与发展法》,终结了1956年成立的印度人寿保险公司和1972年成立的印度财产保险公司的垄断地位,拉开了保险业自由化改革的序幕。
(二)印度保险业改革的措施
1994 年曼哈特委员会递交的报告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在股权结构方面,政府将其在保险公司的持股比例缩减至50%;允许G IC 分支机构获取独立公司的行动权限;给予保险公司更大的经营管理权限。在市场竞争方面,以进入保险业的最低资本要求10亿卢比作为基本条件向私营公司开放保险市场;禁止保险公司通过同一机构同时经营产寿险业务;允许外资以与印资保险公司合作的形式进入印度保险市场;允许邮政人寿保险在农村保险市场开展业务;限制业务范围仅限于一邦的保险公司的数量。在监管机构方面,应当废止1938年的《保险法》,成立独立的保险监管机构。在保险投资方面,曼哈特委员会建议L IC人寿基金在政府公债方面的投资由75%缩减至50%;G IC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持有任何公司超过5%的股权。在客户服务方面,曼哈特委员会建议L IC在赔付延迟30天以上的情况下应当支付被保险人利息;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开展投资连结养老金计划业务。曼哈特委员会还建议给予保险公司更大的经营自主权,以提高其经营效益并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为此,委员会建议成立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保险监管与发展局(IRDA)。[15]
2000 年4 月, 保险监管与发展局( IRDA )成立。该组织致力于监管框架的构建工作,同时为私营保险公司的注册提供服务。保险监管与发展局规定,通过在线服务为保险公司发放、更新营业许可证,从而为保险机构尤其是寿险公司提供支持体系。
为了实现保险市场开放, 促进国内保险业的发展,印度保险监管与发展局自成立之日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完善法律法规方面,首先对《保险法案》进行了重新修订,在法律上确定了保险经纪人以及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的地位、对保费缴纳方式、经纪人酬劳的给付等大量具体管理内容进行修改并出台了辅助规定。在投资方面,规定外国公司的参股比例至多不能超过26%,但是在人寿保险的投资管理方面作了一些松动。然而非寿险公司的投资没有放宽。根据印度政府的规定, 非寿险公司必须将投资的20%购买政府金边证券, 再加上其它政府要求购买的政府或担保证券, 投资的30%要投入政府。另外还要有10% 投入基础建设和社会, 至少5%投向住房工程。为使国营保险公司在市场开放后能处于比较有利的竞争地位,IRDA对印度财产保险公司及其4家子公司进行了改组。将印度财产保险公司由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财产(非寿险)保险公司改为国家再保险公司,并更名为印度再保险公司。同时规定,印度所有非寿险公司,包括新成立的私营和合资公司必须将每笔业务的20%分给再保险公司。[16]与此同时,将G IC 的4 家子公司分立,改组为各自相互独立的保险经营机构。G IC与其下属4 家公司所缔结的市场协定精神也就相应作废,4 家公司将会成为彼此的竞争对手。
此外,印度政府对各邦跃跃欲试的合作社机构和希望与国内私营企业和合资的外国保险公司也采取了鼓励政策。首先是通过修改《保险法》的方式为合作社机构开办保险公司开绿灯,确立合作社机构在印度保险界的合法地位。同时对希望在印度投资的外资保险公司简化了申请入市的手续。那些要求向国内私营保险公司投资的外国保险公司今后可不必再到外国投资促进会或印度储备银行办理申请手续,而只是将他们投资的详细情况送储备银行备案即可。[17]
(三)印度保险业改革的影响
印度政府推出的一系列保险业改革措施得到了国内外各利益方的不同反应。国内各邦的一些合作组织和财力雄厚的企业反应最积极,希望尽早拿到保险营业执照。如马哈拉施特拉邦糖业集团成立了两家经营寿险和非寿险业务的合作组织,分别取名为印度合作人寿保险公司和印度合作综合保险公司。卡纳塔克邦的Apex合作社银行和其它20多家合作社银行也积极申办合作社保险公司。印度三大工业财团之一的瑞信财团也向政府提交了开办人寿和综合保险公司的申请。但是,由于受到外资股权投资比例的限制(26%),不少外资保险公司对投资印度采取了比较审慎的态度。欧洲最大的保险公司安联保险集团甚至从筹备了多年的与Alpic金融公司合资成立非寿险公司的项目中撤了出来。安联表示,印度保险改革只是在人寿保险的投资管理方面作了一些松动,但对非寿险公司的的投资没有放宽,只是简化了外国公司入市的审批程序,但又对其投资领域加以严格的限制。[18] 尽管如此,截止2003年底,印度保监局已向13家保险公司颁发了寿险经营执照,其中1家为国营公司,12家为私营公司。私营人寿保险公司中都有外资入股。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印度国家银行与法国巴黎银行保险公司Cardif SA的合资保险公司获得批准,标志着印度储备银行已经就银行涉足保险业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另一引人注目的事件是2004年3月5日印度保监局向撒哈拉集团颁发了人寿保险经营执照,成为唯一一家没有外资的人寿保险公司,而且也是进入印度人寿保险领域的最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非寿险市场,截止2004年底,印度共有13家综合保险公司,其中4家为原来收归国有的国营公司,9家为新成立的私营公司,几乎都有外资入股。[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