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6]。因此经过对上轮的规划的实践总结,在新的一轮地(市)规划编制中,提出了中心城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着眼于打破行政区界限,优化整合资源配置,促进跨行政区的经济区域的形成。虽然此跨区域规划的内容以及规划编制程序上隶属于地(市)级规划编制,但是其提出作并为单独的专题研究使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加科学合理。
3.1进一步完善了地(市)级规划地(市)级土地利用规划就其深度而言仍应属政策性规划范畴,它是由省级规划向县级规划的过渡层次。其基本内容应是在上级规划的控制下,结合整个行政区域规划的要求和情况,分析土地的供需情况,提出土地供应的总量控制指标和确定本地(市)区域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的重点地区和范围
[7]。也有因为省级与地(市)级的规划内容重叠过多,建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可分国家级、省级、县级,合并省市级
[8]。但是经过这么些年土地规划的时间,各级政府都习惯了层层编制和施行土地利用规划,因此为了适应目前的管理体制,暂时无法将土地总体规划体系其精简、整合。而中心城区作为一个城市的行政、经济、文化中心,市域发展的典型区,产生的积聚效应促进了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也另城市用地不断向外扩张,使郊区的土地利用特别是耕地利用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面临着土地是为城市建设所用还是为农业所用的两难境地。这就要求对中心城区区域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在功能设置、空间安排等方面做更详细地相应研究,并加快土地规划编制,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的同时也要协调区域内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以取得最佳的社会、经济与生态效益。所以在新一轮规划中,它的提出正好在内容上充实了地(市)级规划,在功能上强化了地(市)级规划的对上级规划的联系和对区(县)级规划的指导作用,更容易与其它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协调。
3.2利于对下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指导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落实需要“定位”。我国的土地利用规划是按照行政区域来编制的,从全国到乡镇保证了规划目标的落实。但是,土地资源的分布并不与行政区域的划分一致,作为区域性质的土地利用规划,中心城区土地规划可以弥补土地总体规划体系在空间区域规划指导上的不足,对各有关区域之间进行分区规划,着重解决区域之间的发展不平衡或区际分工协作问题,确保设区城市的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一致。一般具体的规划由市一级人民政府来编制,然后落实到县(区)、乡镇级人民政府实施
[9],但是对于全部或绝大部分土地已由中心城市城郊结合部规划图覆盖的区,建议尚未进行本次修编的地区可以不再单独编制区级规划,只对未覆盖部分的乡(镇)直接编制乡级规划,实行市、乡(镇)规划同步编制。原则上不单独审批中心城市范围内的区级规划
[10]。
3.3促进与城市规划的协调理论上为减少不同的规划之间的矛盾,必须对规划体系加以整合。比较理想的状况是将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等整合到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中来,即在市域以上范围主要是编制区域规划,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划作为区域规划的两个专项规划进行编制和协调是大势所趋
[6]。两个规划编制的负责部门不同、出发点、目的和内容有别、编制规程和工作路线不一致、规划编制的时间差异、规划编制的基础数据以及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等不同等等,增加了 “两规”的协调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虽然在方法技术的微观层面,有些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但如土地分类、人口统计口径问题和编制方法等问题,不是组织编制规划部门就能解决的,这一切问题的解决有待于上端规划加以解决
[11]。根据新一轮规划情况,比较现实的做法建立地(市)级的区域规划,也就是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协调,将两规置于同一个空间结构下,同步进行,做到时间、空间和任务上的衔接。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二者在指导思想、规划原则、用地布局、规划时序等方面协调统一,减少矛盾,而且还弥补了上端宏观层面规划功能缺位的情况,又可以真正规范和约束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充分发挥了总体规划对城市规划的综合协调功能和作用。
4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重点4.1明确规划编制的主体范围在实际的规划编制过程中,中心城区规划与其他总体规划有所不同。作为跨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规划范围不以行政线来划定。目前只有城市规划里面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上轮的土地利用规划则没有明确界定的概念。那么在新一轮的中心城区的土地规划中,建议范围界定为以中心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功能组团的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2000米范围内的连片区域,保证不打破乡镇界线。既要保持经济、生态意义上功能区的完整性,又要注意与城规的规划范围相协调。另外技术承担单位还要与相关单位沟通,最后由市(地)级政府划定向规划批准机关申报确认。
4.2注意跨区域性规划资料的收集比如吉安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了吉州区、青原区、吉安县共计19个街道和乡镇。正是由于中心城区的跨区域特点,前期社会经济资料需要分别收集三个行政辖区内的数据资料,有些数据还要求具体到乡镇,而相关的人口、“双栖人口”、经济数据及土地数据的获得,也会由于各地的统计年鉴内容、细度差异,导致有些关键数据或有或没有;另外技术单位也要与相关行政辖区内的政府以及国土、城建部门做好协调也是增加了前期工作的困难。因此要解决前期资料收集、整理的问题,力争做好中心城区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工作。
4.3进行城乡整体规划,实现城乡一体化目前,许多地方的市域规划往往由于缺乏对城乡系统的深入研究而流于形式,常常是简单的拼凑,城市和乡村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分离的,因此要将城乡整体规划在市域规划中列出来,加以法律化和程序化
[12]。区域性土地总体规划在分析中心区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环境影响的基础上,根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确定与城市规划区范围相协调的基础上的中心城市用地重点管制范围,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合理确定(包括主城、各个组团,含各类开发园区)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并划分规划范围内土地的主导功能各类土地利用区,明确城镇等级和各自职能分工,综合平衡城镇与乡村之间的空间扩展关系,特别是对中心城市城郊结合部进行的土地用途分区。要重视研究城乡人口流动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通过规划达到城乡人口的动态平衡,做好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布局安排,保障土地用途管制的施实,合理利用资源,将生态环境破坏降低到最小,同时使城乡产业呈平等及有序发展,实现真正的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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