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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号理论
从信号理论看,市场上信息灵通的人以可信的方式向信息闭塞的人传递“信号”,以避免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如果投资者不知道每只股票所代表的公司价值,也就无法按优质优价的原则购买股票,其结果是按照市场的平均价格购买股票。为了区别于其他公司,业绩良好的上市公司管理层会主动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Penman(1980)运用信号理论研究了管理者自愿披露行为,结果表明自愿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公司往往会有较好的业绩表现,相反,获利能力较差的公司往往不会主动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
四、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方式的选择
(一)我国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现状
我国从1990年证券市场建立至今,对预测性财务信息(主要是指盈利预测)披露政策的规范不断演变,经历了由强制性广泛披露到自愿性有限披露的演变过程。在2001年3月之前,初次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执行的是强制性披露政策。2001年3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将初次上市公司强制披露盈利预测改为自愿披露。但不管是新股上市盈利预测还是年度报告中披露新一年度的盈利预测,都必须经过具有从事证券相关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发表意见。
从上市公司盈利预测实际披露情况来看,在强制性披露政策下,1093家公司(1990年-2001年)中有97.32%的公司披露了盈利预测信息,而在2001年盈利预测改为自愿披露后,披露盈利预测公司的比例逐年下降,2001年为71.43%,2002年为28.79%,2003年为7.58%,2004-2007年沪市新上市公司中,仅有12家公司披露了盈利预测。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盈利预测信息不足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二)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方式的选择
从各国资本市场中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实务上看,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方式的规范要求与本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相适应。一般而言,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选择以自愿性为主的披露方式,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较低的国家采取强制性披露的方式,还有一些国家采取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披露方式,即对于不同的场合要求的方式不同。
在美国,预测性财务信息采用的是自愿披露方式,并且SEC鼓励公司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我国目前也采用自愿披露方式。虽然我国和美国对预测性财务信息所选用的披露方式相同,但是我国和美国的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却存在很大差异,就资本市场的有效性而言,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只达到弱势有效,而美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已达到半强式,我国现行采用的自愿披露制度是否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呢?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第一,从筹资市场的压力来看,在美国,筹资者和投资者可以自由进出资本市场。作为稀缺资源的资本的流向主要取决于筹资者之间竞争的情况。为了筹集资本,激发投资者的投资欲望,筹资者必须尽可能的提供足够的信息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促使他们把资金投向本公司。而在我国,由于能够进入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公司在严格条件的限制下相对较少,而投资渠道的缺乏使大量的资金涌入证券市场,造成资本的供求不平衡,供大于求,筹资者面对的筹资压力相对较小,因此,他们对投资者的信息要求可以采取漠视的态度,对预测性财务信息不披露或不愿披露。所以,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而言,我国的自愿披露制度对投资者是不利的,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第二,从信息市场的发达程度看,美国的信息市场较为发达,法制健全,市场参与者处于相对公平的法律环境中。市场上既有公司管理当局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又有财务分析师提供的预测性财务信息,两种信息提供渠道在一定程度上既保证了信息的可靠性,又可使市场在没有强制披露情况下产生充分的信息。而在我国,信息市场还不够发达,法制环境也有待进一步改善。信息的提供者只有公司管理当局,还未形成财务分析师预测这一行业,信息提供缺乏竞争。并且诸如机构投资者之类的中介机构也未形成,市场对信息的有效需求难以作用于供给,仅依靠市场难以产生充分信息。因此,在自愿披露制度下,预测性财务信息的供给在我国是不能满足投资者需求的。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并不高,筹资者处于优势地位,上市公司没有动力去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上市公司是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唯一披露者,没有形成财务分析师这一行业与其竞争性地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市场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有效需求难以作用于供给,仅依靠市场难以产生充分信息。因此,在自愿披露制度下,预测性财务信息难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所以,目前我国对预测性财务信息应采取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相结合的方式,即规定在何种情形下上市公司必须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上述情形之外是否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则由上市公司自行决定。
投资者投资公司在本质上是投资公司的未来,投资于公司良好的管理风格以及乐观的前景,投资于公司未来的获利能力以及产生现金流量的水平。因此,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时,应当进行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以使投资者了解公司募股的目的、用途及未来的收益情况,以便投资者做出是否投资的决策。同理,公司增发股票时,也应对预测性财务信息进行披露。当公司做出并购决策后,可能使公司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司应及时披露与未来经营有关的预测性财务信息,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变动情况。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在下列情况下上市公司应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1)公司首次发行股票;(2)公司增发股票;(3)并购。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外,上市公司可自行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需要指出的是,应该鼓励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继续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使信息使用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和规划。
注:本文是安徽财经大学2008年度青年科研重点项目《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研究》(ACKYQ0805ZD)的中期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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