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导致造价虚高,影响项目的方案优化和顺利开展;
(2)承包商希望前期工程量大的、难度低的项目提高单价,尽快收回投资,打乱投资计划,增大项目建设成本;
(3)与市场风险相呼应,提高包含高风险材料的项目单价,转移了市场风险;
(4)严重不平衡报价是一种欺诈行为,扰乱市场信息,阻碍清单规范的推广。
由于法律制约的缺失, 招标人只有加强不平衡报价的识别, 充分做好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和采用有效的评价法评定承包商报价, 才能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 不平衡报价的控制模式研究
一般来说, 招标工程中既有各个子项目先后施工顺序的不同, 又有工程量的变化,不平衡报价中在两方面情况 “多收钱” 及 “尽早收钱” 可能同时进行,通常,承包商综合两类不平衡报价,采用以追求工程实际付款总额现值最大化为目标函数的数学模型,得出各分项工程的不平衡报价价格,通用的线性规划模型如下
[3]:
式中
qj表示第
j个分项工程的工程量;
pj和
xj分别表示投标者对分项工程
j的正常报价和不平衡报价;
rj表示投标者对第
j个分项工程预计可能发生的工程量;
lj 和
uj分别为
xj的上界和下界,即第
j个分项工程的不平衡报价价格调整的幅度;
tsj 和
tj分别为
j分项工程的开始时间和持续时间。
针对承包商的上述策略,在招投标阶段,业主在难以确定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的差距, 以及合理报价应为多少时(事实上, 上述两项内容在评标中一时也难以确定; 承包商是否采用不平衡报价也难以确定) 。净现值评价法(NPV法)可以评价在BOQ单工程量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评价承包商采取“早收钱”的不平衡报价策略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但是采用净现值法,业主很难确定那些潜在的由于工程量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仅仅采用NPV法来评定承包商综合两类情况的不平衡报价是远远不够的,应当采用净现值评价法和综合不平衡度法相结合进行评标。
净现值评价法的数学模型如下
[6]:
式中:NPV—承包商报价净现值;
P
x—延续时间为t的分项工程的报价;
t——分项工程的延续时间;
n——招标分项工程数;
i——基准收益率。
综合不平衡度法的数学模型如下:
式中:n为分项工程数;
S表示正常报价单价的标准平衡值;
B表示某有效标书的单价报价值。
- 举例分析
某工程项目规定工期为24个月, 银行贷款利息按月息(复利)1%计算,所提供的BOQ单中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量,承包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对各工作内容的安排(持续时间、最早开始时间),投标商的正常报价以及甲承包商估计的工程量变化情况见表2。
表2 工程实例基础数据表
工作内容 |
开始时间
Tsj(月) |
工 期
Tj(月) |
清单工程量qj |
预算正常报价(元) |
承包商报价(元) |
甲承包商预计工
程量变化情况 |
甲 |
乙 |
1 |
0 |
2 |
6 000 |
13.68 |
15.048 |
14.446 |
19% |
2 |
2 |
3 |
15 600 |
80.81 |
72.729 |
84.885 |
-9% |
3 |
4 |
5 |
32 000 |
99.80 |
104.212 |
104.67 |
8% |
4 |
7 |
6 |
24 600 |
123.46 |
135.806 |
125.213 |
11% |
5 |
12 |
4 |
22 000 |
46.72 |
42.048 |
44.148 |
-3% |
6 |
16 |
3 |
18 900 |
64.58 |
58.122 |
62.012 |
0 |
7 |
18 |
5 |
19 500 |
47.65 |
42.855 |
39.95 |
7.4% |
8 |
21 |
3 |
13 200 |
7.04 |
6.336 |
6.141 |
0 |
根据现值评价法,我们可以得出,正常报价现值为974.579万元,甲承包商报价现值为976.375万元,乙承包商报价现值为977.478万元,如果仅仅采用净现值评标法评标,显然甲承包商的投标报价更接近正常报价,应当中标。但是由于甲承包商是在考虑了实际工程量与BOQ单工程量的差距和各分项工程实施的先后顺序,通过线性规划模型得出的各分项工程的单价,根据甲承包商预测的工程量变化趋势,甲承包商的不平衡报价结算价现值为1028.994万元,比正常报价多出了54.415万元,其中1.796万元是采用了时间不平衡报价而产生的,52.487万元是工程量不平衡报价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量。显然此时采取净现值法不能帮助我们做出正确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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