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
低碳经济的发展,不仅拓宽了商业银行的贷款范围和金融服务内容,还给商业银行提供了金融创新的新领域。大致说来,围绕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创新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在排放权交易基础上的各种金融创新。由于环境总容量是有限的,于是排污权就具有了价值,通过转让可以产生收益,因此,商业银行能够容许企业将其作为抵押物来申请贷款进行融资。此外,与排放权交易相关的其他创新也取得了较大进展:一些城市纷纷建立了环境交易所,开始尝试搭建排放权交易平台;一些银行开始尝试推出与“绿色信贷”和排放权交易挂钩的结构性产品,为节能减排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和风险规避工具,同时为个人、企业参与相关投资提供了便利和渠道。
二是贷款管理机制的创新, 商业银行制订一套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的新的贷款管理办法和管理技术。比如,我国现在的节能项目普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方式,即节能项目的使用者利用实际产生的节能费用分期偿还节能项目提供者的设备价款。节能项目的提供者多为中小企业,其既不具备充分的抵押贷款条件,也很难获得银行满意的信用评级。按照传统贷款管理方法,这些企业难以得到银行信贷支持。而采用应收账款质押这种新的贷款方式,则可以使这些企业获得贷款。
2、直接融资的低碳探索
如果说目前商业银行对低碳经济的贷款规模与低碳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远不适应的话,那么,运用直接融资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则显得更加滞后。目前,在深圳、上海两个交易所上市的具有低碳概念的公司尚不足10家,总市值为3233.6亿元,只占总市值的2.76%。而且,节能减排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基金、风险投资远没有破题。因此,加大对低碳经济的直接融资,刻不容缓。
第一,在资本市场上,可尝试为低碳企业建立公开发行上市的“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具备一定资产规模和技术力量、运作规范的低碳企业上市,增加节能减排企业在主板市场的上市数量,,以尽快提高低碳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比重。同时,鼓励主板上市公司利用并购重组实现传统产业改造和产能转换,特别要鼓励、扶持低碳技术开发和应用企业、低碳、环保、新能源等新兴行业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为其发展壮大提供资本支持。同时,在所有公司上市条件中增加耗能和碳排放量标准,将其作为公司上市必须达到的强制性指标,形成对各类上市公司节能减排的硬约束。
第二,应抓紧设立致力于减少碳排放的环境产业基金和面向节能减排企业的风险投资基金。同时,使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进入企业债券市场,特别是要鼓励中小企业利用集合债券方式筹措资金。另外,还要探寻低碳经济发展的信托模式。
适时推出由具有“绿色信贷”资格的商业银行发行的碳基金和碳金融债券以及由“绿色信贷”授信对象的低碳企业发行的碳企业债券,完善低碳项目的风险投资机制、退出机制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碳金融债券发行和监管制度。
通过上市、债券、基金和信托等直接融资,建立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股票、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对冲基金,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推出信托产品,为节能减排、新能源开发等项目建设筹集大量资金,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
3、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完善
我国拥有巨大的碳排放资源,是CDM项目最主要的供给国。我国提供的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减排市场的1/3左右,是世界低碳产业链上最大的供给方。目前,尽管我国现已形成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交易所和天津排污权交易所为主体的碳交易中心,但这些交易所还主要是以清洁能源发展机制为代表的基于项目的交易,而非标准化的交易合约,而且,中国处于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居于被动参与的地位,只是碳排放权的提供者,而非碳交易标准的制订者,使得国内企业与国际买家谈判时,不能掌握主动权,碳成交价被越压越低。
与欧美真正意义上的碳交易市场相比,我国的碳交易市场不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功能上都有很大差距。因此, 必须尽快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碳交易市场,以《京都议定书》建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为基础,建立区域性和全国性的排放权市场,鼓励具有“绿色信贷”资格的商业银行和有资质的外资金融机构等金融中介以其低碳抵押项目直接参与碳产权交易市场。国家、各省市区应尽快建立独立的碳排放“账户”,以已建立的三大排放权交易所为中心,推广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当然,在构建交易平台的同时,要对交易市场进行适当引导,做好碳交易市场统计调查、规章制度制定等。同时还要逐步增加交易内容,丰富市场结构,扩大市场规模。另外,还要整合资源信息,降低交易成本,为国民经济向低碳方向转型和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支撑。
伴随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应使人民币逐步成为碳交易的计价和结算货币,这也是使我国的国际碳交易市场获得定价权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条件。要研究借鉴国际上的碳交易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市场交易制度,强化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逐步提高市场的规范化、层次化和国际化水平,逐步建立具有国际影响力、具有碳排放权定价能力的碳排放产权交易市场,,以使我国获得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上的定价权。
4、衍生金融产品的开发
随着碳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金融机构为了防范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以及为了获得更多可持续的利润,开发了一些基于碳排放权的保险产品、衍生产品及结构性产品。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流动性的金融资产,这意味着碳排放权市场成为金融产品创新的新载体。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具有“准金融属性”,已成为具有投资价值的金融资产,其价格发现功能,引导资本流向低排放领域。
因此,通过建立完善的碳交易市场,把碳排放权转化成可以直接交易的商品,而金融机构据此研发出碳排放期货、期权、掉期、碳排放信用、碳排放证券等金融衍生工具,可以降低节能减排项目建设不确定性带来的经营风险。一个可行的思路是先实物期货、期权,后金融期货、期权,即以我国建立多年的三大期货交易所为基础,借鉴其发展模式、契约设计、产品定价、做市商制度、监管体制等,在碳排放权交易所首先试点碳排放权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同时,参考电力投资实物期权的设计和交易模式,审慎试点碳排放权实物期权;其次,在金交所股指期货推出和相关金融期货期权陆续完善之后,可以试点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期权并在金交所挂牌交易。
5、政府的制度安排
制度是指人际交往中的规则及社会组织的结构和机制,它是人类追求社会秩序的结果,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与制度有关。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应,而不同的制度安排会对人们产生不同的激励,从而导致不同的行为反应。因此,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低碳经济,构建碳金融体系要求政府做出新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