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违法企业
当期违法企业数量由上期(初始)违法企业数量与被惩罚违法企业数量决定。
c = c0 – cp ⑦
cp 打击弄虚作假行为成功率s与企业参与揭发率f的函数,而s又为企业监督审计投入I的函数,因此
cp = f6 ( I , f )
其中c0 为外生变量——上期(初始)违法企业数量,cp 为被惩罚的违法企业数量。但事实上由于弄虚作假等瞒报行为存在高额利润,违法企业拥有一个非常庞大后备力量,换句话说就是企业存在着潜在的违法企业。
潜在违法企业的概念的提出是基于现在社会中违反审计法的企业数量多,特别是因一定的利益关系而组成的弄虚作假企业团伙,要一网打尽是基本不可能的,当集团中的某些头目被抓捕后,自有继续做大头目。等风平浪静就马上招兵买马,把其他企业——潜在的犯罪人口变成违法企业。
因此,方程式⑦可更改为:
c = c0 – cp +θ╳cp = c0 +(θ–1)╳ f6( I , f ) ⑧
n = p – c0 +(θ–1)╳ f6 ( I , f ) ⑨
θ为外生变量——违法审计法的惩罚严厉程度,且θ>0 ,θ越小表示违法审计法的惩罚越严厉。θcp的意义就是潜在违法企业转化为违法企业的数量。违法企业的效用水平由弄虚作假倾向与企业的法治意识水平决定。因此:
UC = θ╳ c ╳ f7 (C) / (E╳s) =θ╳[c0 +(θ–1)╳ f6( I , f )] ╳f7(C) / (E╳s)
其中f7(C)是一定的弄虚作假倾向下的弄虚作假所得的效用。由③,⑩得出:
UC = f8 ( f , I , C ) ⑩
3.3 政府
政府的效用水平Ug由审计行为总收入Y,社会中企业对审计行为的满意度(公平、公正)也就是Un为守法企业总效用水平。
Ug = f9 ( Y , Un ) – I = f10 ( f , I , C )
3.4 博弈过程
在这个博弈中,守法企业,违法企业和政府的战略是选择各自的f , C , I。假定守法企业,违法企业,政府的目标都是在满足f8 ( f , I , C) + I < Y* 的约束的前提下最大化各自的收益函数。那么,守法企业的问题是:
max Un = f5 ( f , I , C )
{f}
违法企业的问题是:
max UC = f8 ( f , I , C )
{C}
政府的问题是:
max Ug = f10 ( f , I , C )
{I}
s.t. 1≥f≥0,Y*≥I≥0,C≥0, 由方程⑤推出Y* >UCa+I得出的 f8(f,I,C) +I< Y*
4 结论
初步建立起这个简单审计监督博弈模型,可以大致解释:仿佛当政府的审计投入I与f增大时必定导致博弈结果趋向于有利于政府审计监督及社会群体的方向发展。但事实上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单纯加大f , I , 违法问题是不可以解决。在政府的角度,加大I在一定可能上可以增大政府效用的,但是加大I又必定影响到C,f。其作用如何要看模型的确切函数。但当政府真正意识到违法审计法的惩罚程度θ的重要性时,及时对θ进行调整,企业法治意识水平与经济效率必定得到改善。θ是外生变量,其大小可以影响潜在违法企业向违法企业的转变。换句话说,更完善,更严格的法律与惩罚水平,必定改善企业守法程度。不单是模型支持这一点,从历史或心理学的角度也可以论证出来。
进一步来说,每一个法律体系必须对处理未来意外事件的权利进行配置,当法律被公布时,人们没有预见到这些意外事件。这是因为法律本质上是不完备的,即人们不可能设计出能够对未来所有情形都加以具体规定,因此能够成为有效阻吓装置的法律。既然法律是不可能完美的,但我们制定法律时可以尽量严厉,以尽量地阻吓人性的贪婪。θ是外生变量,可以改变潜在犯罪人口向违法企业的转变。立法必严,执法必严是政府根治企业在审计行为中弄虚作假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1] 古维永.《独立审计不独立的探索》[J] . 审计与经济研究,1999.第1期.
[2] 许成钢,卡塔琳娜.皮斯托.《诚信义务和不完备法律》[J] . 比较,2004.03.第11期.
[3]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