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灾害发生时的应急处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学校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判明灾害性质,区分灾害等级,启动应急预案。(一)责令保卫处、校卫队、校医院、门诊部以及志愿者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组织学生按照安全撤离标志迅速撤离到紧急避难场所。(三)迅速控制危险源,并标明危险区域,清理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加强对住宅区、毒麻药品室、财务室、教学楼、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转移重要财产,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积极预防和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四)充分发挥对讲机、广播及车载收音机功能与上级机关保持联系,及时向师生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五)制定紧急避难场所的管理秩序规定,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六)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八)及时了解灾害程度,统一救灾思想,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开展自救工作。
(三)灾害发生后的救援工作
前期的应急自救工作,主要是以救人为主,控制已经发生的次生灾害继续扩大。当黄金救援时间已过,应及时调整工作策略,加强对重点场所的管控工作。
1、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次生灾害是指自然灾害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高校作为教学、科研场所以及人群避险的聚集地,预防次生灾害尤为重要。因教学科研的需要,多数学校都存放有危化物品,灾害发生后,要立即检查储存的危化物品,妥善销毁或转移危化物品,严防剧毒药品泄漏,放射性等物品的丢失;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对食品、饮用水、人员密集地卫生状况进行监测,防止瘟疫的发生;要联系专业技术人员对受损的建筑设施、教学生活设施以及其他异常现象进行安全监测、评估,在确认安全之前禁止投入使用;仔细检查水、电、气设施,严防火灾发生。
2、加强校园治安防范
加强重点场所的防盗工作,防止泄密和贵重物品丢失。加强外籍教师及学生的安全管理,防止涉外事件发生。立即封闭重点区域,指派专人看护重点部位。调动各种资源,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请求当地公安机关或救援部队进校,组织学生志愿者,开展高强度的治安巡查。保障紧急避难场所等重点部位照明,将学生成建制按区域划分临时居住,指定专职教师负责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要强化外来人员集中居住点的管理,加强检查,对不服从管理的外来人员,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予以严肃处理。
3、预防不实信息传播
大灾大难时信息中断,由于极度的紧张及个别别有用心人的煽动,各种小道消息就像 “二次灾害”,负面作用很大。谣言止于公开,学校应传播正面信息,及时辟谣。面对师生的疑惑和传言,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尊重和保障师生的知情权,尽快发布权威信息,让师生在第一时间了解真相,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打击制造和传播谣言的人,让更多的人相信政府,相信主流媒体报道。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短短几天,全国公安机关共查获网上造谣类案件5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5人,其中治安拘留13人,训诫42人。
4、加强师生心理疏导
灾难会使人产生压力,出现焦虑、压抑以及其它情绪和心理问题,这些问题可以持续很长时间甚至人的一生。极度灾难造成的创伤后应激障碍,会使当事人产生持续的、不必要的、无法控制的无关事件的念头,强烈的避免提及事件的愿望和睡眠障碍,社会意识退缩以及强烈警觉的焦虑障碍。学校必须组织相关专业的师生和社会专门人员,对全校师生进行心理疏导,重点帮助受到伤害的学生及心理素质较差的学生。
三、建立长效防范机制
古人语:“智者防患于未萌,明者图患于未然”,黄帝内经云:“上医治未病,而不治已病”,中国古人对身体健康防患于未然的做法,在预防自然灾害中值得借鉴。
(一)健全防灾机制
对付自然灾害应建立一套长效的机制,使之制度化,常态化,不能简单地“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被动战术,必须有未雨绸缪的战略思想。国家要有应对自然灾害的专门机构和完善法律体系,美国政府早在1979年就成立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FEMA),总统授权(FEMA)为所有的防灾与减灾的主要负责机构。2007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多项国家专项应急预案。这是全社会参与的、有法律保障的政府行为。在国家的宏观指导和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依法监督下,各学校应不断加强防灾工作总结和研究,树立主动防灾、科学防灾、统筹综合防灾的意识,抓好制度落实,建立组织,明确职责,完善应急预案,落实人员、物质及经费保障。
虽然目前我国已针对自然灾害有了专门的立法及应急预案,但有关法定属于原则性的规定,而不是刚性规定,权、责不具体、不明确,操作性、权威性不够。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但如何指导和监督并不明确,目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教育评估也并没有将其纳入。作为负责社会安全的公安机关,也没有就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纳入对学校的指导工作范围,更谈不上监督了。在学校保卫部门参加的各类上级会议中也基本没有涉及过自然灾害方面的内容。因此,国家应加强学校应对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的立法,明确学校自然灾害应急知识教育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学校自然灾害应急知识教育的评估纳入教学评估指标,明确学校应成立专职突发事件救援队伍及志愿者救援队伍,并由国家组织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二)加强防灾教育
日常的安全防灾教育是为了培养师生的防灾避险意识,举办各类演习是为了提高避险技能,形式和实际内容尤为重要。汶川
地震带给我们重要启示:学生严重缺乏防震防灾常识和自救自护知识。学校应完善防灾教育体系,建立防灾教育中心,与消防及灾害救援部门建立横向协作机制,方便师生学习防灾知识和技能,丰富防灾教育的手段和内容,采用给培训者以亲身体验和心理感受相结合的教育方式,增强教育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