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是马克思第一次对经济问题发表意见,其实质是对贫民产权及收益权的维护,是对产权正义原则的维护。对马克思产权伦理思想以及“地产析分”的研究,对农村土地改革以至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林木盗窃法;地产析分;产权伦理;产权正义原则
一、历史背景和事件起因
事件讲的是当时的德意志联邦,其资本主义经济已经有一定的发展,但其仍然处在封建专制的统治之下。然而莱茵地区的政治氛围与柏林不大相同,莱茵–威斯特伐利亚1795年至1814年归入法国,曾受益于经济、管理和政治方面的改革:废除了封建主义、取消了各种不规范的管理现象(有关政治、法律和金融体制方面);消除了一些贸易团体和关税壁垒,使很多商品得以出口法国,生产者受到保护,以避免来自英国的竞争。[5](p35-p36)并且,莱茵省的封建地产已经向资本主义地产转变,莱茵省
议会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虽然是马克思第一次对的“地产析分”这个经济问题发表意见,“地产析分”其实质是资本主义原始资本积累时期,通过对土地的掠夺,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道路。然而,马克思则力图维护贫苦大众的利益,维护社会正义。
二、马克思关于产权正义的原则
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主要是从产权正义原则的角度去维护在“政治上和社会上备受压迫的贫苦群众”的利益,从而谴责资本主义社会在原始积累时期所犯下的罪恶。
首先,产权必须依靠劳动获得。这方面指的是指产权获得的正当性。因为马克思批判继承了洛克的个人的自我所有权思想。洛克认为“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体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3](p19)”也就是说劳动成果是劳动者无可争议的所有物,对于这个所有物,除了他自己以外,别人是没有任何权利的。马克思也认为人的劳动的成果也就必须属于自己,依靠劳动获得财产或产权才是正当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说过“劳动是自古以来唯一的致富手段,所以只有通过劳动的方式获得的产权才是正当的”。[9](p782-p829)
其次,正当的产权是不可侵犯的。因为正当的产权是从属于个人的自我所有权——个人拥有对其身体、劳动力的占有权,劳动成果是个人所有权的获益的表现,是个人运用自己的脑力、体力进行劳动获得的收益,是劳动主体的进行劳动的成果。对正当产权的侵犯的实质就是对产权主体的侵犯,对劳动主体的人格的侵犯,所以正当产权是不可侵犯的。
再次,产权的使用必须具有正当性。在使用产权的过程中,不应该损害他人的利益,危害社会利益。例如资本家利用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从而对工人进行剥削,造成工人的普遍的贫困,人与人处于一种异化的状态中。在工业生产中,对自然资源进行无限制的掠夺,造成资源和环境危机等等都是使用产权的不正当行为。
三、马克思对产权正义原则的维护
第一,从产权的角度分析,反对剥夺群众使用公共树木的权利。马克思之所以对其进行道德谴责是因为这种做法违背了产权正义原则。首先这种做法将依靠劳动所得定义为盗窃,其违背产权正义原则。所以贫民捡拾枯枝的行为并非是对林木所有者产权的侵犯,其行为是依靠自己劳动取得财富的一种正当的行为,捡拾的枯枝是贫民的一种正当的劳动所得,是依靠自己劳动对自然产品进行加工或创造从而获得生活资料财富的行为,是符合产权正义原则的。
第二,莱茵省议会用立法的手段剥夺了农民在公有林业用地上捡拾枯枝的权利,这种做法本身就是对贫民在公有林业用地上的产权中收益权的一种侵犯,其也是直接剥夺了贫民在公有林业地上的产权,这种行为是直接对贫民正当产权的一种侵犯。因为“一切中世纪的权利形式,其中包括所有权,在各方面都是混合、二元的、二重的”[7](p146)也就是说,这种公有林业用地的所有权是混合的,其既为贵族(资产阶级)所有,也为贫民所有。《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反映的是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对农民的土地或对农民在土地上的产权的掠夺一个序幕,一个小小的缩影,但其对农民灾难性的后果是“把许多不是存心犯罪的人从活生生的道德树之上砍下来,把他们当作枯枝抛入犯罪、耻辱和贫困的地狱”,资本原始的积累残酷性虽然《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为得到真正的展现,但我们可以通过资本的某一个毛孔而看到它“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9](p829)
四、马克思产权正义的现实意义
首先,解决三农问题。在马克思看来,贫苦农民之所以“盗窃林木”是因为官员们不愿承认农民的贫困,而且把贫困过错推给农民,好像贫困和灾难是由他们自己造成的;在官僚们看来,农民的贫困与政府无关,不必进行帮助。这样,他们就充分暴露了自己的利益与农民利益相对立的真面目。所以,在今天我们必须要对贫苦农民进行帮助,从产权利益、立法等方面解决三农问题,这样才能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加强农业基础,增加农民收入。
其次,建立健全产权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决策,其实是在保证土地所有性质不改变,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从而使土地走向集中,进一步地推动农业的发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速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城市化进程,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再次,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在农村土地改革过程中,一方面吸取法国土地资本主义化的教训,要促使土地走向集中,走向规模化经营,促使农业的发展,为我国工业的发展提供广大的产品市场。同时也是农民走向城市,为我国的工业化进程提供充足的劳动力资源,加速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同时要避免历史上英国土地资本主义化进程中对农民所造成的灾难性的后果——将大批农民推进贫困的深渊。
最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是马克思对在“地产析分”中处于弱势群体的贫民利益的维护所发表的意见。当时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莱茵省议会中将贫民在公有林业地上捡拾枯枝的行为定义为盗窃,其违背了产权正义原则。也正是基于这一点,马克思关于产权正义的核心,也是我们今天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最重要最宝贵的东西——“劳动创造产权、劳动创造价值”。另外,我们还要根据劳动量的大小,来确定初始产权、竞争机制、财富再次分配等一系列长效机制,这样才能保证最基本的公平和社会正义,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