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近几年以来,因为高职院校的传统管理中权力过于大,对学生的正当权利的侵害诉讼案层出不穷。怎么样才能对高职院校的权责进行明确,把以学生为本的管理模式有效的实行,对学生的正当权利进行切实的维护,这些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普遍问题,也是日后高职院校自身改革、自我完善的重点。为此,高职院校在管理中必须通过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完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司法部门也要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学生诉讼权利的行使,缓解学校管理和学生利益的冲突。
关键词:学校管理;学生利益;冲突
高职院校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其自主管理权,包括对教学活动的管理和对学生的管理。高职院校的学生,作为国家公民、受教育者和消费者,《宪法》《教育法》和一些民事法律赋予了其受教育权、财产权、人身权等基本权利。
一、高职院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
1、高职院校管理权与学生财产权的冲突
学生在学校中就是要受到管理的,在理论和现实中使学校的管理权和学生的人身权之间的冲突(称)成为可能,但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财产权的权利,在学校进行管理权处分的时候,通常学生自己拥有的合法的财产权理论上是不允许被处分和侵犯的。可是在实际情况中,学校的管理权对学生的财产权进行不断的侵犯。拿宿舍管理来说,现在很多学校对学生用电的违章查处都是很严格的,会定期在日常的宿舍管理中进行检查,比如查到热的快、电饭煲等电器的使用,就会进行全部没收。这样的做法,可能会依照学校的一些规定来执行的,但是在法律上其实是缺乏执行依据的。
2、高职院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
受教育者的权利是由我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教育法》中的前四种权利,其内容可以称为是受教育权利的内容。但是我国在传统的高职院校的教育管理中,对学生的受教育权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高职院校在对自主管理权利行使的时候,实施一些针对于学籍的开除、退学以及对学位证、学历证拒绝颁发等惩处的措施,根本没有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使受教育者失去了受教育的权利。学校这种无约束的自主管理权,实际上是以绝对的权威压制了学生权利的行使。
3、高职院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
学校针对学生制定一些规章制度,来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规范,这是合情合理的做法,学生也有遵循的义务,如果学生在学校中违反了规定,就要按照规定来处分学生,这种做法也是无可置疑的。我们现在应该质疑的是,很多高职院校为了达到教育人的目的,而对处分学生的隐私公开的宣扬出去。
二、高职院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冲突的原因
1、高职院校确立学生权利主体地位有观念的障碍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传统的“老师受到尊重,他所传授的知识才能得到重视”的观念。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之下,学生与学校的关系就是平等的。对教育管理行为进行主导的就是学校,而学生永远都属于那个被动的接受者。在这种观念的作用下,我们对于学生主体地位为什么得不到确认也就不感到奇怪了。第二,法制观念淡薄。高职院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必须以遵守宪法和法律为前提条件,这也是依法治校的最根本的要求。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人治和政策治校是很多高职院校都存在的比较严重的情况(“情况”改成问题二字)。
2、高职院校确立学生权利主体地位有制度上的障碍
完善的科学管理制度是学生权利主体地位确立的保障。但是目前在高职院校的管理活动中,在依据规章制度的时候,还是存在着很多的不足。毫无疑问就是对学生权利主体地位确立造成障碍。
3、高职院校确立学生权利主体地位有师生法治素质的障碍
师生法治素质的障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淡薄法制观念。在法权观念上,权利和法律相比,在实行上权利更为容易实行。师生对权利的崇拜远远大于对法律的信任。第二,对于基本的法律知识没有概念并且了解的还很少。站在学生的角度上来看,有很多学生不仅不知道自己能够享受什么样的权利,更加不知道怎么运用法律来对自身的权利的进行保护。
三、解决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和学生利益冲突的途径
1、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很多高职院校在是实行并轨招生以后,学校就和学生收取相应的费用并且为学生提供受高等教育的服务。这样的话,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就是契约关系。而不再和以前一样,只是单纯的服从和被服从的关系。也正是因为这样,管理者的管理活动也就是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行政行为,在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应该多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法律关系在其两者之间是平等的。学校和学生之间关系的转变,要求我们对传统的从严管理的理念转变过来,树立人性化的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对待学生的时候,要将其当做是独立和平等的人。对学生的每一项权利都要尊重。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对学生权利现行的法律没有很明确的规定,但是针对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给予了很充分的肯定。当学生不服学校的处分的时候,也有法律条文是供申诉的,目前,很难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进行实行。相反的,学校现在所拥有的权利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已经逐渐的完善了。虽然已经形成了一些相应并且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的管理措施,但是这些具体的管理措施却侵犯了学生的正当权利。所以,对现行法律和高职院校学生管理高职的法律法规要进行全面的完善,在法律中要把学生的权利明确的标明,形成有针对性的条文,这也是妥善处理高职院校学生与校方纠纷进行的最根本的措施。
3、提高管理者的法律素质
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的程度是由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的高低来决定的。当前,很多高职院校管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通常对于管理理论和法律知识都没有进行过系统的学习。在这种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足。所以,高职院校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必须要尽快提高(改为高职院校的管理人员要深刻意识到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必要时学校要组织所有学生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地学习和培训,也使得他们的自身法律素养和能力有所提高,以达到运用法律的手段加强学校的管理工作的目的。
四、结语
当前,在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做出进一步具体规定以前,建议暂时先将属于现有法律、法规调整范围且对高校学生受教育权有较大影响的大学招生、学籍管理、奖惩决定(应达到一定级别)、限制或排除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性质的行为以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等纳入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通过司法救济保障学生的利益诉求。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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