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法释义的解释,“本条对上述违法行为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为行政处分。”由此可知,公务员法中的“处分”实际上就是“行政处分”!这可谓一语中的,大家的担心如冰释然!可问题是,既然立法者的本意是给予行政处分,为什么在法律中却规定为“处分”呢?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根据公务员法释义的解释,“对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则要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给予其纪律处分。”
在该条,“处分”的本意则成了“纪律处分”!
从公务员法两条法律责任的规定及其释义的解释,公务员法中的“处分”既包括“行政处分”,也包括“纪律处分”。立法者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统一规定为“处分”,因而引起众多质疑。笔者认为,在制定法律要求更加具体、更加可操作的趋势下,还是对法律责任规定得更加细一些为妥,一概从立法技术上考虑反而会弄巧成拙!
可以作为佐证的是,作为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可见,处分条例也将“处分”限定为“纪律责任”!而监察部在处分条例的新闻发布会上,也就该条例作了详细介绍:“将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处分条例》共7章55条,对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正式出台预示着我国公职人员纪律处分规范正日趋完善,治贪治庸的惩戒体系正日趋健全。这是对我国多年来行政惩戒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也为今后惩戒违纪违法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具有三个方面显著的特点:一是《行政处分条例》既是对以往行政法规的继承,又体现了作为新的行政法规的开创,是一部系统、全面的行政处分法规……”
我们再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文释义关于第七章 “法律责任”的解释。“本章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的后果。本章共10条,对违反义务教育管理制度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种违法行为使涉及的主体,既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部门,也包括学校、老师、学生家长及用人单位等各类组织和个人。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行政责任,也包括退还违规所收取的费用等民事责任,还包括刑事责任。”可见,义务教育法中的“处分”,实质上也是“行政处分”。
综上所述,“处分”和“行政处分”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属种关系;二者是不能够同时作为法律责任规定于法律中的。在立法工作要求更加具体、更加可操作的趋势下,还是对法律责任规定得更加细一些为妥,能够具体到每一种行为对应相应的行政处分种类、行政处罚种类,这是最为理想的。立法工作者,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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