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民主原则。在裁量基准的制定过程中,要保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尤其要确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潜在的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得以顺畅地表达和广泛地体现。
第三:合理原则。主要表现为规范的制定要符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还要以政策的、专门技术的知识与经验为基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预留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可以依赖自己对政策考量的合理性以及自己独特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此作出的行政裁量基准必须结合这些内容,才会使裁量适度。[19]同时必须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并符合情理。所谓正当考虑,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对于相关因素应当考虑,对于不相关的因素应当排除,这里的情理,是指事物的客观规律以及大多数人普遍认为的公平合理的标准。[20]此外,裁量基准的制定必须保持一定的连续性,使其做出的行政裁量基准具有可预见性。如果裁量基准的制定与公众的合理期待相差甚远,就可能出现不公正的裁量行为。
第四:符合制定法律规范的一般原则。如语义明确、逻辑严密等要求。
以上仅是关于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的几项原则性的要求,真正的订立还有很多因素需要考量,加之裁量基准制度本身也是处于初期阶段,尚无太多经验可以参考。实践证明,通过合法而合理的裁量,对于准确适用行政法规范,保障裁量权合理使用,将有极大地促进作用。也唯有这样,方可使规则及其蕴含的原则、精神得以真正实现。同时,这对于增强行政的灵活性和应对能力,提高行政效能,实现行政的羁束性和裁量性的统一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有必要得到关注,不断推动其成熟与壮大。
参考文献:
[1] [英] 洛克著.叶启芳等译.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2] [英] H.W.R .韦德著.徐炳译.行政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3] Kenneth Culp Davis,& Richard J. Pierce,Administrative Law Treatise[M]. Vol. Ⅲ,little,Brown and Company,3 rd Edition,1994.
[4] 杨福星.自由裁量权及其在技术监督行政行为中的适用[J].技术监督纵横,1998(5).
[5] [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M].上海:光明日报出社,1985.
[6]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
[7] 罗豪才.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8] 方世荣.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9] [美]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10]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
[11] [德]汉斯· J·沃尔夫等著, 高家伟译.行政法[M](第一卷).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2.
[12] see Bernard Schwartz ,Administrative Law[M],3rd edition,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1.
[13]参见阮景华.“自由裁量”应用初探[J].珠江水运,1999(3).
[14]参见罗明通、林惠瑜.英国行政法上合理原则应用与裁量之控制[M].台北:群彦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5.
* 张 锐,男,山西临汾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①] [英] 洛克著,叶启芳等译:《政府论》(下篇),9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②] [英] H.W.R .韦德著,徐炳译:《行政法》,55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③] Kenneth Culp Davis,& Richard J. Pierce,Administrative Law Treatise, Vol. Ⅲ,little,Brown and Company,3 rd Edition,1994,p.97.
[④] 杨福星:《自由裁量权及其在技术监督行政行为中的适用》,载《技术监督纵横》,1998(5).
[⑤] [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261页,上海,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
[⑥]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28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
[⑦] 罗豪才:《行政法学》,23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⑧] 方世荣:《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55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⑨]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本条例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⑩]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
[11]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自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
[12] [美]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566页,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13] 北京大学软法研究中心主办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研讨会会议记录。
[14] http://www.ywwsj.gov.cn/021_1/02/02/200810/t20081016_149732.html ,2010年6月1日访问。
[15] http://www.acla.org.cn/pages/2004-7-16/s22644.html, 2010年5月31日访问。
[16]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183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
[17] [德]汉斯· J·沃尔夫等著, 高家伟译:《行政法》(第一卷),323、32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2.
[18] see Bernard Schwartz ,Administrative Law,3rd edition,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1,pp45-46.
[19] 参见阮景华:《“自由裁量”应用初探》,载《珠江水运》,1999(3).
[20] 参见罗明通、林惠瑜:《英国行政法上合理原则应用与裁量之控制》,46-50页,台北,群彦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