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缺乏适当的纠纷调解机制。一方面个别乡镇党委政府、村“两委”不能依法行政, 办事不透明、程序不到位、方法不妥当。一些干部作风漂浮, 对群众敷衍塞责, 不能扑下身子面对面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日积月累, 就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④]造成大部分群众对党委政府、村“两委”不信任的现状,使其失去了在解决纠纷中的调节作用;而另一方面是新的解决纠纷的调节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这种状况在农村必然就形成了一种“真空”。当农民群众发生纠纷时,没有合适的调节主体介入,矛盾深化,最终发生暴力冲突等犯罪。另外,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不高,农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缺乏足够的信任感,认为司法机关的办事效率低,或者不会公正对待自己,所以很多人有“打赢了官司,输了钱”的观念,不愿到法院等司法机关解决纠纷。
3.警力配置不合理。目前,大量的警力配置在市县级公安机关,而乡村的派出所不但警力少,而且布局很不合理。有的地方的派出所十几个人管辖着四五十个行政村,而且大部分警员只待派出所里等案,根本不了解农村的治安隐患和潜在的犯罪因素。据笔者了解,在农村拘捕犯罪嫌疑人时,把相对人搞错现象时有发生。这错误的很大原因就是我们的基层警察对辖区的农村情况不够了解;另外,农村派出所是以乡镇为单位设置的,很多乡镇辖区大,派出所根本就管辖不过来,这也是造成目前农村犯罪形势日益严峻的重要原因。这种情况不但不利于指导农村犯罪预防工作,也不利于掌握农村的犯罪形势,而且使得农村的犯罪预防暴露的问题很多,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4.犯罪防控机制缺失。改革开放以前,农村的民兵组织是一种重要的治安力量,它在预防农村犯罪中有许多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以及法治化的发展,我们农村的民兵组织以及治安保卫组织逐渐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而基层警察部门由于警力不足等原因其治安巡逻又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的犯罪防控。目前,农村的邻里守望只要是自发的,基本上没有很好的得到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具有不稳定性。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旧有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名存实亡,这一切破坏了我国农村旧有的犯罪防控系统,而新的机制又没有建立,这致使我们缺乏一套针对农村地区犯罪的有效防控机制。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犯罪防控
(一)农村犯罪防控思路原则
1.明确农村犯罪与城市犯罪的区别联系,采取适合农村的预防控制犯罪特殊性的政策措施。
我国是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社会。农村和城市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城市犯罪防控有“三防”政策的指导,有相对较好的情境预防条件以及较强的社会控制力量,如警察、社区警察等。然而农村没有适合的犯罪防控政策,缺乏基本的基础设施保障,警力配置又十分少。因此需要根据农村的具体情况特征,制定实施适合农村地区的新的犯罪防控模式。
农村不利于犯罪预防的问题众多,主要有:农村基础设施差,瞭望死角多;农村居民文化水平不高,法治素养较低,容易将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对农村的控制力减弱,大多数村民自治组织失去了原有的影响力,社会组织松散,但农村社会还相对传统,家族对于家庭成员具有较强的凝聚力;由于贫富差距的加大,社会不公正因素的增多,农民群众情绪容易激化;基层政府和司法人员在处理农村民事纠纷时,方法不合适且缺乏公正,导致干群关系相当紧张;农民群众受教育水平低,同时又单纯朴实,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利用。对农村的上述具体情况,在预防犯罪方面也需要有一些不同于城市犯罪预防的思路和措施,主要做法是:
首先,主要依靠力量上要有所区别。农村的犯罪行为预防不可避免的应把重点依靠力量放在农民群众身上。因为他们是农村社会的主体,广大农民生活在农村,了解当地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他们的治安积极性,及时报告村里的突发情况,以弥补基层警力不足无法洞察和及时处理群众纠纷的问题。在政府和警察组织的主导下,组织村民治安巡逻,保护村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犯罪的发生。另外,根据农村的传统文化氛围较浓,尊重长辈或村中的德高旺重者的传统,积极引导这些人一定程度的参与到民事纠纷的解决中来,可收到意想不到的结果。多联系家族中德高旺重、有影响力的人,提高他们的法治素养,如果能够通过这些人再影响家族成员,必然会收到很好的防控犯罪的效果。
其次,警察人员工作方法上要有所区别。基层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一般辖区较大,有的边远村落警务人员一个月也去不了一次。这种情况必然会导致部分农村地区变成警察犯罪控制的空白区。因此,要树立“走出去,走进去”的思想,即警务人员要从机关走出来,走到农村农民群众之中去,加强彼此的联系和交流,了解他们的迫切愿望和农村的突出矛盾,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事态恶化。这样做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可以使广大民警了解辖区中各村庄的具体问题,掌握村里的民事纠纷和犯罪情况,及时阻止犯罪的发生。同时,可以借机宣传法律法规,潜移默化的影响群众邻里间相互宽容和谐;二是可促进村民理解警察工作,进而支持警务工作,这有利于缓和警民关系。
第三,政府以及警察机关在处理农村问题的观念上,注意控制群众情绪,防止事态扩大。农民文化水平底,但是单纯朴实,讲道理,一般都认可传统的道德规范和犯罪惩罚制。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政府和警察一定要稳定群众情绪、因势利导,切不可粗暴执法,武断拒绝群众合理要求。否则,很容易使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甚至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造成恶劣的影响。有些事件本来可以避免恶化,就是因为处理不当,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鼓动下,爆发村民大规模械斗或暴力抗法案件。这既不符合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治要求,也违背了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宗旨和目的。
2.农村的犯罪预防要重视农村青少年的犯罪预防工作。大量的农村的青少年将走进城市寻找工作,他们是城市化的主要对象。绝大多数成人犯罪者在青少年时期就有不良表现,所以农村犯罪预防工作也是宜早不宜迟。加强农村青少年的犯罪防控工作不但可以解决农村犯罪的部分问题,而且有利于城市外来人口的犯罪形势好转。
3.农村的犯罪预防工作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它也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农村犯罪预防不能奢望一朝一夕就可以搞好。相反,它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需要多方合作的综合性工程。犯罪与农村的城市化、社会组织结构、经济结构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犯罪行为预防不可能在某区域一下子就见得显著的效果,许多工作是经过很长的一段时间才显示出效果来。
(二)农村犯罪的情境预防措施[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