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上三方面的原因存在,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在我国地方政府可以如此嚣张地滥用土地行政权力,制造违法案件了。
三、遏制地方政府滥用土地行政权力的建议
从前面分析的原因可知,要想遏制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就要从降低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收益,提高成本和加大风险三方面入手。
(一)降低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收益
要降低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收益,首先要改变我国现行的土地出让金分配体制,建议将土地出让金统一收至中央财政或是仅留下不超过10%的比例在地方政府,并明确该部分财政收入的使用时间(本届政府不应现收现支)和具体用途(专款用于土地开发与耕地保护)。其次,还要建立市场化的征地补偿机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应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减少地方政府在土地储备成本和土地出让收益之间赚取的差价,从而降低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收益,抑制其卖地冲动,从而减少其滥用土地行政权力的现象发生。
(二)提高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成本
提高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成本,最主要的是要严惩土地违法行为,改革处罚体制。要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对非法批地和暗中支持导致土地被违法占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涉案官员要行政处罚、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并举,尤其要以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为主。目前我国较低的量刑标准与土地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不相适应的。应着重加强这一方面的法律建设,加大处罚力度,从而提高地方政府官员土地违法成本,抑制其在土地行政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的冲动。
(三)加大地方政府土地违法风险
要加大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风险,就要赋予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际权力。让其具有能够代表中央政府监督地方政府土地行政行为的实际能力。要具备这种实际能力,必须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人财物收归中央直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由中央财政支付。惟有如此,中央政府的土地管理政令才能畅通,否则,在土地管理问题的立场上,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取舍博弈的情况。当然,要加大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风险,还要改革现行的土地违法案件属地管理的原则,要做到重大违法案件必须由中央进行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地方政府官员意识到土地违法的巨大风险,从而遏制其进行土地违法的冲动。
以上是笔者对于地方政府在土地行政中滥用行政权力现象的一些理解和思考,不够科学,也不够系统,只是希望能够为相关方面的研究和制度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启发,以促进我国土地行政向着更加科学、合理、合法的方向发展。
[①] 资料来源:国土资源不执法统计局统计资料
[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③]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有关部门的电脑存储资料
参考文献
[1] 李艳.我省公开曝光查处10起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资源导刊》2007年第12期
[2] 省厅曝光的10起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有果.《资源导刊》2008年第02期
[3] 仙珠.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分析.《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01期
[4] 马正林.对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的思考.《消费导刊》2009年第11期
[5] 胡伟亮.当前土地违法现象剖析.《河南国土资源》2004年第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