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灵活庭审,做好判后释疑
刑事速裁注重公正与效率的兼顾,重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因此速裁固然是创新之举,但是依然要小心求证,这需要我们速裁法官具有敏锐的洞察和思辨能力,也决定了速裁的庭审是灵活应变的。对于速裁案件庭审中被告人提出异议的,则法官要根据异议的内容进行进行讯问,若是与案情无关的,则在向被告人解释后继续审理。若异议的内容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有冲突的,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择期再开庭。简化审的案件适用一般的普通程序审理,经过庭前阅卷和法庭调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可当庭做出判决,反之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休庭暂不宣判。这样有助于提高刑事案件的当庭宣判率。对于被告人无异议的速裁案件,法官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要求简略讯问和举证程序,并在当庭宣判后,向被告人释明判决的依据以及量刑的基准,让被告人感受法律对其自愿认罪的从宽处罚,减少被告人的上诉率。
4、技术支持,提升速裁成效
建设数字化法院是我院实现科技兴院的重要举措,而这种建设的优秀成果被我们运用在刑事速裁工作之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了减少存案工作量,提高司法效率,整合司法资源,我院创新了节点管理系统,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个阶段时间进行压缩,并通过绩效考核等手段强化节点管理。这不仅契合了刑事速裁案件跑赢法定审限的初衷,还有助于从外部激励刑事速裁案件快马再加鞭。远程审判作为服务刑事审判的数字化建设工程,对刑事速裁的顺利开展也起到了不小的作用。速裁案件相对简单,庭审持续时间短,在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多个案件相继开庭。远程审判不仅克服了被告人开庭人次增加将限制庭审次数的困难,而且大大节约了司法警察押送被告人时间,可以在同样的时间内审理更多的案件,加速了案件在审理各个阶段的流转,从而在整体上提升了刑事速裁的效率。
四、回归理性——刑事速裁的反思与改进
1、防止“违心”认罪,探求实体公正
自愿认罪能获得法律的从宽处理,这既是刑事法官在审判工作必须秉承的司法理念,也是在看守所里接受改造的被告人耳濡目染形成的共识。但是有些被告人由于文化程度不高,对司法能够带来公正裁决的信心不足,为了缩短未决前的羁押时间和诉讼拖累,一味表示认罪,希望可以通过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来获得刑法的从轻处罚。而刑事速裁案件都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庭审程序的简化或省略,使得承办法官讯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细节部分不够详尽,可能会影响其对案件中一些从轻或者从重量刑情节的正确判断,导致最后的判决结果偏离了案件的真实情况。
刑事速裁是在平衡诉讼的两大基本价值,公正与效率之后,选择效益和效率优先的结果。对此,我们在刑事速裁过程中要避免片面追求“速”的效果,摒弃被告人认罪就直接下判的想法。要善于以怀疑的眼光来看待被告人的自愿认罪,在庭审前承办法官要仔细翻阅案卷内容,认真思考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之间是否有矛盾和不稳定。要树立注意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的观念,而不能仅仅停留在解决案件意识上。因为只有小心求证才能避免被告人在一审之后以事实未查清为由上诉,导致一审判决被改判,才能实现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和权利保护,才能探求到案件背后的真实和实体公正。
2、提高公众认知,实现司法大众化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赌博等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被害人之外,一般的刑事案件中都有被害人的存在。虽然他们不直接介入到刑事审判之中,但是作为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他们十分关注案件的审理情况及判决结果,希望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而刑事速裁案件缩短了送达起诉时副本和庭审的时间间隔,从收案到结案仅在几天的时间就可能完成,而且法律允许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在送达之后即时开庭。于是常常会出现当被害人询问开庭时间的时候,案件其实已经结案。这容易给不明事理的被害人造成了法院没有公开审理就匆忙下判的误解,并质疑速裁的案件质量和欠缺公正性,影响了判决的社会效果。
对此,我们在工作中要注意通过媒体宣传刑事速裁案件的庭审过程来从各个角度扩大公众知晓面,提高公众的认知程度,使他们了解速裁是在用及时高效的手段来打击犯罪,保护他们自身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群众质疑速裁案件的质量,这需要我们在工作中认真仔细,探求案件真相,即使被害人没有来旁听庭审过程,也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感受到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对于开庭的时间安排,法院外网建设是我院数字化建设的又一项重要工程,通过互联网不仅可以扩大我院对外宣传和交流的平台,而且将开庭公告和判决结果及时在外网上予以公布,使得我们的工作在阳光下接受监督,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3、量化考核制度,保持工作积极性
我院刑事审判庭现有四名审判员,刑事速裁案件由一人专职审理,一名审判员主要从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另两名审判员主要负责疑难刑事案件的审理。由于收案数量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案件性质差别较大,所以容易造成各个审判员之间工作量不平衡的情况。或者速裁案件过多,速裁人员穷于应付,其他审判员收结案数量过少。或者疑难案件过多、造成未决案件的积压和审限的延长。在考核方面,目前还没有就刑事速裁做出新的客观科学的评价机制,没有科学的量化标准。而刑事速裁案件承办法官在结案数、办案效率、上诉率等方面的指标都优于其他审判员,若延续原来的考评机制则有失平衡。
针对上述的问题,应当尽快制定适应刑事速裁现状的工作考核机制。要坚持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不能将单纯的上诉率和办案数量作为考核案件质量的主要指标。应当量化考核制度,优化庭室内部绩效考核机制。疑难的普通程序案件由于被告人众多或者不认罪或者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因素而无法进入刑事速裁程序,对此类案件的考核要根据判决结果,被告人的人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在简易程序的基准之上换算为一定的分数,在一个考核期间内根据每个审判员累加的分数来确定考核成绩,尽量做到相对公平合理,才能保持各个审判员的工作积极性。
结语
“海员追随北极星,并不是要到北极星上去,而是力图为航海寻求正确的方向”。我院开展刑事速裁工作,初步实现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和整合司法资源。尽管在这一过程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需要相关制度的完善和支撑。我们相信,刑事速裁机制中所蕴涵的现代司法理念与价值追求,正是促使我们去不断实践不断完善的不竭动力。
[1] 我院共结案125件,刑事速裁结案78件,不包括未成年犯罪的结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