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形成于司法实践当中,是在公正和效率两大现代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间寻求的一种衡平和契合。刑事速裁,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缓解诉讼压力,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由法院内部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方式,迅速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相对刑事速裁的“小荷才露尖尖角”,发端于上个世纪60年代英美及日本等国的民事速裁,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程序性机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及《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相继提出了民事速裁程序机制的建设,可见速裁作为一种程序性机制是在大力提倡并推广的。在刑事案多人少的困难面前,我院在今年开始刑事速裁的实践探微。
一、实然样态——刑事速裁的运行效果
虽然刑事速裁在我院的刑事审判实践活动中刚刚起步,但是取得成效还是比较显著,并呈现出以下特征。
1、审理时间缩短、司法效率提高
平均办案周期是反映审判工作效率最直观的指标。在案多人少的困难面前,我院进入刑事速裁的案件占总结案数的61.6%[1],审理时间缩短,结案数量逐渐增长。据统计,与刑事速裁运行之前相比,我院的刑事案件平均结案天数缩短了12.4天[2]。由于进入刑事速裁的是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故都能当庭宣判。速裁运行之后当庭宣判数较之运行前提高了1% ,这也充分反映出速裁之后审判效率有所提高。
2、实现繁简分流、审判质量提高
案件繁简分流的进行有效促进了刑事速裁的顺利开展。由于进入刑事速裁的案件被告人都是认罪的,法庭对此在量刑时从轻处罚,使得了判后上诉的数量有所下降。同时刑事速裁使得其他法官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办理疑难复杂的案件和未成年犯罪案件,促进了刑事审判专业化的分工格局逐渐形成,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了合理的配置和使用。繁简分流使得案件的审判质量提高,非速裁案件的抗诉上诉率也较之以往降低了45%[3]。
3、公正效率兼顾,社会效果良好
刑事速裁的繁简分流意在提高司法效率及案件质量,但也并不丧失对诉讼结果的公正价值的专注,做到了公正和效率的兼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公众对人民法院的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颇有微词,而刑事速裁使得案件速战速决,从快打击犯罪,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合了被害人的精神和物质伤害。而对于被告人来说,他们总是希望判决早日到来,刑事速裁则满足了各种社会关系主体的需要,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经济与效益——刑事速裁的正当性分析
1、诉讼经济——刑事速裁的必要性分析
在司法资源不足,社会转型期刑事发案率逐年攀升的情况下,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愈加凸显,效率作为一个被公认的价值也被提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公正与效率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司法人员一直在努力兼顾却力不从心。因为刑罚涉及对自由权利的剥夺,每一个刑事案件都要谨慎裁判,力求公正,这是司法的根本所在。但是没有效率的公正不是彻底的公正,离开效率的公正将会被架空。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公正本身应当包含着刑事诉讼及时性的要求。刑事速裁机制的应运而生不仅灵活扩张了司法活动的自由度,在繁琐的程序之外寻找到了更加富有效率的案件处理方式,为解决案件的积压问题独辟蹊径,而且在没有增加司法投入和扩大司法机关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办结了更多的案件,提高了司法活动的效益。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做到了最大的衡平和契合,实现高效司法、审限合法、迅速及时、成本低廉和效果充分的目标。
2、宽严相济——刑事速裁的地位表现
刑事司法过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是打击犯罪、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法宝,也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手段。它要求对严重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轻微犯罪从宽处理,但是“整体趋轻”。作为刑事速裁的两大组成部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都只适用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的案件。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这无疑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是“轻轻重重”,即对不同的犯罪进行区别对待,反映在司法活动中就是要求罪刑均衡,这种有宽有严,既符合了刑法正义的价值要求,又注重了人文关怀,彰显了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此外,刑事速裁案件的迅速审理和当庭宣判,使得被告人可以当庭知道判决结果,提前从刑事诉讼活动中解脱出来,积极准备投入劳动改造,而且缩短了业务部门的案件审理期间,提高了刑事诉讼效率,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转移到打击其他犯罪和审理疑难杂案的工作当中,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实践探微——刑事速裁的运行经验
1、审检配合,推动案件流转
为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分别设置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意在省略和简化审理方式。在刑事速裁之前,公诉机关仅就被告人认罪并且可能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案件,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书面意见,随案卷一并移送。而普通程序简化审,一般是承办人在庭审时根据被告人的当庭供述情况来决定是否适用。在刑事速裁之后,我院与公诉机关进行协商,除了传承简易程序提交书面建议的做法之外,对于被告人认罪但在三年以上量刑的案件,由公诉机关提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书面建议,便于案件繁简的梳理和分流,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进入刑事速裁。审检配合的另一个成果就是改变了原来普通程序不在庭前移交案卷的传统,实现了案卷提前迅速移交,速裁法官做好庭审前的阅卷工作,可以熟悉案情,开庭时做到心里有数。若在阅卷中发现不适宜速裁的情况存在的,则将及时案件流转到一般普通程序中。
2、规范送达,完善前置程序
被告人供述不稳定是刑事案件办理中较为常见的情况,但这会阻碍刑事速裁的顺利进行。虽然是否进入速裁由公诉机关建议并且由法院同意,但是速裁过程中不可忽略当事人选择程序的权利。对此,我们树立了庭前送达就是一次重要提审的理念,把送达作为刑事速裁的前置程序。为了更好的发挥庭前送达在速裁中的作用,我们改变和规范了适用简易程序以及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的起诉书副本送达笔录格式,在送达时认真核对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和前科情况,告知其在庭审中享有的四项诉讼权利。除了保留对被告人是否需要委托辩护人的讯问之外,还要讯问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若被告人坚持认罪供述的,则告知本案将进行速裁且自愿认罪将获得从轻处罚的法律后果。若被告人翻供的,则如实记录,并告知其本案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十天以后开庭审理。通过送达,法院针对公诉机关的建议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