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党员、党的下级组织及被领导者要保持高度的纪律性和原则性,对上级领导机关的决议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不能以同意决议、指示的正确性作为服从的条件,更不能以人事能力的强弱、地位的高低、党龄的长短、文化程度的高低以及某些历史恩怨与山头亲疏等等原因,作为服从的条件。任何一个党员和任何一级组织必须“是懂得局部服从全体、小道理服从大道理的,懂得个别的原则分歧与人事上的分歧,是应该服从于党的统一与党的纪律之最高原则的”[13]。全体党员和各级组织一定要严格遵守“四个服从”。领导机关的决议、指示,应允许党员和下级提出意见,但一经上级决定要执行,“均必须执行,不可坚持自己的意见,反抗上级的决定”[14]。
反对盲目服从,主张提倡与奖励党员在党的方针下独立思考、独立进行工作的创造精神。他旗帜鲜明地反对在执行上级决议中出现的两种错误态度。第一种态度是,“上级的决议、指示,合口味的就执行,不合的就不执行,这叫闹独立性”[15]。第二种态度是,“不问行得通与否,既不研究决议、指示,又不研究情况,盲目地机械地执行,这是一种盲目性”[16]。他指出正确的态度是,对上级的决议和指示要“自觉地认真的执行”[17],就是说,要认真地分析和研究,看是否有错误,是否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如发现决议、指示有错误,或者与本地情况不合,就应勇于提出意见,请求上级收回或修改,而不是闭着眼睛,硬要去执行,以至劳民伤财,脱离群众。这种态度应该大大提倡并要给予奖励。
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要严防个人专制主义和极端民主化的倾向。党内反民主的专制主义倾向和党内极端民主化现象,是贯彻民主集中制过程中容易产生的两种错误倾向。刘少奇严厉批评了这两种错误倾向,并分析了它们产生的根源、各种表现及其危害。第一,列举了党内专制主义的诸种表现。有些领导者认为自己的领导权力和领导地位无须党员群众授予,无须经过党员群众的选举,他们做出的指导方针与决议不是走群众路线,而是独断。他们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向党组织发号施令,对上级,他们利用党内的民主制向上级闹独立性,对下级和普通党员,则利用党内的集中制来压制下级和党员的民主权利。他们既不民主,又不集中。然后他分析道,“这是党内一种反民主的个人专制主义倾向,是社会上特权阶级的思想在党内的反映。这种偏向,在我们党的组织中是存在着的,应该完全肃清它”[18]。第二,对党内脱离党的集中领导的各种错误行为进行了批评。有些同志不顾全党的大局和全党的整体长远利益,凭自己的兴趣和偏好在党内任意自由行动。“他们不严格地遵守党纪,不执行党的领导机关的决议,在党内发展各种非组织的、非政治的、非原则的言论和行动,或者故意夸大事实,在党内播弄是非,利用‘多数’的名义来实现自己的前途等。这些就是极端民主化思想”[19]。他指出,这种思想来源于小资产阶级的自由散漫性,与无产阶级的斗争任务是根本不相容的,它会损伤破坏党的组织,削弱乃至完全毁灭党的战斗力。第三,两种错误倾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极端民主化的现象,又常常当作专制主义倾向的一种惩罚而出现。凡是专制主义倾向较严重的地方,那里就可能出现极端民主化的现象”[20]。这两种错误都极大地妨害与破坏党内民主集中制的贯彻与实行,全党要提高警惕,严加防范。
五、为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党员和干部提出具体要求
刘少奇认为,党员对中央决定了的东西,党组织决定了的东西,在组织没有改变之前,必须服从,必须按照中央的决定发表意见,不允许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散布不信任、不满意以及反抗的情绪和意见,不允许党员自行其是,妨碍党的统一意志。刘少奇着重强调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他指出,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由于领导者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而给党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训,必须引以为戒。刘少奇还认为,党的领导者应当有民主的作风、平等的精神,应当成为服从决议、服从多数的模范。1944年,刘少奇在《关于建设党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中,要求全党同志学习毛主席的工作方式。他说:“我们要学习毛主席的工作方式,我和他在一起工作过好久,他的工作方式是这样的:发生了一个问题,或者有一个比较重要的事情要决定,他先不马上开会,而是先找这个同志谈一谈,找那个同志谈一谈,尤其是要和到会的同志先谈。他先要问一问,征求一下意见,要同志们去多想一想,如果有不同意见,那就再考虑,酝酿几天,有时候酝酿几个月。等到大家对这个问题真同意了,赞成了,然后才开一个会通过。这个通过是真的通过,而且这个会开得也非常简单,很快就把问题决定了,不在会议上辩论。如果事先不酝酿成熟,在会议上辩论很久,解决不了,结果时间也耽搁了,人们的精神也疲劳了,事情也没有搞清楚,即使马马虎虎决定了,将来执行起来也要出毛病”[21]。这段话,我们今天读来,仍然深受启迪。
第二,正确处理少数与多数、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刘少奇指出,党的领导是集体领导,不是个人领导。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发扬党员的自动性与积极性,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责任心,发动党员或党的代表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发表意见,以积极参加党对人民事业的领导工作,并以此来巩固党的纪律和统一”[22]。他指出,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在进行决策前和决策中,要在党内展开自由充分的讨论,每个党员都有参加讨论,自由发表意见、提出批评的权利。但是,经过民主程序,根据多数人意见作出的组织决定,党员在行动上必须服从,有不同意见,有权保留。这样,如果少数人的意见不正确,避免了党的分裂和无政府状态,他们也会在实践中,放弃自己的错误意见,保证正确决策的执行。如果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在行动上服从多数人的决定的同时,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在实际工作中的每一步骤中,去说明大多数人的错误,去说服大多数,并向上级组织反映或控告,是自己的正确意见被领导和多数人接受,逐步变为组织的意见,以推动组织与整个工作前进。反之,“不服从大多数人,同党发生了分裂,那就挽救不了党”[23],只有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同时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在不断向组织反映,才能遵守纪律又坚持真理,并在实践中真正实现真理。刘少奇特别强调,各级组织与领导要尊重和保护少数不同意见,包括反对意见。
六、正确开展党内斗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刘少奇认为,旧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工人阶级人数较少,农民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我们党从诞生那一天起,就处于各种非无产阶级的包围之中。刘少奇指出, 党内矛盾在认识上有其根源:由于每个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不同,党内有些同志能够客观地、全面地、辩证地看问题,而有些同志则是主观地、片面地、形而上学地看问题。因此,对同一个事物,同一个问题,往往会有不同的看法。所以刘少奇说,由于每一个党员看问题的方法不同,就使他们处理问题的方法也各不相同,就引起党内许多不同意见、不同主张的分歧和争论,就引起党内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