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刘少奇在《论党》中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论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集中制理论。他第一次将民主集中制提升到党的组织建设的基本规律的高度,阐明了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及其特征,揭示了民主与集中之间的辩证关系;他还深刻论述了如何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正确开展党内斗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关键词:刘少奇 民主集中制 民主 集中
刘少奇作为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对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形成、丰富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这突出地表现在党的七大刘少奇主持修改的七大党章和起草的修改党章的报告。刘少奇主持修改的党章,第一次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党员的义务中规定有“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1]一项,第一次对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范围、权利和任务作了明确规定。
刘少奇主持党章修改的过程,是对党的制度建设的一次可贵探索。他向七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1950年1月经本人校阅,改名为《论党》出版),对党领导中国革命经历四分之一世纪的实践,作了全面的总结和阐述。报告中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定义和内容的概括,是他的一大贡献。报告中所阐述的党的政治原则和组织原则,对今天党的建设仍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民主集中制是党内生活的基本准则和客观规律
刘少奇对民主集中制的论述,深刻揭示了党内生活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他说,我们党是党的中央、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依照一定规律结合起来的统一体,“这种规律,就是党内的民主的集中制”[2]。
正如刘少奇所述,我们党从成立到不断地发展、壮大,可以说,民主集中制贯穿于整个党建过程的始终,它是我们党生命之所系,生机之所由,力量之所在。
刘少奇继承了马列主义关于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组织原则的思想,1926年12月,他在《工会工作中的两个问题》提出要在工会中实行民主集中制。他认为,无产阶级政党只有实行民主集中制,才能成为集中统一的整体,才能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他指出:“我们的党,不是许多党员简单的数字的总和,而是由全体党员按照一定的规律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体,而是党的领导者被领导者的结合体,是党的首脑(中央)、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按照一定的规律结合起来的统一体。这种规律,就是党内的民主的集中制”[3]。还进一步举例说,“在一个工厂或一个农村中,仅有三个党员在一起,这还不是党的组织,还必须按照民主的集中制组织来。有了这种组织,就产生出新的力量。无产阶级的力量,就在于组织”[4]。我们党虽然是由具有共同信仰,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一切的先进分子组成的联合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党就会天然地团结统一起来。客观地说,在我们党内必然会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和斗争,如领导与被领导之间的矛盾、上下级组织之间的矛盾、个人与组织之问的矛盾以及党的各级地方组织同中央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如果解决得不好,党内就不能保持正常的秩序,就会出现极端化,要么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出现严重的混乱和涣散,丧失凝聚力和战斗力,甚至有走向分裂的危险;要么家长制、一言堂、特权思想与官僚主义作风盛行,全党缺乏生机与活力,党的生命最终就会枯竭。因此,只有遵循民主集中制这一建党规律,才能正确有效地解决党内存在的这些矛盾,才能建立起一个组织严密,具有坚强生命力和战斗力的党,才能使党巩固和发展。倘若违背这一规律,党就必然受到规律的惩罚而付出代价。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犯了许多错误,“最主要的就是我们在党的生活、国家生活和群众组织生活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5]。
二、刘少奇科学地分析了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概括出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涵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刘少奇在《论党》一文中对民主集中制的涵义做了科学的界定。他首次将民主与集中结合起来考察,指出,“党内民主的集中制,照党章规定,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6]。他分别就什么是党的集中制,什么是党的民主制进行了具体的详尽的分析。他认为,“党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不是离开民主的,不是个人专制主义”[7]。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党的领导机关是在民主基础上由党员群众选举产生,它的权力由党员群众授予,代表党员群众行使集中领导的权力。第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与决议也是在民主基础上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并且由党员群众或者由党员的代表来决定,然后再由党的领导机关协同党员群众共同贯彻执行。第三,党内的秩序严格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来建立。关于党的民主制,他认为,党的民主制是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即“党内的民主制,不是没有领导的民主,不是极端民主化,不是党内的无政府状态”[8]。主要包括:其一,党的一切会议由领导机关召集进行。其二,一切决议和法规的制订要经过充分准备和仔细考虑。其三,一切选举要有经过审慎考虑过的候选名单。其四,全党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统一的党章和统一的纪律,并无条件地服从统一的领导机关。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党内生活中的运用。
刘少奇第一次明确指出,“党内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党的领导骨干与广大党员群众相结合的制度,即是从党员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党员群众中坚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党内的群众路线”[9]。这种制度正确地反映了党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同时也反映了党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的关系,党员个人与党的整体的关系,党的中央和各级组织同党员群众的关系。刘少奇说:“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全党服从中央”[10]。“民主集中制的意义便是把大家的意见和力量集中起来、组织起来,成为一个统一的意见和统一的力量”[11]。使党的领导工作富有生机和活力。
四、论述了如何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并批判了两种错误倾向
刘少奇总结了党内政治生活的经验与教训.把民主集中制作为解决党内领导者与被领导者、党员个人与党组织、党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党的中央与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关系的一条原则。他强调,在解决和处理党内各种关系时,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实行集中,“这两方面一定要配合起来,才能有完整的民主集中制”[12]。同时,还要坚决反对和抵制党内反民主的专制主义倾向和反集中的极端民主化现象。
对党内各种关系的处理和解决,刘少奇认为要把党的高度纪律性与统一性同发扬党员以及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起来。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机关,必须遵照党内民主的原则进行工作,积极发扬党内民主,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的渠道,大力提倡党内要有充分的民主生活,充分保证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各种权利,如选举的权利、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对党员、领导干部及党组织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的权利、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的权利等。作为上级组织和领导机关乃至包括中央,在不抵触上级与中央决定的条件下,要适当地给予下级组织和地方党组织一定的自主决定权,上级和中央应该避免过分干涉、代替下级和地方决定问题。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就是要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和党的各级组织执行党的民主制度的自觉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全党参加党的各项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使全党永葆旺盛的生机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