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担当分类及犯罪特点
1、自我需求型担当
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自我需求主要有五个层面,即: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情感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我们在这里之所以要引用自我需求的层次理论,就是要证明自我需求型担当的合理性。我们知道,人在满足自身需求的时候必须是以自身意愿为出发点的,而其行为则必须担当着自身追求需求的满足的含义,这就是自我需求的担当。换句话说,这样的担当就是以满足自我需求为责任的行为,如果这样的行为超出了社会风俗和法律规范的限定范围,就形成了犯罪行为。
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心理上、生理上都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很少,缺乏对复杂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心理和情绪上的变化复杂,极不稳定。再加上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出现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偏激倾向。当这些社会不良风气与青少年还不完善的自我需求认知结合起来之后,便形成了很多青少年贪图享乐、追求消费、沉迷低级趣味等不行习性,而为了达到这样的畸形需求,很多青少年为此走向犯罪道路。
另外,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于责任的承担一直是推崇备至的,“敢于担当”是一个溢美之词。但是,当这种担当发展到以个人好恶为出发点,不顾社会规则之后,就发展成为不负责任的担当,“一人做事一人当”的思想是很多犯罪发生的思想支撑。
【案例】2008年9月30日,石家庄发生一起命案,一名废品收购女老板被害,警方经过周密排查,最终将网瘾少年李某抓获。而他杀人的动机很简单,抢钱上网。就是这样一个为了满足自身畸形需求的动机,不仅害了别人,更害了自己。[4]
2、回报动机型担当
社会行为的理论中,人的行为的动机是决定行为性质和结果的最直接因素,如果行为的动机以回报为出发点,那么,这样的行为的仪式性和责任性则会更为明显,这也就是我们在社会担当定义时所提到的责任完成意义的行为。中国历来有“有仇不报非君子”、“受人滴水之恩理当涌泉相报”的回报型担当理念,也就是说,我们所指的回报动机型担当包括了报恩和抱怨两种方向,同样,这种回报的担当一旦突破了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界限,犯罪行为就形成了。
青少年的心理对于对和错的概念还没有形成决定性的判断,但是由于其青少年成长的阶段性特点,青少年对于事件往往以对或者错来判断,这就造成了一组相对的矛盾。也就是说,青少年在遇到按照自我意识判断对错的事件后,往往做出报恩或者报怨的行为,这种行为一旦触及法律,即演变成犯罪行为。
【案例】2008年11月,北京警方抓获三名向邻居家泼油放火的未成年人,而他们放火的原因竟然是因为和林区产生了口角,为了报复。[5]
2005年,北京警方抓获一名贩毒三陪女,审讯过后才知,这名从小失去亲情关怀的女青年明知贩毒违法,只是要报答毒贩曾经给予她的亲情的关怀。[6]
3、使命型担当
这里所谈到的使命是与一定的社会发展状况和个体成长环境有直接关系的。个体实施的行为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社会特征,这种特征在一定的范围内具有完成使命的含义。这样的担当行为一般出现于特定的社会环境或者生活环境中。一旦出现犯罪行为,可以理解为“情有可原、罪无可恕”。
这一类型的犯罪经常会有令人扼腕叹息之感。青少年的人格成长的特定阶段,往往会使他具有勇于承担责任并不计后果的行为,正向我们传统俗语所讲,“初生牛犊不怕虎”。在他的犯罪行为没有形成之前,根本没有意识到行为的结果会导致犯罪,而犯罪之后,其行为动机也是令人可以理解的。前面曾经提过,在社会大动荡时期,青少年容易随波逐流,陷入犯罪深渊;在青少年家庭遇到困难之时,也往往会因为解决家庭困境而犯罪。
另一个角度,“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的传统道义思想,对于不恰当的社会担当的发生也是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的。
【案例】2005年3月20日,大连金州区市民李某在臭水河发现了人的肢体,警方经过周密排查,将目标锁定在了一对可疑的母子身上,最终的侦破结果让很多老刑警潸然泪下。这是一个可悲的家庭,在父亲残暴的家庭暴力下,忍无可忍的年仅15岁的少年与母亲将父亲杀害,肢解尸体并焚尸。在审讯过程中,儿子将所有罪行揽在了自己的身上[7]。
当然,这对母子肯定会受到法律公正的判决。但是这样的案件真的是切合了上面所说的“情有可原、罪无可恕”。这个15岁的男孩子,为了能够让妈妈的到解脱,不惜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是典型的使命担当型犯罪。
4、无力型担当
这一类型担当所导致的犯罪行为在青少年的身上体现的极为明显。青少年的人格发展和能力发展还不健全,当遇到突发事件或者需要进行选择的事件处理的情况下,缺乏必要的恰当的处理方式,因其不当的处理或者缺乏能力的处理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青少年的行为特点决定了这样类型犯罪的形成。在这个年龄阶段,还没有形成独立的完整的行为能力,在遇到突发事件时,欠缺的行为能力往往使当事人惊慌失措,做出不当举动,甚至犯罪。
【案例】2010年11月,一名26岁女服务员下班途中,被一小轿车撞倒。肇事车逃逸后,警方勘查现场,意外发现受害人的身上除撞伤外,还有8处刀伤。警方经调查后确认,肇事逃逸者为西安音乐学院的大三学生药家鑫,车祸发生后他不仅没有救人,反而将伤者连刺8刀致其死亡。[8]
这个案件在2010年的众多“门”事件中备受关注,也引起了社会学界、法学界、教育学界、心理学界的广泛讨论。笔者在这个案件中发现了一个细节,嫌疑人在学校和家中的评价均为“品学兼优”“懂事好学”,如果这样的评价属实,那么,可以在无力担当的角度进行分析。嫌疑人并非不知杀人犯法,而是在这样的突发事件面前,失去了应有的理智,没有足够的处理事件的能力导致了他拿起屠刀,造成了不可挽救的后果。换个角度,如果嫌疑人有足够的应变能力和处事能力,第一时间求助于警方和医院,这样的悲剧或可避免。这也为我们对于青少年行为教育敲响了警钟。
除了上述典型案例,普遍发生的因口角伤人的案件、因处理失误导致犯罪甚至自杀(如果归为对家庭犯罪的话)的案例均可归为此类。
三、从社会担当的角度进行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经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应该看到,社会担当是一个双刃剑,恰当的社会担当的意识,能够激发青少年奋发努力、上进成才的斗志,从而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不恰当的社会担当,不仅不会促进青少年的成长,反而会将青少年引入犯罪的泥淖,掉进万劫不复的深渊。如果从社会担当的角度来观测青少年的犯罪现象,我们不难发现,几乎所有的犯罪都可以看做是某种责任的担当的不当所造成的,所以,我们不能说青少年犯罪是缺乏责任感,相反,正是因为他们所认为的责任的承担与社会主流意识有一定的偏差,这个偏差就是我们的关注点所在。因此,我们需要做的是,营造良好的社会担当的教育环境,积极引导青少年恰当担当的社会意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