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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息公开角度完善保外就医制度
来源:互联网 qikanw | 罗延庆
【分  类】 政治与法律法学
【关 键 词】 保外就医 信息公开 监督
【来  源】 互联网
【收  录】 中文学术期刊网
正文:

  二是罪犯被保外就医出去后的监督考察不力。保外就医后,有关机关往往不进行严格的监督考察。对罪犯是否就医、是否遵纪守法等情况,底数不清、了解不够,监督也就无从谈起,或只是流于形式。导致出现有的罪犯不去就医,或故意拖延就医,或自伤自残,或违法乱纪,或擅自外出务工以及收监不及时。对应当收监的罪犯,如罪犯疾病痊愈或病情基本好转而刑期未满或自伤自残等,未能及时收监,保外就医遥遥无期,有“以保代释”的嫌疑。

  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保外就医

  换个角度来来研究保外就医制度,保外就医能否顺利贯彻实施关键在于立法者与执法者、检察机关与监狱以及保外就医鉴定机构、公众与司法机关这三种关系是否相互合作、相互监督到位。上述所述的法律规定不明确,保外就医程序中存在漏洞和监督力度不够从某种程度上讲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所谓信息不对称在这里指的是立法者与执法者、检察机关与监狱以及保外就医鉴定机构、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所掌握的关于保外就医方面的信息不一致。由于这种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执法和监督难以落实到位。首先,立法者所立的法律规定不明确,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使得在操作过程中人为因素过多,为权利寻租提供了方便。其次,在我国现行的保外就医制度中,检察机关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但检察机关所获得的保外就医的信息,都是被动的由监狱提供的,信息获得方面与监狱由可能存在不一致,即信息的不对称。甚至监狱有可能会提供一些虚假或者错误的信息给检察机关,以便使一些不具备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顺利地保外。再次,公众与司法机构没有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以致于公众和司法机关各方所获得的信息不对称。如有些群众可能知道保外就医罪犯最真实的身体状况,但是没有很好的途径向司法机或者监狱管理机构反映。

  所以应从如下三方面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保外就医制度:

  (一)明确保外就医相关法规是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

  保外就医相关法规既是保外就医各方参与者的行动指南,也是对其的一个约束。如果我们把保外就医看着是一场博弈的话,那么保外就医相关法规就是保外就医各方参与者参与博弈应遵循的博弈规则,保外就医相关法规也是其参与方获得信息做出判断抉择的重要来源。要使这场博弈到达一个最优的结果,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是必要的,这能使保外就医各方参与者公平的获得信息以致其做出的博弈抉择不是在隐瞒或欺骗另一方的情况下进行的。而明确保外就医相关法规是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

  完善保外就医相关规定使其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使执法者更好地从立法者处获得明确的信息,减少执法过程中的人为因素。设计一个合理的保外就医实施程序,由监狱方面带罪犯做出医学鉴定后,监狱方面认为可以适用保外就医的,提请法院进行审理。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并通知监狱、检察机关、被害人或者其家属、鉴定人出庭,罪犯有条件的也应当出庭,检察机关也应当派专家出庭。鉴定结论应当当庭质证,经过正式的庭审程序后,由法院做出裁决,对于有异议的鉴定,法院可以委托其他医院重新鉴定。这样经过司法程序,由中立的法院来裁决,就更能减少监狱单方面决定的“暗箱操作”,更能公正地执法。

  (二)建立一个检察机关和监狱关于保外就医信息交流的内部平台

  保外就医制度的落实到位有赖于检察机关和监狱获得的信息一致,不存在监狱一方有人弄虚作假欺瞒检察机关,逃避监督。那么检察机关和监狱关于保外就医信息有一个交流的内部平台是非常重要的。现行保外就医案件的通常做法是呈报审批程序进行的。检查机关获得的信息是被动的,有的情况甚至是罪犯已被保外就医出去,监狱才把罪犯的保外就医信息以文书形式呈报给检察机关,但对所呈报的信息真伪检察机关很难花成本去考证。这样,监狱和检察机关的信息传递明显存在着滞后性。而现在是信息化社会,计算机网络是传递信息最快的途径之一。笔者建议,建立一个关于保外就医的内部信息数据库以方便检查机关的随机抽检查询,更加有效地监督监狱关于保外就医的行为。信息数据库要以“快、详、准”的原则建立,也就是,当罪犯一入狱,其相关信息和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详尽准确的录入数据库中。一经录入就不得轻易更改,检查机关也能随时掌握其数据库中的信息。即关于保外就医的信息数据库在检查机关和监狱内部是共享的。这要做的优点是,事前掌握,监督关口前移。能随时查阅有关资料,掌握留所服刑罪犯的刑期、改造表现、疾病和伤残情况,对于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做到心中有数。对保外就医的罪犯的身体鉴定能结合其以往的病史加以对比综合考虑,最大限度地保证保外就医案件的公正与公平。检查机关对监狱关于保外就医起真正的监督作用。

  (三)检察院网上开辟专栏公布保外就医罪犯的相关信息

  为了最大限度的保证保外就医案件的公正与公平,事后监督也是十分重要的。事后监督分两个部分,一个是检查机关通过驻所检察人员或其他途径对保外就医的罪犯跟踪调查,以及监狱把保外就医的罪犯交付给指定的公安机关也有相应的监督权利。而另一个重要的事后监督就是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换句话说就是,对保外就医的罪犯,有些群众可能了解一些检查机关并没有掌握的重要信息,但没有很好途径向检查机关反映。所以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在网上开辟专栏公布保外就医罪犯的信息,方便民众监督和交流。这样做的优点有,网上公布保外就医罪犯的信息体现了公开和公正的原则,由于网络能使信息迅速传递,民众能很方便的获取相关信息。开办专栏方便民众交流,民众在网上反映的情况得到直观和快速的回应更加能促进民众的积极性。由于民众积极参与保外就医的监督,执法者在面对社会舆论压力执法时会使保外就医更加的公平和公正。对于保外就医只靠运动式的清查,不能从根本上堵塞漏洞,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完善奖惩制度乃是治本之策,对保外就医期间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及时予以收监;对保外就医期间认真接受医治和考察、改造表现好的,可以延长保外就医时间或依法予以假释、减刑等,做到奖罚分明。充分发挥民众的约束和监督作用。对依法延长保外就医时间、予以假释、减刑的,检查机关也应在网上公布相关信息并到公安派出所及基层组织予以宣告,体现“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网上公布保外就医罪犯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民众的监督,就不会出现类似陈明亮团伙[①]中那些身背命案却纷纷获得减刑、保外就医的“黑老大”,出狱后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

  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完善保外就医制度必须处理好立法者与执法者、检察机关与监狱以及保外就医鉴定机构、公众与司法机关这三种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关系。信息公开,使参与的各方在保外就医执法过程中获得信息的成本减少,有利于参与保外就医的各方能做出对社会最优的抉择。所以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必须强化检察机关地位和监督作用,各监狱看守所作为监管执行机关,所采取的具体教育改造和考核管理措施,必须接受检察机关和公众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使保外就医到达真正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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