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理论界一直流行着这样的哲学命题:“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可命题本身却存在着诸多的自相矛盾之处。通过对先哲黑格尔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此问题论述的深入考察,获取到其真实合理的关系是:每一事物都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体,一般寓于个别之中,共性和个性皆寓于个体之中。共性和个性是个别事物的两方面性质。它们在抽象中相互对应、在现实中共处一体,个别或个体为它们的共同依据和载体,而两方面性质之间却根本就不存在所谓“寓于”或“包含”关系。
关键词: 共性 个性 个别
一、 问题的提出:共性何以寓于个性之中
在问题提出前,需要首先界定文中所涉及的概念。第一,在各种哲学教科书中都普遍认为,矛盾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进而认为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就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实际上,共性与个性的概念不能等同于矛盾普遍性与矛盾特殊性。作为反映客观事物所具有的性质或相互关系中的特性的一对哲学范畴,共性是指同类事物所共有的普遍本质,它决定着这类事物的基本性质和发展趋势,个性是指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性质,它使一类事物中每个个别事物显示出各自的特点。第二,作为反映客观物质世界多样性和统一性及其相互关系的一对范畴,一般是指具体的单一的个别事物所具有的共同属性、普遍存在的东西,个别是指现实存在的、可为人们直接感知的具体的单一的事物。可以这样理解:一般也就是事物的共性、共相,个别也就是个别事物,是个体的同义语。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教科书一直流行着这样一个哲学命题:“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可是该命题却与哲学上“每个事物都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体”的提法相克相悖、令人疑惑:命题所表明的“性质”存在于“性质”之中,这在逻辑上难以成立;如果一方面讲“每一事物都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体”,另一方面却又说“共性寓于个性之中”,这就等于把共性同化、融合成了个性,如此还有什么事物“统一体”中的两方面之说?共性抽象的是事物共同的本质,个性是事物自身特殊的性质,作为个性对立面的共性,怎能“突破”二者的界限,进入到个性的“特殊领域”内?若果真如此,那么包含有共性的个性还能叫个性吗?
经考察得知,该命题并非是哲学大师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本意,而是从前苏联教科书和毛泽东同志的《矛盾论》的提法援引而来。其所谓“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的关系,就是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其共性是矛盾存在于一切过程中,并贯串于一切过程的始终,矛盾即是运动,即是事物,即是过程。否认事物的矛盾就是否认了一切。这是共通的道理,所以,它是共性,是绝对性,然而这种共性,包含于一切个性之中,即无个性即无共性。假如除去一切个性,还有什么共性呢?因为,矛盾的各个特殊,所以造成了个性。一切个性都是有条件地暂时地存在的,所以是相对的”。 [1]
而当我们仔细斟酌一番,就会发现问题:世界上,谁能找到一个共性寓于个性之中的实例?当代哲学界通常用以说明的例子是水果或人:就水果而言,抽象的一般的水果是不存在的,水果只能通过具体的水果如苹果、香蕉来体现;人也是一样,抽象的一般的人是不存在的,只能通过张三、李四来体现。那么请问:这里具体的水果和具体的人是个性吗?因无论是苹果、香蕉还是张三、李四,都不能算是同类事物的个性,仅是个体而已。作为水果个体的苹果与香蕉都各有自身的特点,作为人个体的张三与李四也都各有自己的个性。显然,这样的例子未能佐证“共性寓于个性”的论题。
与此相关,有的学者在批评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论时,说它割裂和歪曲了“个性”与“共性”的关系。而实际上,它真正割裂和歪曲的是“共性”与“个体”或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在公孙龙看来“白马非马”是因“马非白马”,白马不等于马。该命题及其论据,反映了辩证法中同一性与差别性的关系问题。公孙龙是从另一个出发点讨论了“同一性在自身中包含着差别性”的问题,得出了与惠施正相反的结论。惠施是从具体的事物出发来看这个问题的,公孙龙则是从命题出发,看出了在诸如“莲花是一种植物,玫瑰是红的”等命题中,其主语和述语的内涵和外延都不是完全相同的。正是如恩格斯所说“不论是在主语或者在述语中,总有点什么东西是述语或主语所包括不了的”。但是,“述语是必需和主语不同的”,这正是“同一性在自身中包含着差别性”的客观辩证法的反映。一般人都说“白马是马”,公孙龙则明确地指出其中的差异,但却不知道这种差异是必需的,反而把二者割裂开来,并加以抽象化、绝对化,由此得出“白马非马”的客观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结论。
在一个逻辑命题中,主词表示个别,谓词表示一般。在一个肯定的命题中,个别与一般是对立面的同一。在“白马是马”命题中,白马是个别,马是一般。严格地说,单个具体的马是个别,白马也就成了一般。白马只会与一般相联系而存在,马也只能在白、黄、黑等个体的马中存在。个别与一般这两个方面有对立又有统一,故“白马是马”不是表示简单的等号而是表示一种辩证的统一。公孙龙发现了其中的对立面,这只是他对客观辩证法某一方面的认识。从逻辑学上说,公孙龙发现了名词的外延和内涵的关系,“马”的外延,包括白马在内,而“马”的内涵说,则指马的本质属性,这又与“白马”有别,公孙龙的贡献是他看到了主语和述语的对立性,一般和个别的差别性。可按他的理论,既然一般和个别是相互对立的,一般也可以脱离个别而存在,一般可以不必包括个别,个别也可以不必列入一般。这正如他在《白马论》所说的“故可以为有马者,独以马为有马耳,非有白马为有马”。这就割裂了一个命题中主语和述语的联系,实质上就是割裂了事物的一般与个别(非个性)或共性与个体(非个性)的联系。从这种形而上学的思想出发,势必将一般看成是独立自存的空洞概念,最终将使“马”化为乌有。“白马非马”命题,本来是从辩证法出发的,可结果却转化为辩证法的对立面。
笔者认为,马的本质是人们从物种中抽象概括出来的马的共性,但其又要反过来向现实具体之马“转化”,即“马”的本质的“具体化”、“个体化”。马的抽象内涵中可以、也需离开“白马”等具体的马,但在现实中却离不开马的个体,因马的抽象本质总要以个体或个别的马来表现和落实。至于个体马的颜色乃至马的雌雄、胖瘦、大小等个性特点则不能决定、制约乃至表现马的本质,虽然马的具体特性是作为个体的马所不可缺的,但这些具体特性却是马的抽象必须剔除的。因此,我们也正是从本质属性的共性而不是从非本质属性的个性角度,来断定白马为马的。但应当说白马也是马,而不说“白马即马”、“马即白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