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群体内部的自治。这可以从人类历史第一个利益群体氏族那里直接得到启发。一个自发的,拥有共同利益的群体是高度自律而稳定的,20世纪兴起的社群主义正是看到了这一点。专门宣传社群主义的杂志《负责的社群》在1991年冬季号刊中发表了一份由30多学者和政治家共同鉴发的宣言,“负责的社群主义政纲:权利和责任”,其中讲到:“美国的男人、女人和孩子是许多个社群的成员---家庭,邻里、无数的社会性、宗教性、种族性、职业性社团的成员,美国这个政治体本身也是一个社群、离开相互依赖和交叠的各种社群,无论是人类的存在还是一个人的自由都不可能维持得很久。除非其成员为了共同的目标而贡献其才能,兴趣和资源,否则所有社群都不能持久。排他性地追求个人利益必然损害我们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破坏我们共同的民主自治实验。”[3]
尽管社群主义者所说的社群与本文所说的利益群体,在内涵和外涵上都不相同,但应该看到这种政治上的社群主义离不开经济上的社群主义这个基础。利益群体在经济行为上的自律自治所产生的相互协作,相互信任的品质是一切社群得以在政治、法律、社会活动等领域自律自治的必要条件和基础。
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弗朗西斯·福山在《信任》一书中指出,美国被认为是一个以个人主义为中心的国家,这是一个天大的误解。他认为美国有双重文化,个人主义和社群主义。美国民间组织发达,是具有高度自发的社群倾向的社会。因此,它可以建立规模经济组织,可以产生世界上最成功的企业,美国的民主、经济成功是这两种文化相互趋同的结果。福山同时认为中国社会是一种马鞍型的,一边是强大的政府组织,另一边是原子化的家庭,缺乏一种社会中间组织。这种社会中企业的形成以家庭式企业和国有企业居多。中国文化是以家庭为本的,信任只限于家庭内。因此社会是缺乏信任的低信任度社会。
福山的社会文化研究视角与社群主义一样,是以美国社会多元利益群体,发达的社区文化,和高度的区域自治为现实基础的。按照社群主义观点,个人生活在社群之中,社群给予个人共同的目的和价值。社群的生活方式决定了公众关于善的概念,并使公众的偏好倾向于共同的善。因此,个人的善势必与社群的善结合在一起,真正的善就是个人的善与社群的善的有机结合。我追求我的利益绝不会与他追求他的利益相冲突。因为我们追求的是共同的善。它可以物化为各种社会福利,也可以物化为非产品形式的公共利益,如街道卫生、诚实、奉献等。
在个人利益基础分化的社会全体成员之间建立一种“共同的善”,是不太切合实际的一种美好愿望。然而,如果在具有相同或相互关联的利益基础的个人中间建立信任,我们容易做到。如果这些人自愿结合成相互协作的一个群体,那么培养成员的奉献诚实精神我们也容易做到。如果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在各自的利益群体中都得到了有效体现和保障,那么我们培养社会成员良好社会公德、自觉的权利和义务意识也不会有多难。而如果没有这一切,让他们知道什么是美德、公德、权利和义务等就十分困难了。
没有自律自治的广泛体现和维护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多元利益群体,个人利益将无从保障,在这种环境下,经济领域中的欺诈,各种短期行为就十分普遍,失去诚信、权利和义务意识的社会成员缺乏区域自我管理的能力。人人自保的社会心态不仅让我们看到脏乱差的公共环境,也会使社会的管理成本无限制地增加,直至它能对每一宗交易行为都起到监管作用,对每一个社区,每一条街道都负起管理的责任。但这是不可能做到的,人人自保的必然结果是人人自危。
正如前文讲述的,尽管我们习惯把舆论的主体称为“公众”非常适宜在民主的气氛中,但我们也可以实事求是地承认对社会发展起重要作用的乃至许多我们能切身感受的舆论主体是社会大大小小的利益群体。两者并不矛盾。任何一个利益群体我们都可称之为“公众”。同样,尽管我们经常强调社会的“公共利益”,但实际上,如果我们强调各个群体的公共利益效果会好得多。例如维护行业信誉,遵守行业规章,爱护社区环境。
社群主义者一直坚持把追逐公共利益看作是公民。的一种美德,把积极的实践当作实现美德的基本途径。尽管他们强调的是对国家政治生活的一种参与,但如果一个成员对他们自己所属群体的利益都漠不关心,让他去参与社会的事务或关心国家的政治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多元的利益群体在自治自律,孕育商品经济社会所需的各种品质和社会公德的同时,也培养了社会成员参与国家、社会、群体各项公益、政治、经济等方面活动的兴趣和习惯。
在这样的社会保持多元化的舆论结构,使社会的民主治理有了可靠保证。如果每一个利益群体中所形成的舆论,或者因之而形成的舆论都有助于实现社会某一领域某一范围的自律自理,那么只要这种利益群体的形成不受限制,社会范围内的广泛民主自治便可能实现。另外,每一个利益群体都是社会个体利益分化后重新的整合,对任何一个群体的舆论要求的漠视和拒绝,不仅会影响到该群体的合理利益,而且会影响到这种群体利益“分化过程”的合理性。通常情况下,任何一种群体利益从社会生产中分化出来都是合理的,因为任何一种获得利益的劳动都是应人的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的需要而产生的。这体现了社会保持多元化舆论的必要性。
因此,在个人利益基础分化的社会全体成员之间建立一种“共同的善”,以政治动员、行政手段、宣传教育感化等方法,进行从上自下为主的道德救治,缺乏理论的基础,现实中也难以见成效。“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的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团体,每一个团体的社会成员们都有他们自己的理想,这些理想和他们的渴望与天份相符合。从至善论的学说来说看,许多社会团体的活动可能没有表现出高级的美德(优点)。但这不要紧。重要的是这些团体的内部生活被调整得适合于它们的成员国们的能力和需要,并且给他们的价值感提供着一个可靠的基础。成就的最高水准,即使可以对它作出规定的话,也是不切实际的。”[4]在我国的许多城市中,都有所谓的市民道德规范,然而对从事不同工作,分属在不同群体,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的普通市民来说,这种道德规范离他们极为遥远,在实际工作生活中也没有切实有效的途径内化为他们心中的信念。利益群体中的“善”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它们之中共同的善就是我们所追求倡导的时代之善。
三、制衡、协调、和谐
利益群体由于有相互关联的或共同的利益基础,因此即使某个群体的获利要以牺牲另一群体的利益为代价,他们也有可能联合起来,共同对抗社会道德甚至法律。然而,这种危险由于以下几个原因而大大地减少了其发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