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的良心决定法官断案的态度
法官的良心是个人对自己行为进行善恶评价和批判的重要标准。德国法社会学创始人爱尔维希认为,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14]在司法裁量过程中,正义感促使法官对所有相关的材料都必须审慎地进行整理、筛选和检视,也许这一切不足以影响案件的最终判决,但是却迫使法官必须使自己的判决免于任何可能的错误。所以,柏拉图主张,一个好的法官一定不是年轻人,而是年纪大的人,因为只有年纪大的人才懂得正义是怎么回事。[15]固然,这表明法官的年龄阅历对于审案的影响,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表现出一般与年龄相关的正义感即法官的良心的重要性。
(二)法官的良心决定了法官断案的适用法律标准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法律规则的普遍性、明确性、连续性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对抗着混乱和无序。但是对于法律的适用上出于对法律的尊重和法律适用的实际空间的考虑出发,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对于“可以从轻或减轻”中可以的适用范围等,这都属于法律范围之外的软性规定。“正如人们所知,社会生活中的秩序所关注的是建立人类行动或行为的模式,而且只有使今天的行为等同于昨天的行为,才能确定起这种模式。如果法律对频繁且杂乱的变化不能起制动作用的话,那么其结果便是混乱不堪,因为无人能够预知明天所将出现的信息与事件。”[16]法官的良心或是由良心产生的正义感便是法官维护法律正义,保持统一标准,使用同一规则的重要驱动器。的确,法官即便在其自由心证中不使用统一标准或是冷漠断案,也无相应《法官法》对其加以追究,但是法官的良心会时刻监督其隐蔽行为,这种良心是一种公正的问心无愧,也是一种对法律信仰和作为人对当事人保持一份同情心的血性。
(三)法官的良心决定了人民对法律信仰和法律的发展方向
“就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17]法官作为法律的操作者对内传达着人民的需要和社会变迁对法律要求的呼声,对外表现着将法律由书面的无形转换为有形的行为的作用。柏拉图认为:“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管理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剥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性也会从中滋长。”[18]因为法官不仅仅代表着法官本身,他更代表其背后神圣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当人民因为对某法官丧失良心的草率判案失去信心时,同时失去的也是对社会公正的信心,其结果不堪设想。因此对于社会上广泛争议的“脱法袍女法官驳斥当事人”事件,[19]笔者的观点是应当在违反相应法庭制度的批评外为其鼓掌,因为这代表了法官的良心,向民众传达了一种法官的正义心和同民众相同的判断标准,同时也是对于败诉者良心上的支持与抚慰。这种以民为主,尊重人民意愿的法律理念必将影响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并终将影响法律的发展方向。
三、法官良心与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策略
英国哲学家休谟认为:“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供应。”[20]就法官的良心而言,与其他人相同,自私是主要的,慷慨是有限的。要求每个法官都有良心是不现实的,但是可以通过调整法官所处的约束机制(正义法则)对法官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与稀缺资源(利益)进行调解,使得弃恶扬善成为人民明智的选择,“恶”被抑制,“善”自然被表现出来。因此,改变现有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条文,使得法律与法官的良心在更大程度上得到重合或是融合是解决矛盾的重要方法。在电影《流浪者》中有一经典对白:“法律不承认良心,良心也不承认法律。”在笔者看来,良心与法律并不矛盾,因为只有适应人民良心的法律才能获得更多的活力,才能具有生命力,因此,法律与良心之间的冲突只是处于法律滞后性的暂时的状态,随着法律的发展必将得到解决。
至于现存的法律与良心之间的抉择问题,笔者赞同采取在法律范围内用良心尽力寻找法律的疏漏之处,为当事人寻求利益。在法律与良心两难时采取“香蕉皮”理论。[21]当难以确定业主是否该对顾客滑倒承担责任时,法官应当看一看香蕉皮里层的颜色,如果已经发黑,就说明已经被丢到地上很久了,业主本有足够的时间及时发现并把它丢入垃圾箱,以免客人滑倒受伤,业主没发现就存在过失,就要承担责任;如果香蕉皮还是白的,就说明刚刚被丢下不久,业主不可能立即注意,因此就不必承担责任。由客观物体的现状决定法律判决的发展方向,通过将法官的良心抉择客观化,用客观物质决定主观情绪,是法官适法的主观活动得以用客观物质限制,从而达到正义的最终目标。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均有很多优秀的法官,用充满良心的正义感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寻求奔波,用其智慧为法律和良心之间寻找到一个最为契合的平衡点。一身正气,不辱使命,不因强权的威逼而踟蹰;明察秋毫,不怨不纵,不因世俗的喧嚣而彷徨。法官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的良心是法律最后的守护者,当法官失去了良心时,社会的公平不再,正义不再,法律的尊严也将失去颜色。是法官就应当拥有法官的魂魄,是法官就当有法官的良心,守住法律最后一道门!
参考文献:
[1]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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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脱法袍女法官驳斥当事人 引发角色定位争论》,法制日报,200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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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西塞罗:《论辩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
[13]肖扬:《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
[14]肖扬:《让法律掌握在有正义感的法官手里》,人民网,2008年1月30日。
[15][英]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