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实施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系
托克维尔指出:“用什么办法能使人们养成权利观念,并使这种办法能为人们所牢记。结果发现,这只有让所有的人都和平地行使一定的权利。[10]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实现当家作主,表达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一条基本渠道和途径。村民自治制度被一些学者称之为中国乡村的“草根民主”。[11]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后,村民自治随之在全国广泛推行,并进入制度化运作时期。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了有关村委会建设的基本法规。到2001年为止,只有江西、西藏以及北京、上海尚未制定有关法律,其中山东、福建、海南、云南、河南等省制定了贯彻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1998年底,全国共选举产生了83万多个村民委员会,358万多名村委会干部。据统计,全国已有92.8万个村民委员会。其中60%已经制定了比较规范的村规民约,20%制定了比较规范的村民自治章程。[12] 村民自治及民主选举的实施不仅给千百万农民不同程度的民主权力,也正在改变着农村社会政治环境及权力结构,也改造着农民及农村干部自身。村民自治及民主选举作为一种新的政治元素及制度变量,已经催生和引发了一系列积极的社会政治变迁,对乡村及整个国家的政治民主化产生越来越大的积极影响。但同时,村民自治也出现一些问题,尤其在民主选举方面。2005年4月,广州增城市麻车村竟曝出了“两个候选人持续10天宴请全村9 000多村民,花费上百万元”的惊闻,一时间被称为“百万宴请”。[13]而且,农村贿选现象从总体上看又呈不断加剧之势,起初主要在一些党支部松散的村庄和派性强、宗族矛盾突出、村民整体素质比较低的村庄出现,后来逐渐向全国农村蔓延。《人民日报》2005年5月以《230万元巨款买村官》为题,披露了山西河津老窑头村村官“贿选”一事。该村村委会选举后,当选者向村民兑现选前承诺,共计223.62万元,其中村委会主任王玉峰给每个村民1800元,两位副主任给每户1000元。由于目前的村民自治大多只限于村民选举,相关的监督制度并没有真正执行,没有切实保障农民的权益,使村民自治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以至出现“选举疲倦”。“四个民主、一套车”(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而现在只有“民主选举”一个轮子在跑! [14]因此,一是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积极推行“村务公开、村民自治”,真正落实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村民自治制度。二是健全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完善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管理等制度,建立和健全村民自治权保障和救济制度,使村民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渠道有序参与本村政务。三是完善民主监督制度。要完善以民主选举、民主议事、民主决策以及财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尤其要抓好村务公开制度,因为它是实现民主监督的中心环节,是实行村民自治的关键。四是加大乡镇政府的改革。要逐步缩小基层政府机构,缩小和限制与此相应的行政权力,改变农村基层权限划分中行政权力过大、农民权利过小的状况,并为自治制度逐步向乡镇扩展打好基础。
六、打牢支撑农民政治权益的经济基础
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5]当前农民的政治参与的工具性特征,使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的最大化是农民进行政治参与的最终目标与归宿。农民政治权益丧失的根本原因是经济上的弱势地位,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得不到保障而引发的政治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的政治资源会自动向财富集中。高水平的政治参与总是与更高水平的发展相伴随,而且社会和经济更发达的社会,也趋向于赋予政治参与更高的价值性。”[16]农民每天忙于为生计奔波,政治对农民来说是一种奢侈品。农民许多政治权利的丧失完全是因其贫困所造成的,经济上的贫困导致农民政治话语权的丧失。“严重贫困的群众根本无法获知参加公共事务的足够信息,对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的讨论,进行有效的组织,并接触他们的代表。”[17]北欧的国际NGO“民主与选举协进研究所,在2000年举办了一个研究讨论会,专门探讨贫穷与民主的关系,与会的专家研究过南亚、非洲、南美和前苏联国家等地区的案例后指出,对于开发中国家而言,“没有民主的经济增长将导致更大的不平等”。因此,发展农村经济是保护农民政治权益的根本措施。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可以使农民摆脱对群体的依赖关系,从中衍生出主动、独立和平等的政治主体,并且为农村民主法制化、制度化的产生和发展提供最重要最稳定的依据。大力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才能为农村民主制度和民主权利的实行塑造新的经济基础,为农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创造主客观条件。只有具备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农民才有经济基础和空闲时间去进行政治参与,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才有可能普及和发展电视、传真、电脑等现代化的设备,从而提升广大农民对政治信息的接受,提高政治参与的有效性;才能更好地享受受教育的权利,从而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提高参政质量。为此,一是采取多种措施,让农民逐步富裕起来。政府要给予农村发展、农业增收和农民富裕大力帮助和扶持,包括各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和优惠政策以及各种社会公共资源的倾斜,积极提供购销信息,建立贷款信用制度,进行农业集约化、产业化改造。二是加大投入,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等社会事业。列宁所说,“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必须先教他们识字,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不识字只能有流言蜚语,传闻偏见,而没有政治。”[18]要完善农村基本的义务教育制度,加大人力资本的投资,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三是更新农民观念,鼓励农民走出去。采取鼓励和支持措施,让农民走出农村,开阔眼界,转变观念。只有生活和经济状况改善了,自身素质提高了,思想意识现代化了,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地位与政治地位低下的处境,才能掌握到各种政治资源,进而争取到各项权益。四是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要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 ,不断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不断普及和发展电视、传真、电脑等现代化的设备,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提升广大农民对政治信息的接受,使农民有更多的机会和空间接触和参与政治。
七、培育维护农民政治权益的政治文化
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19]农民的政治文化就是农民在历史和现实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是历史传承和现实生活在农民精神世界里的反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群众的政治文化水平显著提高。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实践,农民正逐步掌握政治生活的程序、规则和必要的技巧,由此提高了村民的民主实践能力,使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明显增强,农民群众更加注重自己权利的实现,更加重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必须承认,农民群众的政治文化水平与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还不完全适应。如,近年来我国农民的非制度化参与时有发生,常见的主要有行贿、报复政府官员、村级干部,甚至暴力攻击,围攻政府机关等。我国农民参与政治的次数、频度依然很低,有强烈的政治参与意识并经常性地参与政治的农民人数很少,并且大都以维护正当的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没有把政治参与或民主本身当作一种目标自觉地确立并加以追求。可以说农民参与政治还仅仅是一种手段性参与。这就表明我国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民主意识尚欠发达,农民的政治文化不成熟。因此,提升农民群众的政治文化水平已成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必须重视的一个重要环节。一是优化农村经济政治环境。广大农村现代化水平依然很低,社会结构变化不够深刻,基层民主制度运作仍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农民群众的组织性还不强。必须优化农村经济政治环境,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促使农民群众养成自觉的政治意识,切实提高政治文化水平。二是强化农民的政治文化教育。当前我国农民的政治文化心理明显缺乏主体意识和独立意识,“权威崇拜”、“清官思想”和“息事宁人”等落后的政治意识和思想仍根深蒂固。对农民进行政治文化教育的内容,要以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和价值观念为基本内容,以民族性、科学性、民主性、大众性为基本特征,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强化教育,引导农民摒除落后的思想观念,以破除农民政治参与存在的文化心理障碍,并逐步形成新的政治文化观念,把农民群众的思想意识引导到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价值取向上来。三是完善农民参与民主生活的机制。农民长期缺乏民主政治生活的锻炼,使他们不能十分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政治权利,不善于按照制度化的程序参与政治生活,不善于使用民主政治的武器表达自己的利益。传统文化中消极意识的长期熏陶,使他们中不少人有意远离政治或用极端手段维护自身权利,缺乏正确的民主政治生活眼光。要完善农民参与民主生活的有效途径,培养他们的制度化意识和程序化意识,激发农民对政治生活的积极性,提升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的精神支撑。 [1] 刘明君:《关于比较政治学领域中的政治冷漠主义》[J],《理论与现代化》1998年第2期。 [2] 周其明:《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J],《法商研究》 2002年第2期。 [3] 吴绍琪、毕铁居:《农民权益缺失的现实困境及其对策》,《经济前沿》2006年5期。 [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67页。 [5] [美]塞缪尔·亨廷顿等:《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74页。。 [6] 王建成、宋华:《给农民国民待遇》[J],《决策咨询》2003年第10期。 [7] 王欣:《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权益保护问题》,《攀 登》(双月刊)2007年第4期。 [8] 李新芝:《维护农民政治权益的对策探讨》,《农村经济》 2004年 9期。 [9] 张庆侠、苏国安:《试论村民自治与我国农村民主化进程》[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 [10]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72页。 [11] 徐勇:《草根民主的崛起:价值与限度》,《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2000年夏季号。 [12] 白钢:《中国村民自治建设评议》[J],《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 [13] 记者:《两个候选人持续10天争相宴请全村9 000多村民,为此专门雇请20多辆中巴车迎送村民,花费上百万元》[N],《新快报》2005年4月27日。 [14] 《南方农村报》,《访谈徐勇教授之(二):村改居不能搞运动》,2005年4月19日。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