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表达农民政治权益的组织形式
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逐渐演变为改革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和利益的最大受损阶层,没有制度化的利益表达组织无疑是其重要原因。马克思在1851年的文章《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指出,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相互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4]亨廷顿认为,组织是通往政治权力之路,也是稳定的基础,因而也是政治自由的前提。[5]印度国家农业经济政策中心国家研究员哈克教授指出:在农民组织缺位的情况下,政府没有压力去解决农民面临的问题,并且政府实施的各种社会福利计划也无法真正到达农村社会。[6]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十分擅于组织农会来动员农民参加革命。建国初期,农会与工会一样仍然发挥着独特的功能。1950年7月,政务院通过并公布了《农民协会组织通则》,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农民协会成了事实上的政权组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民被组织到人民公社进行集体劳动,农民协会名存实亡。我国现有2000多个全国性社团中,各个社会群体、各个阶层都有自己的组织,工人有中华全国总工会,商人有工商联,学生有学联,青年有青联,妇女有妇联,律师有“全国律师协会”,消费者有“消协”,残疾人有“残联”,还有众多的工商产业协会,而人口最庞大的农民却没有一个服务于全国农民整体权益的全国性组织,中国农民权益的保障在组织上缺乏有效的支撑和保证。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我国现行《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结社自由权。但目前我国法规对农民组织的设立条件过高。《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农民专业协会实行登记管理,要求农民专业协会被视为群众团体,有最低会员人数50人,资产5万元及活动范围的要求。在由于农村村民分散居住的特点,使许多农民专业协会不可能设立,服务农民的社会组织太少。如,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数量已超过15万个,农民专业协会约占65%,专业合作社约占35%。但参加合作组织的农户仅有2363万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9.8%。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是当前侵害农民权益事件不断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7]在美国,有各种农业利益集团——农业合作社25000个,参加农业合作社的农民有440万人,约占农业人口的90%。日本的农业利益集团——全日农协联盟,拥有800万成员,成员数量超过日本任何一个利益集团。他们的这种组织都对政府决策具有相当影响力。[8]因此,要从国家和谐稳定的高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允许建立权利和义务明确的农民协会等农民组织,可让农民组织代表农民参加政治决策,在政府和农民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可让农民通过参加农民组织的实践,使农民学会如何管理公共事务和维护自身利益,有助于引导农民通过制度化渠道有序、有效地进入国家政治生活,提高他们的政治参与能力和整体水平;可让农民学会在利益博弈中进行磋商、调解或谈判,增加矛盾解决的可能性,使解决方式更趋理性化和法制化,为社会矛盾提供一个缓和冲突的机制与渠道。
四、拓宽农民政治参与的渠道途径
现代社会的发展表明,一个社会群体要充分维护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进行政治参与,在政治参与中通过与其他利益群体博弈、向政府施加压力乃至沟通、协商、谈判,从而达到各个群体都能认可、自己群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农民群体同样如此。但制约农民政治参与的因素很多,如,现阶段农民政治参与行为受非制度因素影响非常明显。如宗派、宗族、选民个人好恶、乡村习俗等等。甚至包括贿赂选举人、动用家族力量,进行人身攻击、写匿名信诬告等等,这些直接阻碍把农民政治参与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9]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农民的政治权益要在农村得到最终实现,就必须为农民提供一条畅通的政治参与和政治表达的渠道。但目前农民政治权益表达渠道不够畅通,渠道过窄。因此,要把拓宽农民权益表达渠道作为实现农民政治权益的重要内容来抓。一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三大改造时期,消灭了农民阶层现象,但体制转轨期农民阶级又开始分化,农村中重新出现富、中、贫三个阶层。不同阶层的农民有着不同的利益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利机关,占人口80%的农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还不到9%,对事关农民的重大问题的决策起不了多大作用,农民基本上被排斥在国家重大决策权之外。因此,要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应适当考虑不同农民阶层代表的比例,尤其是贫困农民的比例,增强农民在国家政治机构中的话语权,让人大代表真正反映农民的要求和愿望。同时,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设立“人大代表热线”、“人大代表信箱”或开设“人大代表网坛”,规范人大代表的监督职能,完善人大代表对选民负责制,明确规定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力和应尽的义务,并积极推广人大代表联系户制度。二是完善乡村党政领导体制。如,安徽省岳西县实行乡村领导体制和方式重大改革。岳西县根据“精简、效能、小政府、大服务”的原则,实行乡村领导体制和方式重大改革,乡村组织切实改变过去那种压指标、分任务,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领导方式,把主要精力用在制定政策、发展规划、提供服务和搞好协调上。该县提倡乡镇党政正职一人兼,党政副职交叉任职;坚持和完善“两推一选”村党组织和“组合制竞选”村委会的民主选举办法,提倡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人兼,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合理核定村干部职数,重新确定村干部补贴,完善村干部养老保险金制度和优秀村干部奖励制度。完善乡村党政领导体制的目的,就是让乡村党的组织真正对农村起到组织、思想和政治领导,以保证农民群众的政治权益不因为党的领导而不能充分体现。三是改革信访制度。要建立规范的信访督查制度,真正发挥信访的“前哨、第一道防线”的关键作用,努力把群众的利益表达解决在萌芽、处理在基层,防患于未然。对所有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接待、事事有解决,将群众反映的利益表达及时反映到相关部门,并对问题的解决进行跟踪督查,限期解决,对于群众不合理的要求或虽然有理但一时无法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到思想工作,杜绝久拖不决。2009年4月13日新华网报道,中国要建设全国信访信息系统,设立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为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提供便利;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信访群众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宽和畅通信访渠道。四是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我国农村基础设施相对落后,新闻媒体单位的建设无法跟城市相比,这使得农村通过媒体进行表达的途径受限。要加大对新闻媒体部门的投资,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和新闻手段,进一步强化舆论监督,尤其要把国家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到群众监督视野,保证人民群众对干部的选举、任免拥有最终决定权,为实现农民权益提供良好的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