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在总结“文革”教训时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党的制度受到破坏,既是“文革”的原因,也是“文革”的结果。邓小平所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2]陈云在总结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开创党的建设新篇章的同时,对恢复和开创党的制度建设也做出卓越的贡献。
一、科学总结“文革”的教训,倡导恢复和发扬民主集中制,
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反对个人专断和极端民主化
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的制度。什么时候较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就会前进;什么时候破坏民主集中制,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就会遭受挫折。陈云在总结“文革”的教训时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没有了,集体领导没有了,这是‘文化大革命’发生的一个根本原因。”[3]他号召全党要恢复和发扬民主集中制,才能实现毛泽东倡导的“六又”政治局面。1980年2月,陈云在十一届五中全会上强调,民主和集中是辩证统一的,不可分割。民主集中制,是既要有民主,又要有集中。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允许不同意见存在。一个人讲了算,一言堂,一边倒,不好。但是,又必须要有集中,少数服从多数,全党服从中央,否则什么事情也做不了,一事无成。他强调要认真实行集体领导制度,政治局常委要集体接班,不搞个人接班;书记处工作要实行一人一票制度;选举书记处成员时,要差额选举。[4]这次会议通过陈云领导制定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坚持民主集中制为中心,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内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是非界限、处理党内关系的重要原则,系统化和规范化了。[5]《准则》是党的重要法规,全体党员必须认真遵守,如果有违反准则的行为,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照党纪处分,甚至开除党籍。十二大党章也明确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它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党章还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基本原则。[6]
陈云在领导改革和建设的实践中,多次强调要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1985年9月,陈云在全国代表会议上强调: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章规定的原则。历史经验证明,实行民主集中制,做起来很不容易。新进各级领导班子的中青年干部,要注意学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在各级领导班子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倾听各种意见,特别要注意倾听不同意见。要按党章办事,不要一个人说了算。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经过集体的充分讨论。[7]针对某些领导人的错误,陈云要求建立民主生活会制度。他说:“常委多少时间开一次会,政治局多少时间开一次会,要立个规矩。常委会议,政治局会议,政治局扩大会议,应该分开来开。这是党内民主生活。”[8]针对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分散状况,陈云强调集中的意义。1988年10月,他在同赵紫阳谈话时说:中央的政治权威,要有中央的经济权威作基础。没有中央的经济权威,中央的政治权威是不巩固的。在经济活动中,中央应该集中必须集中的权力。搞活经济是对的,但权力太分散就乱了,搞活也难。[9]邓小平赞成陈云的意见,他说:“陈云同志讲,各路诸侯太多,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各自为政。这个批评是正确的。中央的话不听,国务院的话不听,这不行。特别是有困难的时候,没有中央、国务院这个权威,不可能解决问题。有了这个权威,困难时也能做大事。不能否定权威,该集中的要集中,否则至少要耽误时间。”[10]
陈云认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必须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四个服从’是一个也不能少的”。必须“用这样民主集中的制度来作出党的决议,统一党的意志和行动。”他强调,“核心领导只有经过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并在实践中经过考验,才能建立起来。”[11]陈云认为,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并不是截然分开的。“纪律与自由,是矛盾的统一。无产阶级政党应该是一个最有纪律的党,也是一个最讲民主、最讲自由的党。”[12]
二、卓有成效地主持中央纪委的工作,强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严惩腐化变质和违法乱纪行为
针对改革开放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陈云主张建立健全纪律检查体系,完善党内监督制度。1980年,中央纪委正式向中央建议,将中央纪委以下的各级纪委由受同级党委领导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十二大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1982年9月13日,陈云在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今后的主要工作,仍然是协助中央和各级党委,切实抓紧抓好党风整顿。县以上单位的党委,没有建立纪律检查机构的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的有些还要加强。没有纪检组织的地方,应有专职的纪检干部。[13]1983年3月,中央纪委制定《关于健全党的纪律检查系统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设置、任务、职责范围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检查党的领导干部是否坚持基本路线、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是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的根本目标。1980年1月,中央纪委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今后纪律检查工作将进一步围绕四化建设搞好党风、严肃党纪,同当前实际工作和现实生活中的不正之风进行斗争。要把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点,由根据党的三中全会方针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重建党规党法,进一步转移到保证党的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实现四化建设上来。[14]2月,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陈云指导起草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是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中最根本的一条,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殊化,指出对党的路线和党的领导采取对抗、消极抵制或阳奉阴违的两面派态度,是党的纪律所不容许的。[15]邓小平也赞同陈云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坚持不懈地纠正各种不正之风,特别要坚决反对对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采取阳奉阴违、两面三刀的错误态度。”[16]1986年10月,中央纪委召开第八次全体会议,研究贯彻执行《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陈云在讲话时强调:全党纪检部门,要从纪检工作上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党的各级纪检工作部门不仅要对妨碍、破坏改革的人和事坚决反对和纠正,而且要使纪检工作成为促进改革的重要力量。[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