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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来源:互联网 qikanw | 刘渊 王静
【分  类】 政治与法律法学
【关 键 词】 犯罪中止;立法例;有效性;成立标准
【来  源】 互联网
【收  录】 中文学术期刊网
正文:

  4、消除原因力说,要求中止者的中止行为必须能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危害行为已对共同犯罪行为所形成的原因力。

  (二)上述观点的评析

  第一种,个别中止论的观点则与整体完成状态论的观点恰好相反, 只侧重于共同犯罪行为的个别性, 而忽视了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性, 看不见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有机联系。 任一共犯人仅仅是消极地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能完全消除他的先前行为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已经对整个共同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积极加功作用,因而并不能完全脱离与共同犯罪的联系,也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因此,个体中止说是不科学的。

  第二种,首先,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承认在一些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或相近,对主犯和从犯不加以区分,这时该如何认定个别共犯是否成立犯罪中止。其次,所谓主犯和从犯,是刑法依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的分类。在很多情况下,未到共同犯罪实施终了时,是无法准确认定谁属主犯,谁属从犯的。

  第三种,切断因果关系说,从逻辑上具有合理性,只要共犯有效的切断了其行为和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也就丧失了其对危害结果承担责任的基础,认定为犯罪中止是恰当的。但该观点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容易引起歧义。判断有无因果关系,一般只有在共同犯罪结果已经产生的情况下才能谈起。而且有学者认为,因果关系问题本来就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如果在此问题上提出因果关系标准,无异于使问题更加复杂。

  第四种,消除原因力说的主要缺陷在于,即使中止者的中止行为未能有效地消除自己的先前危害行为已对共同犯罪行为所形成的原因力,只要其有效的阻止了其先前行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加功作用,也可成立犯罪中止。一定意义上讲,中止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一经实施就已经融入到了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之中,其对共同犯罪行为所形成的原因力并不一定能够消除。

  四、重新确立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标准

  基于上述分析,借鉴各观点的合理之处,并通过透视国外立法规定和理论研究成果,综合考虑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在主客观方面的要求,构建共犯中止成立标准为:

  1、共同犯罪的中止的时空性:具体而言,包括:其一、开始为共同实行犯罪而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其二、共同实行犯罪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至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即犯罪实行阶段;其三、犯罪实行阶段终了之前,即犯罪完成之前。

  2、共同实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其与单独犯罪中的认定标准并无差别,为:其一、是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与完成犯罪,这是自动性成立的前提条件;二是行为人出于本意而停止犯罪,这是自动性成立的关键条件。

  3.、共同犯罪中止成立的有效性。这是共犯中止成立的客观条件,是指共犯人必须是确实放弃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有效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所形成的条件继续实行犯罪,或者在前述条件不能达到的情形下,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这一有效性认定标准中的“条件”,必须作如下理解: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全面把握共犯人行为所提供的“条件”。在共同犯罪中,共犯人为其他共犯实行犯罪所提供的条件包括主观上的心理条件和客观上的行为条件两个方面。因此,共犯人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在主客观两个方面都有效的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所形成的条件继续实行犯罪,具体来说,在主观上, 不仅有不继续实施犯罪的意识, 还要求切断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共同故意及其联系形式, 消除行为人对其他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强化犯罪意图的作用及心理上得到支持和保护的感受, 使其他犯罪人明确失去了该人的参与和支持。在客观方面,必须主动停止犯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提供的条件继续实行犯罪,或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样,才能成立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42页。

  [2]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71页。

  [3] 赵秉志:《刑法总论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546页。

  [4] 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5]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55页。

  [6] 《 俄罗斯刑法典》,黄道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版。

  [7] 陈忠林,《刑法学讲演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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