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遵循法治原则,事实依法治国。邓小平同志多次指出,中国是一个具有很长封建历史的国家,“人治”的传统根深蒂固。建国后,我们有没有自觉而系统地进行法制建设。权大于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以权乱法等现象经常出现。法律形同虚设,往往把领导人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为此,他强调,遵循法治原则,实施依法治国必须认识和处理好这样几个关系: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处理好“党权”与“法权”,、党的领导与国家法律以及坚持党的领导与树立法律权威的关系。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为网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重要的事、国家的各项活动和公民在各个领域的行为都应该依法进行,使法律成为维护社会规范的“绝对命令”,使法律至上,至重,至威,至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处理好“人治”与“法制”、个人权威与法律权威的关系。
法律应被视为“天下之方程式,万事之仪表”。法律主导,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尺。邓小平同志抓住了法治并以此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中国特色政治文明内含特质的基本点,就抓住了时代的主旋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良性发展找到了一个重要的起点和支点。
(3)推崇制度权威,着力制度建构。现代政治发展的基本目标是根据科学的原则建立起合理的制度,确立个人融于制度,在制度规范内行事的关系,实现整个社会运行的制度化。和以往忽视制度建设,主要靠道德化、思想教育、群众运动、阶级斗争手段的传统治国模式不同,邓小平同志崇尚制度权威的治国新方略。邓小平同志深知,体制资源稀缺,制度约束乏力,会造成社会政治畸变。屡屡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换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很多问题的发生,“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因此,必须从改革制度方面着手去解决问题,建立起真正体现时代要求和人民根本利益,既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又具有可操作性、权变性和综合反应能力,高度分工,充分开放的制度体系,使制度成为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最高权威和管理国家的最高准则,实现整个社会的制度化,这是社会主义良性发展的基本要求,因而是构建21世纪新型社会主义的基本立足点。
(4)强化监督机构,探索分权制衡。权利过分集中不受监督制约,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失控和腐败,因而建立在分权基础上的监督制约机制成为政治文明的一个核心标志。经过“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邓小平同志有更深的体验和认识。他指出,我们历史上多次强调党的集中统一,强调反对分散主义和独立性,很少强调必要的分权和自由权,很少反对集权。对这个问题长期没有足够认识。这种情况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以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他尖锐地提出:“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反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翻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所以,“我们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当然也要有监督,有制约。”
虽然传统模式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也建立了监督制约机制,但这种机制存在着三大缺陷:①自上而下的监督代替了平行制约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造成了很多监督环节的空档和误区;②监督权受制于执行权。专门的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独立性,造成不少环节的“弱监”和“虚监”;③重视监督违法违纪,疏忽监督失策,追惩性的事后监督难以避免决策的重大失误。因此,邓小平同志强调,为了完善社会主义监督制约机制,必须拓宽监督渠道,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监督体制,使各种监督互相配合,协调运转,更好地发挥制度制约机制的整体功能。进入21世纪后,虽然我们各方面的制度建设逐步走向完善,政治文明高度发展,但邓小平同志高瞻远瞩的政治文明思想和建议是我们政治文明建设的法宝,应长期坚持下去。
2/2 首页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