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实施《07签规》后签证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1、船员变更无法准确确认时间和地点。《07签规》中明确规定了船员变动必须重新签证的要求,签证簿中也有船员登记一栏。但在实际工作中,则无法准确确认船员上下船舶地点、变更时间等。到船舶到达下一港(长江局规定船舶无明显违法行为不得拦截检查), 当地海事机构发现船员变更,询问船主时往往得到的答复是:船员刚下船,替换的船员马上就到,进港签证用新船员签证。要解决这一难点,则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船员变更有关于船舶的安全航行,及时安排适任船员上船驾驶乃是第一准则,向海事机构报告也只是多办一次签证手续而已,不缴纳任何费用。船员们提高了安全意识,才会理解变更船员及时报告的重要性,才会消除使用临时低等船员的侥幸思想。
2、报港制度因是预报,无法保证准确率100%。在实际工作中,船舶进港前预报港后,如遇到大风、大雾或其他原因耽误了船期,无法在预报的时间抵达港口,给海事监管的及时性带来了一定的困扰。现在如有船舶耽误进港时间,则要求船舶在进港前1小时再报一遍;危险品船舶则要求靠泊到码头后,电话再通知执法大队报港一次,待电话报港确认后,海巡艇到达危险品码头维护。以此方法减低海事执法成本。
3签证薄内记载行政处罚等事项有待于明确。《07签规》第三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下列事项应当在船舶签证簿中予以记载,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船舶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船舶被禁止离港的。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收到的上述信息应当予以记录,并协助调查处理。)要求记录行政处罚等事项。在实际工作中这一条规定的推行有一定的难度。一是海事违法行为中诸多情况不需要在消除后重新签证,因此将违法行为记录在签证簿哪一页则需要明确;二是海事违法行为一般可以当场纠正,不需要船籍港海事机构协查,因此通报制度未很好的落实;三是如船主提出不予于记录,考虑到执法难度和当今内河水运经济的不景气,执法人员人性化执法一般会免于记录。
4、IC卡签证仍需要携带相关证件。《07签规》中第七条(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规定了免于提交纸质材料的条件。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内河船员变动较大,长江海事局要求船员签证仍然需要携带船员适任证书。船员们为了避免遗失船员证件、变更证书资料未在IC卡内及时登记,一般会携带船舶船员相关所有证件办理进出港签证。
【参 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3年第3号(1993年05月17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7号(2007年05月3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船舶进港报告制实施指导意见
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作者:交通部海事局李青平副局长来源:互联网日期:2008年09月03日
5、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舶〔2007〕510号,200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