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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来源:互联网 qikanw | 罗薇 上海电机学院
【分  类】 文化研究
【关 键 词】 传媒监督、司法公正、良性互动
【来  源】 互联网
【收  录】 中国学术期刊网
正文:
摘要: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传媒监督和司法独立是构筑社会公正体系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基本组成部分。传媒对司法监督的目的与司法机关追求的目标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确保社会公平和正义。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二者常常发生矛盾和冲突。为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我国应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传媒与司法和谐共进之路。
Abstract: In modern states with legal system, media supervision and judiciary independence are two indispensable parts of social justice sytem. The purpose of media supervision on judiciary is the same as the aim of judiciary bodies, that is, for ensuring social justice and equality. However, in practical operation, these two parts will meet conflicts from each other. With a view to realizing the sound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two, China ought to probe actively into a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he combination of media and judiciary on the basis of the experience from the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关键词:传媒监督、司法公正、良性互动
Key words: media supervision, judiciary justice, sound interaction
 
近年来,随着传媒自身活力的增强以及审判公开原则的逐步落实,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传媒监督是把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本文试对传媒与司法的互动关系作初步探讨。
一、我国传媒监督司法之现状
(一)传媒监督对司法的积极作用
    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任何一种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审判权也不例外。毋庸置疑,传媒监督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中功不可没。当司法人员背离法律、远离法律理性时,当司法活动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扰和影响时,传媒及时报道案件的真实情况,将应该受到指责的阴暗面袒露在大众面前,可以促使司法人员最终回归天平的中央,形成公正的裁判。这是传媒监督司法的价值所在。当然,在司法体制设计当中,纠错程序本来就有,如若能将内部的纠错程序运用到极致,凡错案必纠,凡违法办案必究,则新闻监督似乎可有可无。但这仅仅是一种脱离现实的理想状态。传媒必须监督司法以促进司法公正。
在当前大众传媒化时代,传媒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媒传对于某一典型案件的穷追不舍,在相当程度上会激发了公众对司法、对正义的认知兴趣。比如,孙志刚案、延安黄碟案,无不凸显出典型案例在启蒙民众程序观念、权利意识上的价值功能,这对于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具有积极的意义,是推动法治进步的原动力。      
(二)传媒监督对司法的负面影响
尽管传媒在进行报道时追求客观公正,但其社会责任、人文关怀、同情弱势人群等报道倾向,往往会在报道中流露出来,而这些又极易调动社会民众的情绪。他们或是不断渲染被告人的悲苦情状,或是对恶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脸谱化处理,难以严格保持中立。极个别报道甚至并未表现出尊重司法的态度,如在“许霆案”当中,一开始就有媒体痛斥“法院量刑不当,许霆应判无罪”,有意无意给法官施加压力。在案件尚未生效前,新闻记者还会经常引用一些法律权威或是某某负责人的话对案件发表评论、提前表态。这些做法很难说做到了尊重司法规律,也不能说发掘了多少促进司法公正、推进法治的内容。我们一次次看到审判者在舆论的强劲风暴中,困于立法局限和舆论压力,没有足够的自信去坚守自己的判断。从早先的“黑社会头目刘涌案”、“刘志刚杀死城管队长案”以及“许霆案”,抛开最后的实体公正不论,它们至少在程序上给人一种司法“随波逐流”的印象。
二、传媒与司法关系之法理分析
(一)传媒与司法冲突之实质
传媒具有宪法所赋予的新闻自由与新闻监督权。新闻自由其实质同公民言论自由权。言论自由权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中具有首要地位。新闻监督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司法活动是国家权力运行的一个重要环节,公众应当对其享有知情权。另一方面,支撑司法的背后力量是落实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需要。获得公正审判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两者冲突的实质是两种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带有一定的必然性。但从根本上说,两者都是为实现公民权利服务的,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二)传媒与司法冲突之原因分析
1、两者在运行机理上各具特性。一是对事实的认定不同。司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认定的事实必须是经过辩诉双方提出相应的证据,在证据的基础上辩诉双方经过激烈的辩论后由法院认定的“法律真实”。新闻事实是媒体通过采访了解到的事实。尽管从法律上说,新闻报道应尊重客观事实,但这种限制是宽泛的,使得新闻传媒中未经严格审查的有关案情信息远远达不到法庭中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要求。二是司法活动应当具有被动性和中立性,这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基础和保证。而传播活动考虑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总是积极主动出击,寻找或者是制造新闻,在报道时也难以做到不偏不倚,具有主动性和倾向性。三是司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判,传媒则要求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过时的新闻不再是新闻。
2、两者缺乏沟通了解。司法界认为法律新闻应该客观真实严谨,而新闻工作者则对曲折生动的法制故事颇感兴趣。在案件的评论和报道问题上,司法界人士认为,传媒对案件不能发表评论,只能如实报道,而媒体人士则认为传媒的报道和评论可以针对案件诉讼的任何阶段。司法机关在对传媒监督表示审慎欢迎的同时,又心存防范和抵制,在媒体报道上设置种种限制。
  (三)传媒与司法具有相同的社会责任是两者可以实现良性互动的基础
传媒对司法监督的目的与司法机关追求的目标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确保社会公平和正义。其中司法通过依靠公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传媒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追求道德上的公正。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经过长期的磨合、调整,应在二者间找到最佳的契合点,从而达到理想的平衡,使传媒对司法的监督自由而不过度,司法对传媒的排斥合理而不过分。
三、国外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做法
如何处理传媒和司法的关系是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难题,归纳起来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是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赋予传媒监督司法的权利。另一方面,为防止传媒过度干预司法设立了适合各国国情的宽严不同的限制措施。
(一)美国
    美国宪法和法律中保障新闻自由的同时也特别强调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并从各方面保障法官的独立性。
1、以司法程序的公正防止传媒的不当干扰
我们不妨结合美国法制史上一个经典案例来分析。1954年,俄亥俄州的医生山姆.谢伯德涉嫌杀妻被捕,新闻媒体进行了大量报道和评论,还引用了许多没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意在证明谢伯德是有罪的。陪审团判决其罪名成立,处以终身监禁。10年后,谢伯德的家人以当时的报道影响了陪审团为理由,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判决当时传媒干扰影响了案析的判决,予以重审。最后,谢伯德无罪释放。该判决还确定了司法程序上的一些规则以防止传媒的不当干扰,包括:(1)推迟审判案件直到偏见的危险消除;(2)如果有关的报道尚未充斥整个州,将案件转移到另一县区,或从另一县区引进陪审员以代替转移案件;(3)监督对陪审团成员的预先考核,以确保对被告的清白与否抱有先入为主的候选人不能进入陪审团;(4)隔绝证人或至少警告他们在作证前不要听从传媒对于诉讼的报道;(5)命令重新审理;(6)发布限制性命令,禁止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向传媒作出带有倾向性的陈述。
2、对传媒进行事先约束
为防止传媒发表可能极大影响诉讼进程和结局的信息,法院可以签署“司法限制言论令”。最高法院将对表达的事前约束称为“对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最严重和最不能容忍的侵犯”,要求任何形式的事前约束都要承受对其违宪性的有力推定。最高法院认为,法官签署限制令前必须考虑三个因素:(1)对有关案情的强烈、煽动性的公开报道确实存在;(2)其他替代性办法,例如易地审理、延期审理、对陪审员的预先甄别等,都不能抵销审前公开报道的影响;(3)限制令将会确实有效地使陪审员避免接触有偏见的信息。
3、限制传媒取得信息权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传媒取得信息权的控制采取了以下措施:
(1)对各地法院对法庭的环境和法庭成员及法院工作人员发布信息进行严格管理,但不允许法院用藐视法庭的权力阻止媒体报道。
(2)对传媒获得可能影响刑事诉讼的信息进行限制。依照法规或法院固有的权力,封锁有关逮捕和其他公开记录的信息。
(3)对法庭采访行为进行限制。为防止庭审直播和现场录像干扰正常的法庭秩序,最高法院规定由法官授权媒体有节制地使用摄影摄像设备。
回顾美国法制史上的一些经典案件,如米兰达案、辛普森案,我们会发现,美国媒体和司法机关虽然冲突时有发生,但由于相关制度的保障和较理性成熟的法律文化,媒体和司法机关总体“配合”较好。媒体充分尊重司法独立,报道恰如其份,而司法机关能秉持理性,维护司法制度的正义性。
4、对藐视法庭罪的态度
藐视法庭罪源于英国的普通法。英国通过制订《蔑视法庭法》以及其他一些限制性法规,规定媒体不得发表任何损害公平审理的意见。他们用判例确定了“报道限制”原则:当案件正在由法院积极审理的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价。只有在诉讼开始以前或案件审结以后,或者案件被拖延不积极审理的时候,人们才可以发表意见。美国原先对媒体也适用藐视法庭罪,但1831年以后开始受到限制,自1941年以后联邦最高法院一直不允许以藐视法庭罪惩罚媒体,而是将注意力逐渐转向保护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方面,并逐渐形成了延期审理、易地审理、预先甄别陪审员(即严格挑选事先不了解案情的陪审员)、签署“限制令”等措施。
  (二)德国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法官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地位。在德国民众的普遍意识里,法院权威性已然确立,法院专业化也使其具有了抵制外界的免疫力。
1、赋予传媒取得信息权
传媒有权利要求法院提供信息,如果被拒绝,可以向另一家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对于信息内容的要求,一要完整,二要真实。当然并不是法院内部所有人都可以对外发布信息,只有院长或新闻发言人才有这个权利。而且信息的内容要受到正常审理所需要的限制和人格权方面的限制。
2、对法庭采访进行限制
在德国,一般案件都要公开审理,任何人无需登记就可以旁听庭审。对于记者,分配席位时会给予优先照顾并给予保留。自开庭起禁止摄像或拍照。若新闻记者违反规定拍照,审判长有权禁止他参加以后的庭审。
3、传媒有较完全的报道和评论的权利
德国媒体有权在任何时候对法院审理案件的进程进行报道。为防止传媒的不当报道对法院施加压力,确保法官独立办案,有关制度规定:实行法官终身制;除非有法定理由,司法部不得违背法官本人意愿法官工作;法院院长等不得要求审理案件的法官按什么样的标准审理案件。
四、建立传媒与司法良性互动的路径寻求
如何建立传媒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在借鉴国外先进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国情,对有关具体问题做如下探讨。
(一)传媒要善于发掘有益法治进步的内容
传媒要尊重司法的特性和规律,从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的立场出发,以客观、均衡、公正的态度报道和评论司法活动,而不是哗众取宠甚至误导公众。
1、传媒要通过对典型案件的跟踪报道引导民众树立法治观念。对国家的宏观法治构建而言,塑造公民对法治的认同,是一个意义非凡的任务。传媒应关注具有正面意义的,有利于弘扬司法权威和法律威严的典型案件,充分发挥典型案件对于民众的法治教化功能。
2、传媒要将精力集中于司法审判程序的监督。导致司法不公的最重要原因往往不在于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而在于他们故意违反法定程序,通过扭曲程序而制造实体的司法不公。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是司法机关的事。而司法活动的程序适用,只有是否遵守法律的区别,没有明确的判断对错的差异。因此,传媒更应当“聚焦”于司法人员的司法程序是否正当合法。
3、传媒要关注影响司法独立原因和现象。中国是人治根基很深厚的国家。当前影响我国司法独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传媒要应基于社会责任感剖析其中的深层次原因,大胆揭露干扰司法独立的现象,为司法机关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
4、传媒要勇于披露司法腐败现象以及司法人员的其他违法行为。司法腐败是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根源,历来是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通过对司法腐败的挖掘和鞭鞑,我国的阳光司法才能得以有效体现,司法权威才能得以有效保障。
(二)规范传媒监督行为。
保证传媒依法监督司法活动的权利同时,也必须规范传媒的行为,以法律约束传媒对司法独立的不当干预。
1、评论与报道应予严格区别。传媒报道应客观真实,尽可能做到平衡报道,力求提供全面信息,不能超越司法程序,对案件的处理定调子、下结论,进行预测性报道。传媒报道的节奏应与司法程序保持一致。总体说来,媒体可就案件的实体及程序问题,可以就司法人员及涉案人等各方面发表广泛的评论,但评论的对象和范围是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评论必须在判决发生以后。对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私自单方接触当事人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媒体一经发现即可予以评论。
    2、在任何时候,传媒不得刊载或播出对司法人员有人身攻击或人身侮辱内容的报道或评论,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歪曲报道。如果判决的确在社会上争议较大,传媒评论应当恰当,不应挑起公众对于法律、法官和法院的不信任。
3、传媒应当以对人民、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对于传媒不遵守规则和越界应承担的责任,现阶段不宜单独制定“藐视法庭罪”,可援引现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关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追究传媒和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从程序上排除传媒对司法的不当干扰
学习西方经验,运用审判程序方法,最大限度地消除传媒报道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
1、延期审理。当传媒对某一案件的报道已经产生较大影响,并有可能干扰公正审判时,法院可以将案件延期审理,直到传媒报道产生的偏见影响消除后再重新启动审判程序。
2、变更管辖。如果传媒对某一案件的报道充斥整个地区,导致该法院对案件审理难以独立公正进行时,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变更审判管辖地点,将案件转移至另一尚未受到舆论压力的其他地区同级法院审判。
3、审判人员回避制。如果合议庭成员已经从新闻媒体的审前报道中形成了先入为主的预断,并且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应该主动申请回避。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如果知道上述情况,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4、隔离证人。当传媒对某一案件报道已经产生普遍性的影响时,为防止证人受传媒报道的影响,应当对证人或至少警告他们在作证前不要听从传媒对于诉讼的报道。
5、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传媒的审前报道造成了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变更。
6、禁止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就正在审理的案件向传媒作出带有倾向性的陈述。在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前,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对外发表偏颇的评论,经媒体渲染后会变相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因此应当予以禁止。
(四)限制可能对案件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的传播
1、司法机关包括法官不能就任何正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作出有可能影响裁判结果或损害裁判公正的评论。即便是要对正在审理案件加以评论,也要切中要害,符合法治理念。
2、限制和规范传媒工具在庭审中的使用。为防止庭审直播和现场录像干扰正常的法庭秩序,应对媒体摄影摄像设备的使用加以规范。除极个别的确有特殊意义的案件可以采取这种形式外,现场直播或录像不能作为传媒监督司法活动的一种常态。
3、对于司法机关尚未认定的证据材料,媒体不得查阅或复制。
(五)加强沟通和联系
在寻求传媒和司法良性互动的过程中,两者需要相互理解和支持。传媒要尊重司法规律,把握好界限,不越位。媒体工作人员要提高法律素质,进一步加强媒体监督司法的广度和深度。各级法院要正确对待传媒监督,确保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和人民知情权。传媒与司法应该互相支持,形成良性互动,共同服务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事业。
参考文献:
[1]王世心,张志华.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J] .司法论坛,2008(15)
    [ 2]傅达林.“邪”说许霆案[J] .法学家茶座,2008(3)
    [ 3] 卞建林,焦宏昌 .传媒与司法[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4]景汉朝.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契合[J] .现代法学,2002(2)
    [5]张栋,崔春平.司法与传媒的冲突与协合[M]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5(3)
[6]郭卫华,刘园园.论媒体与法院的良性互动[J] .法学评论,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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