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统一的监管机构和允许相互进入的政策是三网融合的制度基础,需要建立一个超越于行业利益的第三方独立监管机构。为了适应新的融合管制环境,许多国家在监管上设立融合管制机构,对网络实行统一监管。英国政府在2003年推出了新的《通信法》,并据此成立了融合性的监管机构OFCOM,将原电信管理局、无线电通信管理局、独立电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局、播放标准委员会五个机构融合,全面负责英国电信、电视和无线电的监管,彻底打破了原来信息领域中存在的各种壁垒,从OFCOM的部门分类和部门职责中基本看不出广电和电信分块管理的痕迹;美国有统一的监管机构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本来就是一个融合性监管机构,监管范围包括公共电信、专用电信、广播电视等;日本在总务省下面设立了信息通信政策局和综合通信基础局,监管电信和广播业。韩国尽管有开展IPTV良好的市场和网络条件,但由于电信业和广播电视业监管部门之间的行业利益纠葛,IPTV发展严重受阻。目前,MIC和KBC原则同意建立一个新框架监管融合服务,但如何重新划分行业没有达成一致。因此造成韩国IPTV长期难以发展的现状。韩国的经验表明,在分业监管的现实体制下,依靠电信和广电监管机构自身的协调不可能解决机构融合问题,这种情况下必须有一个超脱于行业利益的第三方独立监管机构进行协调和监管。在我国,三网融合改变了广电与电信相互隔离的外部关系,但双方各自独立的内在特性依然存在,监管政策要考虑广电和电信的属性差异。
广电、电信在世界各国出现和发展的历史都不同步,因而在行业管理上都曾经或正在遵循各自的法律政策。英国、美国都是首先在法律体系上做出修订和调整,从法律的角度为监管机构的融合和监管内容的修改提供依据,进而为电信和广电相互进入提供法律依据,使管制机构对融合业务的管制有法可依,减少争论和扯皮。毫无疑问,一部融合的法律授权,可以解决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不会出现多部法律对同一事件进行规制的情形,从而导致矛盾。即使出现了争论,同样通过法律的修订容易加以解决,不容易产生由于部门利益过大妨碍业务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情况。
市场机制是三网融合推进的基础,三网融合的发展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电信行业全面开放的环境下,美国的三网融合是一种自然实现的过程,融合是竞争的产物。所以三网融合是由市场来推动的,不是人为规定来实现的,因此管制总体上说是宽松的。英国也早在电信市场上实现了竞争,还对广电体制进行了改革,将广电公共管理和市场运作区分开来。广电企业和电信企业可以通过合作等多种形式提供网络融合业务,而无需在不熟悉的环境内开拓业务。
当下,三网融合的大势不可阻挡,部门利益终将为此让路。三网融合主要是依靠市场的力量,政府的责任在于消除或减少阻力,营造一个有利于三网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新政还指出,2013年至2015年,要基本形成适度竞争的网络产业格局,基本建立适应三网融合的体制机制和新型监管体系。其中,所传递的信号是部门之争、行业利益之争将不复存在,行业保护将不复存在,各网络运营商按照市场规则竞争运营,不存在部门利益的对立。届时,物理网络之间的分解、并购将成为另一种具有实质意义的“融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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