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中的责任追究与处罚问题研究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明确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但第十三条执行存在诸多困难。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二)涂改、伪造档案的;(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该条款中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监督监管主体,来判断与认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5]。实际操作中,住建局不可能全面掌握规划局规划编制项目、城管局地下管线埋设路段,在这种信息不完全沟通的部门间监督检查项目档案是否归档报送,难度可想而知。其结果只能是报送的就接收、不报送的就无法存档,档案到需要时才知道有没有存档、保存的资料全面不全面。监督机制不完善,是档案管理工作发展中无法逾越的障碍。
总结
本文研究表明,要提高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其他配套管理细则,进一步提升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时效性和科学性。在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工作流程,并在业务实践中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不断推进新技术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中的应用,推动我国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走向更加辉煌更加崭新的时代。
参考文献:
[1]严怀根.再谈建设系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学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体会.城建档案.1998年第5期.
[2]冯香.浅谈城建档案管理.吴江市档案局网站.2009年7月8日.
[3]严怀根.对城建档案馆馆藏建设的几点思考.城建档案.2006年第2期.
[4]郭锦花.城建档案工作的依法行政.城建档案.2006年12期.
[5]建设部.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