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混规》D.0.3条:当未能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被判为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根据现行的标准可采用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钻芯法等检查混凝土实体强度。可优先选用非破损检测方法,以减少检测工作量,必要时辅以必要的局部破损检测方法。当采用局部破损方法检测时,检测完成后应及时修补。如经检测单位检测鉴定后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方可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也即《混规》第10.2.3条3中的规定:“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8 结语
同条件混凝土强度作为最接近结构实体强度的一种试件强度,是验收混凝土实体强度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实际工程中,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的要求,认真做好同条件试件的取样、留置、养护等工作,确保验证实体强度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条文说明(GB50204-2002)
[2]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3]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
[4]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号)
[5] 同条件养护试块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研究.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6,28(9):7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