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较大情况下新颖性的判断
来源:互联网 科技信息 | 谢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摘 要:本文对专利指南中,关于新颖性审查规定的“四相同”判断依据的把握与认定进行简要的探讨,通过案例分析,认为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大时,不能简单地对其进行“四相同”的认定,可做出合适的上位概括,从而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得最终申请文件的达到一个比较稳定的保护范围。
通过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3.1节有关新颖性的审查原则的规定,关于同样的发明的判断是依据:被审查的发明与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所公布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即通常而言的“四相同
【分 类】 机械与建筑工程
【关 键 词】 新颖性,四相同,上位概括
【来 源】 互联网
【收 录】 中国学术期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