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的内容体现了“四个统一”。
(一)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首先,新税法将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进行了
整合,把两套不同的税法“合二为一”。其次,新税法统一了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改变了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作法,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完全统一。再次,在纳税人范围的认定上,按照国际通行作法,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都纳入了征收范围。同时,为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新税法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 统一和降低了税率。旧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
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有较大差距。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新税法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
(三)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标准。原两税分立下,内、外资企业在成本费用等扣除方面的规定存在着较大差异。如工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等方面,外资企业可以据实扣除,而内资企业只能在限额内扣除,如工资支出人均每月最高扣除限额为1600元,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税前费用扣除办法和标准的差异,造成了内外资企业税负出现偏差。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新税法作出了统一的规范,主要有:
① 统一了工资扣除标准。新税法取消了对内资企业的工资限额扣除政策,实行与外资企业一致的工资支出据实扣除政策。
② 统一了捐赠扣除办法。新税法将内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由3%提高至12%。实行内外资企业一致的扣除政策。
③ 统一和提高了研发费用扣除标准。新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④ 统一了广告费扣除标准。改变当前各种类型企业在广告费用不同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四)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原税制下,虽然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法定税率均为33%,但由于外资企业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导致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差异较大。法定税率的一致,却被形形色色不平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所掩盖,造成了内资企业实际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税负上的差异,导致内、外资企业间不公平竞争,同时由于税收优惠过多过滥,政策目标不明确,区域性优惠和困难照顾优惠过多,未能体现税收优惠的产业性目标。
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其主要内容: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基础设施和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四 、新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要求。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的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是新税法的主要目标。新税法着眼于企业间税负的公平,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五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实现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保证了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的平等竞争,促进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虽然原有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都制定了一些鼓励向弱势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导向作用不明显。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定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政策导向明确,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新税法在构建平等的税收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同时,亦同时兼顾了税收的宏观调控,调整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和内容,实施以产业导向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普遍优惠为特定优惠,实行鼓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创业投资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给予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税收优惠。
(三)统一企业所得税,增强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法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统一和规范了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有效整合,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将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
(四)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影响不大。吸收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在新形势下,要实现利用外资由“量”向“质”的转变。不仅是“两税合并”,2006年以来,一系列利用外资新政策陆续亮相,如2006年8月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7年开始首次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当前,我国正努力实现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利用外资政策的调整无疑也要顺应这一要求。这些信号无疑给外资企业以清晰警示:进入中国就得按中国的规矩办事,充当着有国际化背景的新国民,只有这样,外资企业才能立于长久不败之地。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杨元伟说:“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后,中国对外资的吸引力不一定会下降”。中国对于外商投资最主要吸引力:市场潜力、政局稳定情况、劳动力成本、土地附加资源价值、优惠政策等5个方面。国内税收优惠对引进外资的效应正处于加速递减趋势,两税合一将有助于提高外资引入。今后税收优惠将更多地由直接优惠转向间接优惠,由过去的以区域优惠为主,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使税收政策更多地体现产业政策。这将得使跨国公司不能再像以前一样,试图以高优惠低成本,将“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的夕阳产业转移到中国内地。
综上所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是我国新世纪税制改革的一件大事,对我国经济的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们深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还将进行增值税的转型,在全国推行消费型的增值税,并实行统一的房地产税制。我国将进一步实现税制的统一和规范。
【参考文献】
[1] 黄兰岚.谈新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的影响.华东政法学院.现代商业.2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