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村民自治是现代农村治理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农民利益表达,能够有力促进农村和谐社区建设。我们应从市民社会视角出发,选择"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两种模式的结合,使两者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从而使村民自治的改革与深化有更为深厚的社会环境作为支撑。[3]解决农民问题离不开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 特别是有组织的参与, 以农村社区为载体, 形成能与其他利益主体集团抗衡的代表农民利益、维护农民权益的利益集团或利益代表组织,提高农民利益集团在社会利益分割与制衡中的话语权和行动力, 是保护农民权益、解决农民问题的现实需要。因此,需要培育农民利益表达意识和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渠道。利益表达机制的建立离不开社区文化的建设,培育和谐的农村社区文化,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下整合社区各种亚文化,形成一种和睦相处、协调有序的文化,倡导和谐理念,最终实现农村和谐社区。
2、改革现有不适当管理体制,发挥农村精英在利益分配中的积极作用,建立新农村社区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作为接触广大农村社区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村)委会需要寻求自治,积极回应农民的需要,完善农村社区民众的利益分配机制。建立和谐的社区利益分配机制需要创新管理体制,创新管理体制的目的和标准就是建立以农民为本、广大社区民众能实现利益共享的利益分配机制。在农村,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应该全面推行乡镇直选和社区居委会直选,加强社区组织建设;理顺政府和社区的关系,保障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权力。[4] 现代农村公共治理的基本目标是能够有效地维护农民权益,保障各利益主体利益和谐,通过制度创新使基层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归位,确保农民在利益分配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促进农村社区真正成为自治的和谐社区。农村社区建设中, 农村精英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他们在农业科技现代化进程中所发挥的主体性积极影响和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利益分配的积极推动等方面,因此,要培育和引导农村社会精英在农村社区的利益分配能力。
3、培育农村中介组织利益协调功能,保障农民通过利益协调获取恰当利益,改革当前不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农村社区利益协调机制,实现新农村社区的区域社会和谐。利益协调机制的直接目标应是通过利益协调缓解农民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在农村社区建设中, 农村中间层组织是农村社区建设利益分配过程中的协调主体, 所以必须赋予其明确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人格,把具体的利益协调机能赋予农村中间层主体,保障对农民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及文化利益协调功能。[5] 农村社会中间层组织本质是在农民的聚合利益机制下建立的, 利用农民集体力量来对农村社区建设中的利益进行协调。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中介组织等第三部门以及私营部门的作用,使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分担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责,为和谐社区建设做贡献。建立健全农村社区的利益纠纷调解机制,通过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来调节农村各种利益关系,创新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方式,保持农村安定有序。强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管理制度,努力扩大农村社区养老保险覆盖面。
新农村社区建设,要在城乡统筹的制度框架下,进行更积极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农村社区自治,保障农村社区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和谐。新农村社区建设,政府重在提供公共服务,还权于民,发挥社区自治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和谐利益机制,为实现农村社区和谐以及全社会的和谐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甘信奎. 中国当代新农村社区建设的现实条件及路径选择[J].理论学刊,2007,(1).
[2]李健等.论我国农村社区和谐动力机制的构建[J].调研世界,2008(3).
[3] 夏光辉.市民社会视角下的村民自治[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8).
[4]徐勇.村民自治的成长,行政放权与社会发育[J].中国政治,2005,(5).
[5]甘信奎. 中国农村治理模式跨越初探[J].理论学刊,2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