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问题的解决办法
小额信贷,大有作为。做好小额信贷需要有正确的原则作指导。付出真心,投入真情,热爱农民,信任农民是做好小额信贷的魂!只有让农民拥有机会上的平等,才能真正实现小额信贷的普惠性。在此原则的指导下,还需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改革力度。
3.1制定完善清晰的监管框架
综观全球小额信贷的发展及各国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模式和监管框架,可以发现,凡是小额信贷发展较好的国家,一般具备比较完善清晰的监管思路和法律框架,而且在政府的监管框架中,特别强调小额信贷机构的灵活性和创造性;凡是小额信贷发展滞后的国家,一般不具备关于小额信贷机构的明确的法律框架,小额信贷机构受到过多的政府干预和行政性控制,其发展空间受到限制。因此,我们应尽快制定出关于小额信贷机构的法规或部门规定,设计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框架,确立现有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为我国小额信贷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本的制度前提。
我国监管框架的设计应针对不同的小额信贷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同时,未来的小额信贷监管框架和法规应该有利于小额信贷机构的升级和转型。另外,未来的小额信贷监管框架还应鼓励行业协会的组建并鼓励其发挥最大的作用。所以,我们在设计小额信贷监管框架时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灵活性原则、鼓励兼容的原则、成本收益原则、适应性原则、基于风险的自我监管原则及行业自律原则。
3.2实现资金来源的多样化
发展小额信贷不能仅仅依靠自有资金、政府的补贴或国际组织的援助,还要通过其他渠道去筹集资金,实现资金来源的多样化。多样化的资金来源不仅为小额信贷机构获取充足的营运资金提供了保障,还为其分散市场风险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在目前“只贷不存”的限制下,小额信贷组织除了利用央行贷款、自有资金及外部捐赠来筹集资金以外,还可以根据信贷产品的需要适当的在贷款客户范围内开展小规模的强制性和自愿性储蓄。在2009年中国小额信贷高峰论坛上,尤努斯重申了其对于小额信贷机构应被允许吸收存款的观点,认为这是小额信贷自我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3.3推进小额信贷的商业化进程
小额信贷的商业化趋势,是市场机制发展的必然。要推进小额信贷的商业化进程,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利率市场化,充分给予小额信贷机构贷款定价权,在综合考虑资金来源成本、贷款管理成本、农民承受能力和机构目标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利率水平,使其收益能够完全弥补成本费用,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其次,政府要减少行政干预,将工作重点放在政策的优惠、引导和扶持方面,如税收减免、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信用体系建设等。积极营造政府参与但不干预的良好环境,发挥扶贫政策的诱导性功能,引导小额信贷机构走上商业化经营道路,培养小额信贷机构的自我造血功能。
3.4实施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
首先,我国央行要对小额信贷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风险贷款率、风险拨备等做出统一的规定,如规定我国小额信贷组织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10%;风险贷款率应不高于5%。如若出现不达标的情况,监管部门可按程度给予警告、停止贷款等处分。除了可以应用以上指标进行风险控制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采取小组联保机制,通过借贷互保将分散独立的农户联合组织起来,有利于相互激励、相互监督,达到降低违约率、提高长换率及分散贷款风险的目的;
2.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和用途划分不同的贷款额度标准;
3.坚持小额信贷的市场运作,根据成本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小额贷款利率;
4.取消政府的小额信贷贴息政策,建立小额信贷担保基金。
以海南为例,当地龙头企业和业内人士参与组建了担保公司,这不仅可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还可有效解决金融机构放贷的难题。海南屯昌县农信社2008年一年给农民贷款不到1500万元,2009年成立了担保公司,不到二个月给槟榔加工农户贷款就超过了1500万元。农信社和担保公司结合既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也拓宽了担保公司为下游企业或农户服务的范围,增加了收入。这种做法值得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