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依其实际负税能力给予定期减免,但限于其自住用房。
3.为保证孤老、残疾、五保户等特殊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对其自住用房免税,其经营性用房,可依据收入水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
4.对于受重大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损坏的,可依其损坏程度,在修缮期内按比例减征。
(七)物业税的征收方式和纳税期限
考虑到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宜实行自主申报为主的制度。对于农村中的商品房,如果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则由物业公司代收代缴,对其他建筑,采取纳税人主动申报和税务人员上门征收相结合的方式。
至于纳税期限,可以考虑实行按年计算、分期(季度或半年)缴纳的方式。分期缴纳是考虑到居民的承受能力。纳税地点为应税物业所在地,这样便于征收与缴纳。对于应税物业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按应纳税的房地产坐落地点向该应税物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纳税。
参考文献
[1] Brita Bye.Turid Avitsland,The welfare effects of housing taxation in a distorted economy:a general equilibrium analysis,Economic modelling2003.20(859-921)
[2]Young Lee、Roger H.Gordon,:Tax structure and economic growth,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2005.89
[3]约瑟夫·斯蒂格利茨:《经济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07页
[4]王朝才、傅志华、王继洲:农业税制国际经验比较及我国未来改革思路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41期,第4-22页
[5] 金融网:直击物业税http://focus.jrj.com.cn/wys.html
[6]邓宏乾:基于税收目的的物业税改革分析—兼评物业税改革方案[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