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又常被称为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市民社会”,最具影响力的涵义是黑格尔提出的。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对市民社会概念做了详尽的论述,开创性地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相区别,并且描述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辩证关系。他认为市民社会既不同于家庭,又不同于国家,是市场得以运作及其成员得以保护所必需的制度和机构。公民社会又是一个多元性的概念,其构成有三个要素:其一、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由经济、宗教、文化、知识、政治活动及其他公共领域中的自主性社团和机构所组成;其二、这些社团组织由社会成员自愿地结合而形成,并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以保障或增进成员的利益或价值。其三、公民社会有一整套广泛传播的文明的或公民的道德与风范。总之,公民社会不仅包括了私域,也包括了公域;不仅包括了不受国家(政治)干预的负面(消极)自由,而且包括公民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正面(积极)自由。
新中国成立后,在“苏联模式”影响下,很快建立了高度集中的经济和政治体制,在经济上推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在政治上实行以党的一元化领导为核心内容的高度中央集权体制。经济上的命令体制和政治上的一元化领导体制不允许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的存在,解放前产生的所有民间组织几乎完全消失。据统计,上世纪50年代初,我国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1965年不到100个,地方性社团也只有6000个左右。这些社团在类别上也十分单调,主要是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和工商联等行政色彩浓厚的群众组织。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改革开放的决策,使中国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巨变。经济和政治改革为公民社会的兴起创造了基本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对外开放使公民社会赖以存在和发育的社会文化环境发生了根本变迁,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地催生了公民社会组织。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发展在改革开放后才有了实质性的变化。中国的民间组织在1978年后恢复活动,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经济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崛起,中国的公民社会也逐渐成长。
三 现代国家的成长
现代国家的重要特征就是法治和民主。法治和民主作为人类的最高政治文明,是一套复杂的文化、社会及制度的有机统一体。法治和民主的建设不是颁布几部法律、建立一些制度就可以建成的,其成长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法治与民主是以现代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因为只有商品经济才能培养自由和平等的公民,进而形成公民社会,推动法治国家和民主国家的成长。改革开放以后,经过三十年的经济发展,中国基本上从传统的农业经济走向现代商品经济,随之而来的公民权利意识的崛起和公民社会的成长,日益推动我国政治朝民主化和法治化发展。
中国的法治是从市场经济确立后,特别是现代商品经济已经全面渗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后才真正成长起来。因为法治的本质精神在于平等: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不得受到歧视;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不得享有特权。扩及开来,不但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而且人与社会团体、人与政府、社会团体之间以及社会团体与政府之间都是平等的。这在传统农业经济下是不可能的,因为在传统君主专制国家,国家相对于社会来说处于强势地位,并且通过弘扬等级文化来加强自己的地位,所以整个社会是严格按照等级化分的,人与人之间不可能有平等,每个人按自己的社会地位享有不对称的权利或义务。只有现代商品经济的兴起才为法治的成长提供了沃土,因为商品经济的本质在于交换,这就要求交换主体必须是自由平等的,否则就不叫做交换。商品经济中形成的人与人平等观念会促成人的平等观念的形成,并会要求社会、政治上的平等。改革开放初期虽然中国的经济有所发展,但农业经济仍然占主导地位,所以中国没有法治成长的土壤,一定意义上来说,只有法律制度而没有法治。直到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后,商品经济得到充分发展,公民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崛起后,中国的法治才逐渐成长起来。
中国的法治成长过程中,虽然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方面基本形成,但更重要的是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的组织制度和工作机制,保证了行政和司法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立法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推进。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和实现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不同,新中国成立后模仿前苏联建立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其特征是:整个国家政权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实行议行合一原则。具体说来,与西方民主制度的三权分立不同,我国国家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行政机构、司法机构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在国家权力的执掌上,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建国以后,经过努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构架基本建立起来,但由于受两千多年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真正有效的民主机制并没有运行,并且在文化大革命中,连这个民主制度形式也被破坏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党和全国人民积极进行“拨乱反正”,着手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到破坏的民主制度。应当指出,虽然经过改革开放初期的恢复和重建,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还很不完善,本质上还是一种集权政治。
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崛起,公民社会的逐渐成长,民主国家建设的要求才提上日程。虽然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还有很多不健全的地方,但是最近几年还是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第一、政党制度的完善发展。我国政党制度不同于西方的政党轮流竞争制度,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政党制度也逐渐规范化。具体说来,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程序上日益完善,即党的干部执掌国家政权必须要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方针政策要转化为国家意志必须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同时,在国家干部的任期上废除了终身制,规定了任期年限。第二、公民的政治权利得到保障。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以及一系列保障措施,随着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崛起,政治系统中出现了越来越的公民政治参与。第三、政府决策逐渐民主。民主国家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政府的决策要经过各个利益集团的博弈,以充分反映各个阶层的利益。我国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增强和公民社会的成长,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参与政府决策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每一项国家重大政策的出台都可以看到社会各种利益集团博弈的影子,这就使我国的政府决策更趋于民主化、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