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质上看,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一种简单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人为商业银行,二者通过签订的契约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利益的分配方式,约束契约人的行为。新《保险法》放开“1+1”限制后,一个银行网点可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产品,或者一家保险公司可以同时和多家银行合作,这就使我国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了“多对多”的分销协议。如果将银保合作模式分为业务上的合作与资金上的融通两类,分销协议模式纯粹属于前者,银行和保险公司不涉及任何形式的资金融通和股权交叉,双方的合作关系比较松散,属于低层面的契约关系,它不但使契约的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而且也不利于我国银行保险业的长期发展,应该进行重新选择和创新。
三、银行保险业发展模式的重新选择和创新
(一)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创新的方向
契约结构的安排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产权的界定和清晰程度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交易的成本和费用,影响契约当事人的行为选择。所以,契约的结构和安排是左右交易方向和程度的根本。发达国家银行保险的成功经验表明:在银行保险的发展历程中,发展模式作为一种制度和契约,其选择和安排是影响银行保险战略是否成功的核心因素之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银保发展的深度,大力发展银保业,首先要根据自身政策环境及各种因素,选择科学的模式。
从国际经验的角度来看,并不存在所谓的普遍适用的银行保险模式,一个国家要基于政策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等综合因素的考虑,来确定符合自身的发展模式。从目前我国所处环境来看,与发达国家有着很大区别,但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保合作逐渐一体化,实行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个全球范围内的显著趋势。我国应该以金融集团化为发展方向,确立自己的组织模式。进一步说,把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作为我国发展的方向。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通过设立一个金融控股公司,其下设立不同的子公司分别经营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采取这种模式,银行子公司与非银行子公司之间并不紧密相关,还要设立“防火墙”来防止风险的蔓延。目前实行该模式的西方国家主要是美国。在我国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下,全能制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显然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不相适应。借鉴美国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经验,实行金融控股公司制是我国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现实选择。不同地区、不同金融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渐推进,不同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先通过其他形式逐渐向控股公司方式过渡。
(二)我国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原因
1、符合契约的功能要求
如果我国在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后,对于银行保险业的发展不能够给予有效的推动,不符合契约调整的功能要求,则是没有意义的。从这方面讲,该模式符合契约要求,具有降低成本和加强激励的功能。
一方面,选择该模式符合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由于当事人具有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使得契约具有不完全性,不可能把未来所有条款写入契约当中,对其中的逆向选择不能完全进行约束,从而导致交易费用的产生。契约的不断调整,目的就是降低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使得银保双方支付较少的成本,获取较大的收益。从契约经济学看,金融控股公司是介于企业和市场之间的中间组织,其实质也是一种契约安排,这种契约安排通过一体化程度的加强,既可以减少市场中的契约数量,将众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财产组合成一个拥有独立财产的产权主体,又能够强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他们的关系和行为,从而有效地降低金融活动的信息成本、契约成本、监督成本等交易费用。
另一方面,符合契约的激励功能。在形成金融控股公司后,实际上是通过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融资活动,建立对于双方都具有约束的资本纽带和利益集团。双方的利益联系非常紧密,形成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从而减少了短期利益行为,更注重长远的利益和未来的发展,从而进一步激励和规范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行为,减少其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
2、符合我国银保发展环境的要求
任何契约都是在一定环境下形成的,都要符合特定的社会和经济环境要求,我国银行保险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也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
首先,符合我国法律环境的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分业经营的集中体现。我国目前在法律上实行严格的规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各行业分别受《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等法规分别约束。受我国法律、金融环境的限制,我国目前不具备发展全能银行所需要的金融监管能力、完善的资本市场和市场经营主体。而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现象,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受到金融控股公司的领导和控制,相互之间没有控制关系,符合银行和保险公司独立经营的法律要求和原则。
其次,符合金融环境的要求。我国金融业发展较晚,金融市场并不是很成熟,同时,我国监管部门成立时间短,经验不足,法律也不完善,如果实行全能银行模式,将会存在诸多的风险,在监管上也是困难重重。而采取金融控股公司制,可以使经营不同业务的子公司保持资产上的独立性,并采取一定的限制和保护性措施,各子公司之间形成一道“防火墙”,对各子公司之间的信息、人事、业务交往、资金流动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而且控股公司只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某一个子公司的债务危机并不会影响其他公司的正常运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金融风险在控股公司内部的蔓延,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
再次,符合世界银保总体发展环境的要求。从世界范围来看,逐渐放松管制、进行多元化经营是目前金融业的发展趋势。随着国外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陆续进入国内金融市场,它们的全方位金融服务更具竞争力,国有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体制在面对西方国家的全能银行挑战时,明显处于劣势。因此,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银保业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既有混业经营的特点,又兼具分业监管的优势,既能获取规模经济,又能获取范围经济,既符合世界银保总体发展趋势,又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是我国加入WTO,金融业运行方式与国际接轨以及优化和增强我国金融业竞争实力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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