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对应的是信用评级的等级,Aaa是,Aa是,以此类推……
是免陪的系数,是赔付比率
以为例,=2,=90%
考虑到Bbb等级以下的按计算公式是负的,因此该等级以下保险公司将拒保,降低开发此类产品的风险。而Aaa至Bbb的信用等级将按计算公式得出的赔付比例进行承保。
(三)引入CDS再保险制度
1. 成数溢额再保险
(1) 成数和溢额再保险(quota share and surplus reinsurance)的概念
指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结合使用的一种分保方式。其中成数分保的限额即为溢额分保的自留额,然后再以成数分保合同限额的若干倍数组成溢额分保合同的最高限额。
(3)将此种方法运用于CDS再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
针对某CDS 的成数溢额再保险合同约定,成数在保险的最高责任额为1,000万人民币。在1,000万以下的业务,全部由成数再保险合同处理。这里我们设定分出公司的自留比例为20%,分入公司接受其余的80%。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由溢额再保险合同处理,溢额再保险的最高责任额为成数再保险限额的5条线,即5,000万元。关于此混合再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费分配以及赔款分摊的计算如下表:
表1-1 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的计算表 单位:万元 总 保额 500.00 2000.00 5000.00 8000.00 额 保费 150.00 600.00 1500.00 2400.00 4650.00 赔款 400.00 1600.00 4000.00 6400.00 12400.00 自 保额 100.00 200.00 200.00 2200.00 留 自留比例 0.20 0.10 0.04 0.28 部 保费 30.00 60.00 60.00 660.00 810.00 分 赔款 80.00 160.00 160.00 1760.00 2160.00 成 保额 400.00 800.00 800.00 800.00 数 分保比例 0.80 0.90 0.96 0.73 分 分保费 120.00 240.00 640.00 1740.00 2740.00 保 分摊赔款 320.00 640.00 640.00 4640.00 6240.00 溢 保额 0.00 1000.00 4000.00 5000.00 额 分保比例 0.00 0.50 0.80 0.63 分 分保费 0.00 300.00 1200.00 1500.00 3000.00 保 分摊赔款 0.00 800.00 3200.00 4000.00 8000.00 注:以信用评级为A的机构为例 即其原保险人分摊赔付比例为80%,保费费率30%,自留比例20%。
表1-2 针对A级企业CDS的具体分保方案 单位:万元
保额
保额是否在1000以内 保额在1000以内的分保方案 保额在1000以上的分保方案 原保险人 再保险人 原保险人 再保险人 500 是 20% 80% 0 0 2000 否 10% 90% 0 50% 5000 否 4% 96% 0 80%
8000
否
40%
60%
25%
63%(超过限额,多出部分依旧由原保险人承担)
以上即是针对更好分散CDS违约风险的再保险分保赔付方案。很显然,成数溢额混合在保险其本身就是一种较灵活的分散风险的方式。我们将其与CDS的赔付方案相结合,可以更好的分散CDS违约时原保险公司带来的风险,同时也有助于防止一旦风险发生是单个保险公司无法承担巨额赔款而被迫倒闭的惨剧。其深远意义在于更好的稳定整个金融市场,防范类似于美国次债危机的金融风暴的再次发生。
2.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1)赔付率超赔再保险的概念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又称为损失中止再保险或者停止损失再保险),是以某一业务在特定时期内的赔付率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字符责任和接受公司分包责任的在保险方式。
(3)具体方案
以信用评级为A的某公司为例,假定有如下的规定:赔付率在70%以下由分出公司负责,超过70%--95%,即超过70%以后的25%,由接受公司负责。(在具体的赔付率超赔保险合同中的起赔赔付率应根据实际标的物实际的风险暴露程度和承保人对风险的评估而定,此方案中的赔付率只是我们给定的。)则双方的赔款分摊如下表:
表2-1
赔付率超赔计算表 单位:万元 评级 保费总额 赔款总额 赔付率 分出公司自负赔款 接受公司自负赔款 其他 无共保 10%共保 无共保 90%共保 A 300 210 70% 210 210 0 0 0 240 204 85% 168 171.6 36 32.4 0 400 380 95% 280 290 100 90 0 500 525 105% 350 360 100 90 75 注:赔付率=(已发生赔款∕满期保额)*100%
从表中可以看出,当赔付率增加时,接受公司承担的赔款数额相应增加了,分出公司将一部分的违约风险转嫁给了接受公司,减轻了其较重的偿付压力,而共同再保险在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中的运用,使分出公司与超过约定赔付率以上部分的每一赔款都有相当的利害关系,能很好地保护再保险人的利益。
(四)利用金融监管体制予以适当干预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金融发展阶段,为了更好的防范CDS将来在我国发展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可选择的路径就是:在现有监管体制框架基础上,做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工作,不断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完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同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逐步将金融监管体制从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从机构性监管转向功能性监管,然后再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框架。
为此,对当前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完善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依法监管为基础的金融监管机制,不断提高专业化监管的水平。
2.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逐步从机构性监管转向功能性监管。 3.完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
4.建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社会公众与舆论的监督。
5.建立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共享的数据库和信息共享责任约束制度。
6.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合作,搞好金融机构监管的合作与协调。
四、本文结论
可能很多人心中存在疑虑,CDS市场明明将世界金融送入黑洞中,为什么还要推行它呢?
然而考虑到中国市场无论是从房地产发展模式/个人消费习惯,还是从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而言,其经济环境和美国有很多的不同。
所以我认为,即使在未来的某个时间内CDS会带来一些麻烦,通过对原始CDS产品的创新来避免可能发生的问题。因此,中国的CDS市场前景还是很光明的,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采取形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CDS作为未来一种对中国来说新的金融衍生品,可以给我国的金融市场带来福音,给保险公司及银行等带来利益,实现各金融机构互赢互利的局势。
2009/11/12
参考文献:
1. 《再保险业务风险分布特征的实证分析》(杨旭,磊.统计研究,2008-9)
2. 《中国证券市场效率分析[J]》(吴世农.经济研究, 1996-4)
3. 《关于上海股市效率性的探讨[J]》 (高鸿桢.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 19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