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少税率级次,降低税率。
现今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0%来自于工薪阶层。由于现行的税率级次过多(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较高,工薪人士普遍认为自身税负过重。为了适当降低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缩小贫富差距,应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制的复杂性与税收征管成本,以防止纳税人偷漏税以及高薪人员(高级管理人才)的外流。
根据美国及世界其他各国的经验,个税税目中的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可以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削减为3~4级,最多不超过5级,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适当调整,最低税率可调低至3%,这样可以降低税制的复杂性,减少税收工作量,降低征管成本。如: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可以改为5%、10% 、20% 、30%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所得,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税率统一定为20%。另外,可以借鉴米尔利斯的倒“U”理论,对中等收入者适用相对较高的税率,对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顺应世界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浪潮,让我国更好地与国际税制改革接轨。
(二)个税起征点应因地制宜
当前我国个税起征点虽然每一两年就调整一次,但仍然是固定和统一的,这种起征点设置模式无法更好地体现公平分配的原则。从2008年3月1日起,我国个税起征点已调至2000元,但2000元这一标准是对全国而言的,即对全国各个城市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统一纳税标准,这一点很值得商榷。
在相关专家的预测中,个税起征点应远远高于2000元,甚至可以达到8000。再结合08年初以来物价飞涨、CPI屡创新高的现状,个税起征点定在2000元无法令人非常满意。并且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税制,这就必须要考虑全国收入和物价的平均水平。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对于内地的某些地方应该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对于发达的沿海地区则显得太低。所以个税起征点应该根据各地的消费水平来划分,建议实行浮动起征点,以省份为单位,按照各省经济发展状况统一核定每省每年的个税起征点。沿海地区应适当提高,并且这个免除费用额应该是动态的,根据价格指数和通胀程度、收入变化情况等,可以进行随时的调整。
(三)规范税前费用扣除制度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应根据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在不同时期侧重不同的职能作用。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经验看:税制建立初期侧重于财政收入功能;税制成熟期侧重于调节收入差距功能。根据我国税制发展情况和现实需要看,确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原则应是:费用扣除标准应保证普通居民必须的生计支出和消费水准,更多地体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适当扩大免税者的适用范围,减轻中等收入者的税负。另外由于不同的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所得所花费的成本和费用不相同,为此费用扣除标准也应有所区别。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应按照地区间不平衡状况,制定不同的扣除标准。在合适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调增扣除标准,比如3000或5000等,这也是今后我们考虑的一个重要方向。
2.应考虑家庭负担的差异,制定出有家庭负担与无家庭负担的不同的扣除标准(如赡养父母的家庭和不需要赡养父母的家庭)。
3.对生活费给予的扣除应是浮动的,随国家汇率、物价水平和家庭生活费支出增加等诸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同时还要统一中外纳税人的扣除标准,实行“国民待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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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渠:“浅谈2008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与未来方向”,《时代金融》,2008年4月(总第366期)。
[3] 王丹:“从个税起征点热议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学术论丛》,2008年第44期(总第5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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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高培勇:“个税改革:还是要加快想综合与分类结合制转轨”,《税务研究》,2008年总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