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五、意义。(一)明确谁为不知名死亡流浪者主张权利,体现了社会救济作为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保障,是对人权的尊重,是构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体现了我国法律顺应现实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二)明确谁为不知名死亡流浪者主张权利不仅是对民政局替不知名死亡流浪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一种完善,而且也对于其他流浪者保护奠定了基础,例如,对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不知名流浪者的民事权益主动保护,流浪儿童的受教育权、人身健康权等的保障,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六、结语。综上所述,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此类案件的适格当事人的标准,秉着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害人利益的精神,放宽诉讼的主体范围,使我国的社会救济制度更加完善,法律更加人性化和健全。
【参考文献】
【1】《民政局替未知名死亡流浪者维权案的法律应对机制——兼评我国应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周帼 东南大学 人文学院,南京 210008;丹江学院 法律系,南京 210012 法治时空 2009年第3期(下)
【2】《民政局能否代为不明身份死亡者主张权利?》
何建华 中国审判新闻月刊 2007.3
【3】《民政局替未知名死亡流浪者维权案的法律应对机制——兼评我国应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周帼 东南大学 人文学院,南京 210008;丹江学院 法律系,南京 210012 法治时空 2009年第3期(下)
【4】《“无名氏”死亡索赔,谁有权主张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4日17:21 法制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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