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绿地投资(Greenfield Investment)。在美国,绿地投资是相对于棕色投资(Brownfield Investment)(现在人们多称之为并购投资)而言的。最初的绿地投资是指投资者在田野或农场设立新的企业,故称之为绿地投资,后来人们将新设投资叫做绿地投资。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1950年国防生产法》修正案,即《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这一修正案最早确立了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由于该修正案是针对日本投资者并购美国企业而制定的,所以该修正案也确立了只对并购投资,而不对绿地投资实施安全审查的原则。虽然相关法律经过了多次修改,但这一原则至今未变。2008年11月财政部颁布的《外资并购条例》仍然坚持只对并购投资实施安全审查,而不对绿地投资实施安全审查的原则。
2. 股份分割或按比例分配股息但未涉及控制权的变化的交易。美国既是世界上最大资本输出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外资引进国。因此,美国拥有为数众多的股份公司。如果一个由美国人控股的公司,在派发股息或增发股票时,并未改变美国人的控股地位,则不属于安全审查的范围。与此相反,如果在派发股息或增发股票时改变了美国人的控股地位,则要属于安全审查的范围。
例:A公司是外国法人,持有一个美国企业B公司10,000股股份,占B公司总股本的10%。B公司以每一股送一股的方式派发股息。作为此股份分割的结果,A公司持有B公司20,000股股份,仍然占总股本的10%。假定无其他相关因素,获得额外股份不是受管辖的交易。
3. 一外国母公司对其在美国的子公司实施并购或同一外国母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的并购。 一个外国母公司在美国设立了两个全资子公司,该母公司并购该子公司,并在美国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因其不涉及控制权的变化而不受安全审查。但,该子公司被另一外国公司并购如果涉及控制权变化,则必须接受安全审查。同一外国母公司在美国设立的各子公司之间并购,虽然各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因并购相互之间发生控制权的转移,但因最终控制权没有发生变化而不需要安全审查。
4. 获得具有投票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权或认股权证,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在判断具有投票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权或认股权证是否涉及控制权时一般需考虑以下因素:各方是否就转换时间达成一致意见,购入债券、期权或认股权证的公司是否对其有决定权,及在购入债券、期权或认股权证时是否能合理决定在转换时能获得多少投票权。外国公司购买美国公司的债券、期权或认股权证即使可以转换为普通股,只要不涉及控制权,该交易就不属于安全审查的范围。与此相反,如果涉及控制权则需要进行安全审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外国公司购买美国公司的债券、期权或认股权证一定期限后自主决定转换为普通股后获得美国公司50%的权益,虽然没有取得控制权,但也要接受安全审查。也就是说,外国公司购买美国公司的债券、期权或认股权证的行为必须接受安全审查。
5. 仅以投资为目的交易。一般来说,仅以投资为目的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美国企业公开发行的具有投票权的股票在10%以下。但是,如果外国投资者虽然购买的具有投票权的股份在10%以下,但通过协议或合同的约定,外国投资者具有控制该企业的重大事务的权力,则不属于以投资为目的的交易。
6. 纯粹购买在美财产。获得在美资产,但该资产并不构成一个美国企业,该项交易则不受安全审查的范围。换言之,如果一个外国投资者分别从几个美国公司购买产品、土地、用于出口的机械设备等,因不涉及并购美国企业,而不受安全审查。即使某一外国公司依据合同购买美国某军工企业生产的全部装甲运兵车,也不属于安全审查的范围。但是,如果某一外国公司通过协议获得该美国军工企业,包括企业的设备、客户名单、技术和人员等,该交易必须接受安全审查。其原因是外国投资者获得美国企业的全部财产与技术人员等之后,可能营运该财产。美国的这一规定类似于我国的资产并购。根据2006年9月8日生效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购买企业的资产,并不营运该资产,属于货物买卖,如果营运该资产则属于资产并购。
7. 其他免除安全审查的并购,诸如证券承销商在正常的商业活动及承销过程中购买美国企业证券;保险公司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签订保险合同,并根据该保险合同规定的诚信、担保或损失赔偿义务等规定实施的并购;在借贷或其它融资形式下购买一美国企业的有投票权的债券或资产,获得担保物权,但不构成控制。
[①] 《外资并购条例》是《关于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的条例》(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Mergers,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by Foreign Persons)的简称。 [②] See H. R. 556 Section 2(2)。 [③] See 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Mergers,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by Foreign Persons ,Section 800. 204。 [④] See 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Mergers,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by Foreign Persons,subpart C—Coverage。 [⑤] 并购交易是指,已经向外国投资委员会提出申请或已完成的兼并、收购或接管。其包括:收购某实体的所有权;收购或兑现某实体的可兑现并具有投票权的证券;收购某实体股东的投票代理权;兼并或合并;设立合资企业;根据一份长期租约,承租方以被租赁实体所有者的身份对其运营做出重要的决策等。 [⑥] See Part 800—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Mergers,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by Foreign Persons §800.301.(b)(3). [⑦] See National Security Foreign Investment Reform and Strengthened Transparency Act of 2007 § 2. [⑧] See Part 800—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Mergers,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by Foreign Persons §800.301.(b)(3) Example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