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于巨灾风险买权的卖方来说,单个保险期权的损失风险是没有上限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不容易找到单个保险期权的卖方。某一保险人买了一份期权价差为200/250的合同, 意味着他当时要付给卖出人360元的期权费。当C地区实际损失低于200亿元时, 不会行使买入期权,此时的组合收益为负360元。当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250亿元时, 向卖出人行使买入权利, 得到的组合收益(250-200)×200元。如果实际损失为200到250亿元之间, 设为I, 则该保险人也会行使买入权, 获得组合受益为为(在0到10000元之间):(I-200)×200元。如果某一保险人的风险损失额占整个保险行业第3季度在C地区损失额的1%, 则200/250的价差表示该公司在2亿元到2.5亿元之间的损失。该保险人为了对2亿元以上、2.5亿美元以下这0.5亿元的损失进行保险, 可以考虑买入5000份期权价差的期权合同, 共计要支付1800000元(5000×360), 可以得到0至5000万元损失的“保险”。
图3.6 巨灾期权的损失风险分散机制
四 结束语
巨灾期权作为保险金融化的创新产物,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金雄厚的资本市场来化解,为我国发展巨灾等大型项目保险业务和开拓再保险市场,提高偿付能力和控制经营风险的能力提供了一条全新思路,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的积极性,缩小巨灾保险的供需缺口,为推进保险金融一体化以及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互动式发展提供了一条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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