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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农信社新增贷款欠息风险

【关键字】

【出   处】 2018年 1期

【收   录】中文学术期刊网

【作   者】 蔡以国

【单   位】

【摘   要】  农信社自产权体制改革以来,管理水平也不断提升,业务发展较快,经营效益显著提高,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新增贷款质量低下,主要表现在利息结算不及时,欠息较多等,从而导致新的贷款


  农信社自产权体制改革以来,管理水平也不断提升,业务发展较快,经营效益显著提高,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新增贷款质量低下,主要表现在利息结算不及时,欠息较多等,从而导致新的贷款风险。

  从当前欠息情况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一是市场原因形成风险。受市场供求及行情下跌的影响,借款户经营亏损,无法按期偿还利息。

  二是信用风险因素。借款户信用观念淡薄,还款意识不强,造成收息困难,无法掌握监控贷款资金流向。

  三是操作风险因素。不严格按照信贷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办理业务,超比例、超权限、冒名、化名、违规担保、违规延期、以贷收息等信贷违规现象屡禁不止。贷款“三查”制度流于形式,重在口头、书面上,实际操作执行少。表现贷前调查缺乏科学全面的论证,单凭借款人口头陈述和印象就草率决定,造成贷款投向不准,客户准入和贷款发放把握不严;贷时审查只重看书面材料,不深入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的真实情况;贷后检查除结息或到期电话催收外,不及时掌握贷户动态信息,致使贷后管理出现“真空”。

  四是其他因素。表现在催收不力及抵押担保执行不到位,借款人生产经营困境、家庭成员出现重大变故等;改变贷款用途,私借公用、转借他人、或挥霍、赌博等;农户因生产周期及利随本清的特点造成欠息。

  那么,如何建立良好的信贷经营秩序,保证新增贷款按期结算利息呢?

  首先,要加强新增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信贷管理操作流程规范信贷行为,严格执行按月按季结息制度,落实好贷款“三查”制度,防止贷款挪作他用,同时杜绝违章违纪贷款的发放,防范内部人风险。

  其次,要明确清收责任。对2005年以来新增每笔贷款要落实清收责任,实行责任清收与岗位清收相结合,将清收贷款欠息任务分解到岗、到人,并与清收人的切身利益挂钩,要限时清收,及时兑现清收奖惩。对欠息较多的贷款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取消贷款营销资格。

  第三要多法并举清收欠息。根据借款户欠息的不同情况、不同原因,采取区别对待,对症下药清收,做到“一户一策” ,对按季结息的最迟不超过二个季度结算一次,按月结算利息的最迟不超过一季。对赖账户、挤占挪用贷款欠息的可采取法律手段强制方式收回贷款本息,以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第四实行欠息问责制度。对新增贷款要逐笔分析欠息原因,已发放的违规违纪贷款责任人,能主动交待清楚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的,可视同自查自纠从轻处理。对非正常原因贷款欠息的,要责令责任人限期收回、按章赔偿、下岗清收等措施直至收清为止,必要时作出行政处理,以保证新增贷款安全运转,效益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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